河北省種業條例(征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
第三章 品種選育
第四章 品種管理
第五章 生產經營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農作物種業
第三節 林木種業
第四節 畜禽種業
第五節 水產種業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保障促進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種質資源,推動育種創新,規范種業生產經營和管理行為,維護種業生產經營者和使用者合法權益,保障種源安全、糧食安全、生態安全,促進種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立法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作物、林木、畜禽、水產等領域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品種選育、生產經營、監督管理、保障促進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種業發展方針】 本省種業發展應當按照國家種業振興戰略部署要求,夯實種質資源基礎,激勵種業自主創新,提升種業基地建設水平,強化種業企業主體地位,優化種業發展環境,發揮產學研協同作用,建設種業強省。
第四條【政府職責】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種業工作的領導,建立完善良種選育、繁殖和推廣體系,制定種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統籌協調解決種業發展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將種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種業發展扶持措施,發展優勢特色品種,加強種業市場監督管理,保障、促進現代種業發展。
第五條【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林木、畜禽、水產種業管理、發展、促進工作。
發展改革、科技、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管、金融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種業有關工作。
第六條【種業提升工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施種業提升工程,加強工程項目建設管理,改善種業基礎設施條件,提升現代種業發展水平。
第七條【宣傳普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種業科學技術知識的普及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提高種子生產經營者、使用者的法律意識,營造現代種業發展的良好法治氛圍。
第八條【種業協會】 種業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引導、促進成員單位依法誠信經營,維護成員合法權益,為成員和行業發展提供信息交流、技術培訓、信用建設、市場營銷、品牌培育和咨詢等服務。
第二章 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
第九條【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規劃】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應當編制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種質資源保護制度和分級分類保護體系,統籌建立種質資源庫(圃、場)、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明確種質資源保護單位,劃定區域界線,設立保護標志,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提升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能力。
第十條【種質資源普查調查】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部署和本省實際需要,組織開展種質資源普查和調查,重點收集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珍稀、瀕危的和本省特有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品種,制定、調整和公布省級重點保護和可供利用的種質資源目(名)錄,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種質資源收集整理】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種業企業等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引進相關種質資源,及時將種質資源送交種質資源庫(圃、場)、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進行登記保存。種質資源保護單位應當出具交存證書,對有條件共享的種質資源,雙方應明確共享條件。
鼓勵單位和個人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單位和個人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并采取相應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二條【種質資源保護單位職責】 種質資源保護單位應當開展下列種質資源保護和利用相關工作:
(一)收集、整理、鑒定、登記、保存、繁殖、交流和利用種質資源;
(二)組織種質資源保護基礎理論、關鍵核心技術研究,發掘優異基因,建立分子指紋圖譜庫,創制優異種質;
(三)公開其保存的可供利用的種質資源;
(四)組織專業技術培訓和科普宣傳。
第十三條【種質資源鑒定評價】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依托相關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種業企業等建設專業化、智能化種質資源鑒定評價與基因發掘平臺,加快高通量鑒定、等位基因規模化發掘等技術應用,加強表型與基因型精準鑒定評價,構建分子指紋圖譜庫和特征庫,發掘優異種質資源特性和利用價值。
第十四條【優異種質資源創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支持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種業企業等單位充分利用收集的種質資源,通過現代生物技術與傳統育種手段相結合,發掘優異基因,創制具有高產、優質、抗病、抗逆等特性的優異種質。
第十五條【種質資源交流利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支持種質資源保護單位與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種業企業、技術推廣部門等單位聯合開展種質資源交流利用。鼓勵用于商業開發利用,共享商業收益。
因科研和育種等需要利用種質資源的,可以向種質資源保護單位申請。種質資源保護單位具備提供條件的,應當提供;不具備提供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種質資源保護單位向申請人提供種質資源的,應當與申請人就提供種質資源的品種、數量、費用、用途以及利用情況反饋等事項進行約定。
第十六條【種質資源保護區禁止性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種質資源。
禁止采集、采伐或者破壞國家、省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以及從事其他危害種質資源的行為,因科研等特殊情況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應當依法經有關部門批準。
占用種質資源庫(圃、場)、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的,應當說明占用必要性、對種質資源的影響,提出恢復或者補救方案,并經原設立機關同意。
第三章 品種選育
第十七條【創新方向】 品種選育應當堅持市場導向、政府推動、企業主體、產學研用結合,以高產、優質、專用、綠色為方向,鞏固提升優勢品種育種能力,培育突破性特色品種,有序推進生物育種產業化應用。
第十八條【創新平臺】 省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省特色產業發展,加強高能級創新平臺建設,支持建立生物育種試驗室。
本省落實國家南繁科研育種基地和夏繁基地建設規劃,支持雄安新區建設國家農業科技創新中心。
省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南繁基地開展育種技術培訓、育種加代繁殖、種質資源交流、新品種展示、科研成果轉化、應急制種服務等活動,完善科研育種、生產生活等配套設施,促進南繁基地高質量發展。
省人民政府和張家口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夏繁基地建設,突出區域特色,建設種業研發中心和良種繁育中心,聚焦創新資源,打造科研、繁育、加工、倉儲、物流等為一體的現代種業發展基地。
省人民政府和雄安新區管委會應當積極承接北京種業創新機構疏解,推進國家農業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支持國家林草種質資源庫建設和利用,發展以生物育種為主體的現代種業。
第十九條【基礎性、公益性研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技、農業農村、林業草原、教育等主管部門應當支持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加強育種基礎性、前沿性和應用技術研究以及生物育種技術研究,支持常規育種和無性繁殖材料選育等公益性研究,提升育種基礎創新能力。
第二十條【種業科技攻關】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科技等主管部門應當聚焦特色優勢產業,組織實施優勢種源核心技術攻關專項,組織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種業企業等開展種業創新聯合攻關,充分利用國家和京津科技力量,建立產業化創新模式,推動基礎研究聯合、資源材料整合、育種技術集成、人工智能驅動、產業鏈條貫通,加快關鍵核心技術突破,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突破性品種。
第二十一條【企業主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強化種業企業的創新主體作用,推動不同層次和規模的種業企業協調發展,引導資源、技術、人才、資本等要素向優勢企業集聚,重點培育具有核心研發能力和產業帶動能力的領軍企業、育繁推一體化企業以及具有資源、品種和模式優勢的企業。支持種業企業組建創新聯合體,加大研發投入,開展商業化育種創新合作,牽頭承擔國家和省級科研攻關任務。
支持種業企業通過重組、兼并、股份合作、股權激勵、上市掛牌等方式擴大規模;鼓勵種業企業申報全國種業陣型企業;鼓勵支持國內外種業領軍企業在本省落戶。
第二十二條【服務平臺】 省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林業草原、科技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種業創新資源整合,優化科研布局,建立公共服務平臺,促進科學儀器設施、實驗室、公益性研究成果等資源開放共享,提升種業創新公共服務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支持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企業在品種測試、中間試驗、分子檢測、制種加工等環節開展社會化服務,培育專業化平臺企業。
第二十三條【園區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區域特色產業發展需要,規劃建設現代種業園區,為園區內科研機構和種業企業開展育種科研、品種展示、良種繁育和技術示范等提供服務和保障,為加快品種換代提供引領和支撐。
第二十四條【種業科技成果轉化】 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種業科研成果使用、處置和轉化收益分配機制,促進種業科技成果轉化,尊重、保障種業科技成果轉化中完成單位、科研團隊以及完成人等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采取轉讓、許可、入股等方式開展成果轉化和共享利用。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以植物新品種權、生產經營權、專利權、育種材料和技術方法等與種業企業進行合作。
第四章 品種管理
第二十五條【品種審定、鑒定】 主要農作物,主要林木品種,畜禽新品種、配套系,新發現的畜禽遺傳資源和水產新品種在生產、經營、推廣應用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鑒)定。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設立農作物品種和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分別負責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的省級審定工作。畜禽新品種、配套系,新發現的畜禽遺傳資源和水產新品種分別由國家畜禽和水產審定委員會審(鑒)定。
省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在申請者提供的試驗種子中留取標準樣品,交種質資源庫保存。申請者對種子標準樣品的真實性負責。
植物新品種權的審定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品種登記】 對列入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范圍內的品種在生產、經營、推廣應用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登記。
第二十七條【品種認定】 對未列入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鼓勵選育者、品種權人自愿向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申請認定。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
應當審定的林木品種未經審定通過的,但生產確需使用的,應當經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認定,并明確有效期限。同一林木品種只能認定一次。
第二十八條【引種備案】 引種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認)定的屬于同一適宜生態區的主要農作物品種、林木良種,引種者應當將引種的品種和區域報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備案,經審查確認符合引種條件后,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發布公告。已經取得植物新品種權的,還應當經過品種權人授權。
引種者應當對品種的真實性、安全性和適應性負責,在擬引種區域內開展不少于一年的適應性、抗病性試驗,并在試驗前將試驗方案報告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撤銷審定、認定、引種備案情形】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在定期評估基礎上建立品種退出機制。在本省審定、認定和引種備案的農作物、林木品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審核確認后,應當撤銷審定、認定和引種備案,由原公告部門發布公告,停止生產、經營、推廣等。
(一)在使用過程中出現不可克服嚴重缺陷的;
(二)種性嚴重退化或者失去生產利用價值的;
(三)未按照要求提供品種標準樣品或者標準樣品不真實的;
(四)以欺騙、偽造試驗數據等不正當方式通過審定、認定和引種備案的;
(五)引種備案品品種被原品種審定委員會撤銷審定的;
(六)原申請單位主動申請撤銷的;
(七)其他應當予以撤銷的。
第三十條【地方標準】 本省農作物、林木、畜禽、水產品種的審(鑒)定、登記、認定等應當按照國家或者本省標準執行。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逐步提高主要農作物和林木品種審定標準,提高產量、抗性、DNA指紋差異位點等指標,提升審定品種的豐產穩產性,降低生產風險,減少品種同質化。
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標準開展品種試驗和測定的,承擔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和能力,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并接受相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三十一條【知識產權保護】 本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將植物新品種權、商標權、專利權、商業秘密等育種領域知識產權全面納入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依法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林業草原等部門應當為種業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管理等活動提供指導和服務。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實質性派生品種管理,提升植物新品種保護水平,促進種業自主創新、原始創新。
第三十二條【品種推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種業技術推廣服務設施和能力建設,制定品種示范推廣計劃,加強品種展示示范基地建設,開展新品種、新技術展示示范、跟蹤評價和宣傳推介;鼓勵行業協會、種業企業通過舉辦種業大會、高峰論壇等活動,搭建種業科技成果交流平臺,促進優良品種和現代種業技術的推廣應用。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省生態區域特點,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篩選主導品種,并進行展示示范和發布推廣。
第三十三條【品牌創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種業企業品牌創建的指導、服務和政策支持,鼓勵支持地方品種申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和重要農業文化遺產,提升品牌知名度。
第五章 生產經營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許可】 本省農作物、林木種子,種畜禽和水產苗種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
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生產許可證的審核發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未做規定的,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制定審核發放辦法。
專業合作社等組織或者個人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代銷、代購、團購、統一供種等活動,應當依法辦理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經營備案。
申請生產經營授權品種種子的,應當提交植物新品種權證書復印件及品種權人的授權書。授權到期或者未經授權的,品種權人、被授權人以及非授權品種的育種單位可以向發證機關申請撤銷該品種的生產經營資格。經核查屬實的,核發機關應當予以撤銷。
申請生產經營未經登記、認定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種子時,應當提交品種信息,包括作物種類、品種名稱、品種來源、特征特性、品質、抗性、產量、栽培技術要點和種植區域等。
核發機關因核發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生產許可證需開展實地核查,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協助請求。協助事項屬于被請求機關職權范圍內的,被請求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三十五條【無需辦證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辦理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生產許可證:
(一)只從事非主要農作物種子和非主要林木種子生產的;
(二)農民個人自繁自用常規種子有剩余,在當地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的;農戶飼養的種畜禽用于自繁自養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雛禽出售的,農戶飼養種公畜進行互助配種的;漁業生產者自育、自用水產苗種的;
(三)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
(四)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
(五)受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書面委托生產、代銷其種子的。
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情形,應當向當地縣級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全過程質量管理】 農作物、林木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在生產、加工、分級、包裝、倉儲、運輸、檢疫、銷售等過程中應當執行國家相關規定和技術規程,實行全過程質量管理,確保種源質量和生物安全。
轉基因品種的引進、選育、培育、試驗、審定、推廣,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支持生產經營者采用先進的生產技術改進生產工藝,提高生產質量。
鼓勵種子生產經營者向具有資質的認證機構申請種子質量認證。
第三十七條【銷售】 農作物、林木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的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誠實守信,向使用者提供標簽和使用說明、檢疫合格證明、質量合格證明等材料。
禁止銷售超過質量保證期的農作物、林木種子。
通過互聯網平臺銷售農作物、林木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依法向當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應當在銷售頁面顯著位置持續顯示其生產經營許可證或經營備案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產品介紹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包括所售類別、品種名稱、質量指標、主要性狀、主要管理措施、適應性、適宜種植和養殖區域、風險提示等信息。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聯系方式、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信息等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經營者檔案,并定期核驗更新。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檔案】 種業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建立和保存生產經營檔案或者技術資料檔案,保證可追溯。生產經營檔案記載的信息應當連續、完整、真實,不得涂改,并逐步實行電子化管理。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檔案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林木良種、轉基因林木種苗的生產經營檔案應當永久保存;種畜禽生產經營檔案保存期不得少于兩年;水產苗種技術資料檔案保存期不得少于兩年。
第三十九條【種業廣告】 種業廣告的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主要性狀描述等應當與審(鑒)定、登記、認定、備案的信息一致。
第四十條【應急保障】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作物、林木種子儲備制度,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結合實際建立本行政區域的種子儲備制度。
儲備的農作物、林木種子主要用于發生災害時的生產需要以及余缺調劑,保障農業、林業生產安全。儲備的種子應當符合國家種子質量標準,定期檢驗和更新。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省級畜禽種業重大風險應急預案,為應急保障提供種源。
第二節 農作物種業
第四十一條【繁育體系】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圍繞本省特色優勢產業以及生態氣候特點,指導支持農作物良種擴繁,提高制種能力和水平。
育種家種子擴繁應當嚴格隔離,確保無基因混雜,保持遺傳性狀持續穩定。自交系擴繁應當減少擴繁代數,嚴格去雜,保持遺傳純度和性狀穩定。原種擴繁和雜交制種,應當科學隔離,提升制種技術,兼顧種子產量與質量,滿足大田生產用種需求。
第四十二條【基地生產】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省種業發展規劃,分區域、分農作物建立優勢、特色農作物種子科研和生產基地,優化良種繁育體系,促進和保障種業生產高質量發展。
區域性制種基地和制種大縣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將生產基地優先納入高標準農田建設范圍,加強倉儲設施、專用機械、烘干加工和質量監測設備建設,改善生產和隔離條件。
第四十三條【良種加工基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建設良種加工基地,開展種子干燥、清選、分級、包衣、包裝等標準化、自動化生產,提升種子加工能力與質量水平。
第四十四條【種苗繁育基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區域特色產業發展需要,鼓勵支持建設種苗繁育基地,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改善生產條件,對無性繁殖的農作物器官和組織、種苗、種薯以及不宜包裝的非籽粒種子進行脫毒、快繁,促進種苗產業化。
第三節 林木種業
第四十五條【繁育體系】 省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圍繞本省林木用種用苗需求,建立林木種子繁育體系,加強母樹林、采穗圃、種子園的建設與管理,提高良種繁育能力和水平。
母樹林應當選擇林木質量優秀,樹齡、結構合理,地理位置、隔離等條件適宜的種源區,劃定急需樹種的優良林分,通過留優去劣疏伐等措施,逐步改造為優良采種林分。采穗圃應當以優樹或者優良穗條為材料,按照營建技術標準,建立優良穗條生產基地,培育遺傳性狀優良的無性繁殖材料。種子園應當選擇氣候、土壤、地形等環境條件優良的地方,以優樹或者家系為基礎建立種子園,通過集約經營、精細化管理和標準化操作等措施,生產遺傳品質優良的林木種子。
第四十六條【基地生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態建設和林業產業發展需要,推進林木良種基地、采種基地和林業保障性苗圃等生產基地建設,優化樹種結構,提升林木種苗生產供應能力。
林木良種基地、采種基地和林業保障性苗圃應當以培育林木良種、生態樹種、特色林業產業樹種、鄉土樹種和珍稀珍貴樹種為主,滿足國土綠化、林業重點生態工程等種苗需求。鼓勵推廣新技術育苗和容器苗造林。
第四十七條【采種】 在生產基地內采集種子的,由種子生產基地的經營者組織進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并公布本區域主要林木種子的采種期和采種范圍。
禁止搶采掠青、損壞母樹以及在劣質林內和劣質母樹上采種。
第四十八條【良種使用】 造林綠化應當按照就近生產、本地供應為主的原則,選擇與造林地段立地條件相適應的樹種,鼓勵訂單育苗、定向培育。
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造林綠化項目和木本糧油等重要經濟林樹種應當使用林木良種。
第四節 畜禽種業
第四十九條【繁育體系】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落實國家畜禽遺傳改良計劃,建成全產業鏈育種核心群、擴繁群、商品生產群一體化的畜禽良種繁育體系,提高良種繁育能力和水平。
育種核心群應當完成個體登記,三代系譜檔案齊全,制定五年以上的選育方案,建立生產性能測定制度,定期進行疫病監測和凈化,確保種群健康。擴繁群種源應當明確,優先使用核心群提供的優質種畜禽,嚴格執行選配計劃,監測種群繁殖性能和生長發育情況,提高繁殖效率和種畜禽質量。商品生產群應當具備良好的生長性能和適應性,優化飼養管理,提高飼養轉化率和生長速度。
第五十條【基地生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省種業發展規劃,推進畜禽核心育種場、種公畜站、畜禽良種擴繁推廣場基礎設施建設,完善良種繁育和生物安全防護設施條件,加強標準化棚舍和種源信息系統建設,開展重點動物疫病凈化,改善良種繁育條件。
畜禽核心育種場應當開展畜禽純種繁育工作,通過科學選育提高種畜禽生產性能、繁殖性能和抗病能力,為畜禽良種擴繁推廣場提供優良種畜禽。種公畜站應當收集優秀種公畜,為核心育種場提供安全優質的精液產品,遺傳優質基因,改進目標性狀。畜禽良種擴繁推廣場應當保持優良種畜禽的繁殖規模,保障優質畜禽種源供給。
第五十一條【生產性能測定】 種畜禽場應當開展種畜禽生產性能測定工作,測定數據統一報送省級畜禽遺傳評估中心,由省級畜禽遺傳評估中心進行遺傳評估并出具遺傳評估報告、基因組選擇評估結果,支撐畜禽良種選育。
第五十二條【優良個體登記】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優良種畜個體登記、優良種畜競拍等活動,向社會推廣優良種畜。
第五十三條【人工授精、胚胎移植服務】 進行種畜禽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執行相關技術操作規程,使用的冷凍精液來源清晰、系譜準確,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質量檢測、配種記錄等相關信息記錄完整,使用的胚胎應當符合種用標準。
第五節 水產種業
第五十四條【繁育體系】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從水產原種保種到良種繁育再到苗種生產的水產良種繁育體系建設,提高良種繁育能力和水平。
良種選育應當選擇具有優良性狀、遺傳性狀穩定的原種或者經過審定的良種作為親本,保證遺傳多樣性和真實性,通過遺傳改良改進經濟性狀,為苗種生產提供后備親本或者子一代良種親本,并做好水質管理和餌料供應,加強病害監測和預防,確保苗種的數量和質量。
第五十五條【基地生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省種業發展規劃,推進原種場、良種場和苗種場建設,保障優質水產品種種源供應。
原種場、良種場、苗種場應當提升設施裝備水平,改善生長環境和隔離條件,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生產技術操作規程,運用完善的工程、技術措施和嚴格的管理措施,培育生產親本、后備親本和苗種,滿足繁育和養殖需求。
第五十六條【親本管理】水產原種場、良種場和苗種場應當建立親本定期更換制度,保證苗種的質量。
用于雜交生產商品水產苗種的親本必須是純系群體,對可育的水產雜交種不得用作親本繁育。
養殖可育的水產雜交個體和通過生物工程等技術改變遺傳性狀的個體及后代的,其場所必須建立嚴格的隔離和防逃措施,禁止將其投放于河流、湖泊、水庫、海域等自然水域。
第五十七條【苗種管理】 禁止在河流的入海口附近捕撈列入國家保護名錄的二級及以上水生野生動物。
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珍稀瀕危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捕撈前款規定的苗種和親體的,必須報經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十八條【增殖用苗種】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年度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計劃,用于增殖放流的苗種應當是本地種的原種或者子一代。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從事農作物、林木種子,種畜禽和水產苗種的生產經營進行監督管理。
上級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監督下級農業農村、林業草原和行政審批主管部門的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經營許可行為。
第六十條【審批信息發布】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以及省有關規定,發布品種審定、品種認定、引種備案、生產經營許可、監督管理和案件查處等信息。
第六十一條【質量檢驗和質量檢驗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作物、林木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質量的監督檢查,開展安全性評價。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有法定資質的質量檢驗機構或者種業管理機構負責樣品的抽樣工作,委托質量檢驗機構負責檢驗工作。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質量檢驗機構能力建設,并定期對質量檢驗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二條【信息追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品種試驗、測試、生產經營和管理等信息的數字化、智能化管理,保證農作物、林木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信息全程可追溯。
第六十三條【執法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加強種業執法,對重點區域、重點品種、重點對象開展執法檢查,依法嚴厲打擊種業違法行為,維護使用者、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種業生產經營違法行為投訴和舉報制度,公開投訴和舉報方式,對受理的投訴和舉報及時調查處理。
第六十四條【司法銜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與市場監督管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有關部門加強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機制,聯合開展重大案件督查督辦。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統一種業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和裁判標準,并向社會公開。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加強對種業知識產權糾紛特點和趨勢分析,通過發布典型案例、編撰類案辦案指南、提出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等方式,為種業企業、行業協會、科研機構等提供指引。
第六十五條【企業信用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建立種業企業生產經營信用記錄,并納入社會信用信息平臺,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六十六條【考核監督】省人民政府應當將種業振興行動納入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推動鄉村振興戰略落實和本省種業高質量發展。
第七章 保障促進
第六十七條【激勵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選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社會影響力的優異新品種以及種質資源保護和良種推廣等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省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將種業創新優秀成果納入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和省農業技術推廣獎評選范圍,將符合條件的技術創新費用納入研發費用范圍,享受國家和本省相關政策支持。
由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育種發明專利權和植物新品種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外,授權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
省人民政府可以對優質、高產、抗性好和推廣潛力大、附加值高的農作物、林木、畜禽、水產良種進行獎勵性補貼,逐步擴大良種補貼范圍,加快良種推廣和應用。
第六十八條【財政支持】 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項資金用于扶持農作物、林木、畜禽、水產等動植物良種的選育和推廣工作。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支持種業企業發展、科技創新的專項資金、政策性基金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統籌協調,加大對符合條件的種業企業的支持力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將種業管理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足額保障;制定扶持種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設立扶持現代種業發展資金,用于開展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基礎性公益性研究、良種選育、品種審定、生產基地建設、企業創新、優良品種繁育推廣、增殖放流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十九條【金融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增信、貸款貼息、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保險補貼等方式,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創新種業金融服務產品,為種業相關企業和個人提供信貸支持和保險服務。
鼓勵天使投資、風險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等投資支持種子期、初創期種業企業。
第七十條【科技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設立現代種業科技創新項目,重點扶持省內優勢特色品種選育,對育種周期長以及具有重大經濟或者社會價值的項目予以長期穩定支持。
鼓勵有條件的優勢種業企業申報國家、省有關科技計劃和重點項目。
第七十一條【人才引進交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種業人才引進和培養,推進創新型種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與企業開展育種科技人員交流合作,引導支持育種科研人才創新創業;支持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與種業企業聯合建立實習實踐培訓基地和科研實踐工作機構,共同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支持從境內外引進種業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建立人才引進綠色通道,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為其在落戶、科研、住房、醫療、配偶就業、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享受人才引進政策;鼓勵種業企業創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專家工作站等平臺,吸引高層次人才進站開展育種研究工作。
第七十二條【職稱評定】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林業草原部門建立健全種業人才評價機制,將種質資源保護、鑒定評價、育種輔助、檢驗測試、常規育種、無性繁殖材料育種等基礎性、公益性研究工作作為職稱評定的依據。
取得種業重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突破、解決重大技術難題,在種業發展事業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可以按照職稱評審“綠色通道”相關規定,直接申報評審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種業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的種業技術人才參加職稱評審,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放寬資歷、年限等條件限制。
第七十三條【用地用海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修訂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統籌安排建設用地、設施用地、海域、林地指標,重點保障研發型種業企業、種業科研機構、種質資源庫(圃)、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畜禽核心育種場、種公畜站、水產原種場、良種場、重點種業園區等的合理用地用海需求。
第七十四條【補貼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種業設施報廢更新納入有關政策支持范圍,將先進適用的制種采種機械納入農業機械購置與應用補貼范圍。
第七十五條【區域協作】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北京、天津及周邊區域協調聯系,實現信息共享、數據互認,推動同一適宜生態區的品種選育、審定以及種業知識產權保護協作,促進優良品種選育和推廣。
第七十六條【國際合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特色種質資源引進和植物新品種保護等國際合作,落實進口種源免稅政策。
鼓勵種業企業建立海外研發機構、種業基地或者并購國外科技型種業企業、研發機構,聯合建立育種研發中心和良種繁育基地,引進國外優良種質和先進育種技術,擴大新品種、新技術出口,拓展海外市場,提升國際競爭力。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適用規定】 違反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部門責任追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種業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處罰情形1】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銷售超過質量保證期的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生產經營劣質種子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條【處罰情形2】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經營種子未按規定展示生產經營許可證或備案信息或標簽、使用說明等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處罰情形3】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四款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按規定履行核驗、登記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章 附 則
第八十二條【釋義】 本條例所稱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
本條例所稱種畜禽,是指經過選育、具有種用價值、適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等。
本條例所稱水產苗種,是指用于水產繁育、增養殖(栽培)生產和科研試驗、觀賞的水產動植物親本、稚體、幼體、受精卵、孢子及其遺傳育種材料。
本條例所稱種質資源包括農作物、林木、畜禽、水產的遺傳資源。
第八十三條【參照執行】 草種、中藥材種、食用菌菌種、蜂種、蠶種的種質資源管理、品種選育、生產經營、推廣等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四條【施行時間】 本條例自2026年XX月XX日起施行,2018年出臺的《河北省種子管理條例》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