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全省農業農村部門牢固樹立“執法為民、服務三農”理念,緊緊圍繞糧食安全和農產品質量安全兩個重點,強化執法辦案,依法查處涉農領域違法行為,大力推動農業綜合執法質效提升。為發揮教育警示震懾作用,現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承德市付某涉嫌銷售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的農產品案
(一)案情簡介:2025年3月,承德市農業農村局收到承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線索,稱在查處某便利店涉嫌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中,發現涉案農藥(甲拌磷)殘留超標的尖椒產地為承德市雙灤區某村種植戶付某。經承德市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檢查,付某的大棚內現種植有豆角、生菜、芹菜、甘藍,現場未發現尖椒。付某承認在大棚內種植過尖椒,并銷售給某便利店,付某對檢測結果無異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1〕24號)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付某銷售的尖椒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甲拌磷,其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承德市農業農村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二)典型意義:本案警示廣大農產品生產者,國家在《農藥禁限用清單》和《食品動物禁用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中明令禁止使用的農獸藥,不得在食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違規使用可能構成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
二、滄州市青縣朱某某不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農藥案
(一)案情簡介:2025年3月,青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在農產品質量安全日常巡查中,在某村種植戶朱某某的白菜地塊旁發現1個已經使用過的農藥袋,農藥名稱為“噻蟲·吡蚜酮”(規格10克/袋),農藥登記證號為PD20172649。涉案農藥登記標簽的使用作物為水稻,白菜不在使用范圍內。經查,當事人使用的“噻蟲·吡蚜酮”農藥用于防治大白菜上的小菜蛾,購買該農藥1袋,使用1袋,使用面積約0.5分地(33.3平方米)。當事人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青縣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罰款500元。
(二)典型意義:本案警示廣大種植業產品生產者,農藥的使用要嚴格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范圍,擴大使用范圍的行為將會被依法處罰。
三、唐山市張某某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雞屠宰活動案
(一)案情簡介:2024年11月,唐山市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對唐山市高新區某村進行檢查發現張某某有從事屠宰雞的行為。經查,張某某于2024年11月28日購進活雞并進行宰殺,且不具有畜禽定點屠宰許可相關資質。現場發現雞胴體625只、共計890公斤,待宰活雞2016只、共計4563.78公斤,雞內臟124.60公斤、貨值10307.98元。張某某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雞屠宰活動的行為,違反了《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唐山市農業農村局責令張某某立即停止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雞屠宰的行為,關閉屠宰場所,沒收蒸汽鍋爐1臺、活雞宰殺燙毛機1臺、降溫池1個、剪刀1把、磨刀器1柄、臺秤4臺,罰款164927.68元。
(二)典型意義:本案警示從事雞屠宰活動要依法辦理畜禽定點屠宰許可相關資質,無畜禽定點屠宰許可相關資質從事雞屠宰活動屬于違法行為,將會依法受到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將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滄州市河間市孫某某未經定點從事畜禽(羊)屠宰活動案
(一)案情簡介:2025年2月,河間市農業農村局接群眾舉報,稱河間市某村孫某某未經定點從事畜禽(羊)屠宰活動。該局執法人員立即對舉報線索進行現場檢查核實,并于當日立案。經查,當事人孫某某承認未經定點屠宰8只羊的違法事實。其行為違反了《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河間市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關閉屠宰場所,拆除屠宰設施,沒收羊胴體8只(203.2公斤)、羊副產品8套、屠宰刀具3把,罰款50000元。
(二)典型意義:本案警示從事羊屠宰活動要依法辦理畜禽定點屠宰許可相關資質,無畜禽定點屠宰許可相關資質從事羊屠宰活動屬于違法行為,將會依法受到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將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保定市高碑店市李某某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案
(一)案情簡介:2025年4月,高碑店市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和高碑店市公安局執法人員聯合行動對高碑店市某鎮某村李某某家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正在家中進行生豬屠宰,當場查獲當事人院內已屠宰豬胴體1頭,屠宰工具4件。李某某的行為違反了《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經查,李某某屠宰的生豬重200公斤,當日市場檢疫合格生豬價格為每公斤19元,涉案金額3800元。經查,李某某此前售賣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的生豬產品獲利人民幣665元。依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高碑店市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關閉屠宰場所,沒收違法屠宰的生豬產品200公斤,沒收違法所得665元,罰款50000元。
(二)典型意義:本案警示從事生豬屠宰活動要依法辦理生豬定點屠宰許可相關資質,無生豬定點屠宰許可相關資質從事生豬屠宰活動屬于違法行為,將會依法受到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將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六、承德市某種子站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案
(一)案情簡介:2025年3月17日,承德市農業農村局根據舉報線索,對某種子站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經營的6個品種85袋玉米種子外包裝上均未標注品種審定編號。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要求限期提供涉案玉米種子的品種審定公告和采購、銷售憑證。當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相關材料。3月27日,執法人員查詢中國種業大數據平臺,未查詢到涉案玉米種子的品種審定相關信息。當事人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農作物品種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承德市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經營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200元,沒收違法種子85袋,罰款20000元。
(二)典型意義:種子是農業的“芯片”,是糧食生產的“命根子”。我國對主要農作物品種實行品種審定制度,玉米作為主要農作物品種必須經過品種審定后方可銷售。本案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農作物品種,屬于種子案件中比較常見的類型,不僅違反法律規定,侵害農民利益,也給國家糧食安全造成危害。廣大種子經營單位要以此為戒,規范自身經營行為,自覺維護健康有序的種子市場秩序,保障國家糧食安全。
七、邢臺市某農藥生產企業不執行原材料進貨、農藥出廠銷售記錄制度案
(一)案情簡介:2025年4月17日,邢臺市農業農村局對某農藥生產企業進行農資打假執法檢查,當事人提供農藥標簽生產記錄,無法提供2024年其生產的某農藥2種規格的原材料進貨、農藥出廠銷售記錄。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1月至12月期間,生產的某2種規格農藥共計8966箱全部售往市場,在生產和銷售過程中,當事人未執行原材料進貨、農藥出廠銷售情況記錄,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邢臺市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改正,罰款25000元。4月27日,執法人員再次核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到位。
(二)典型意義:本案是規范農藥生產源頭的典型案例。記錄農藥原材料進貨、農藥出廠銷售是農藥生產廠家誠信生產經營的重要基礎,如實記錄事關農藥產品質量。涉案公司作為重要農藥生產廠商,產品產銷量較大,關系到農業生產安全。本案中,邢臺市農業農村局對不執行原材料進貨、農藥出廠銷售記錄制度行為嚴肅查處,促使其嚴把原材料進口端和產品銷售端,實現了農藥可追溯管理。案件辦理結束后,對當事人責令改正履行情況進行核查,從源頭上規范了農藥市場秩序。
八、石家莊市某公司無獸藥經營許可證經營獸藥案
(一)案情簡介:2025年1月10日,石家莊市農業農村局收到政府服務熱線轉辦單,稱某公司涉嫌經營假獸藥。經查,當事人在未取得獸藥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2024年11月5日從某生物公司采購標稱香港某公司生產的10種動物疫病檢測產品,共329盒。產品外包裝標注檢測樣本糞便、唾液或眼淚,表述符合《獸藥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中關于獸藥的定義,認定為獸藥;且產品外包裝均未標注獸藥注冊證書號,當事人均不能提供《獸藥注冊證書》,根據《獸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按照假獸藥處理。上述10種產品貨值金額為4943.65元。通過某網絡平臺銷售301盒,當事人違法所得4618.44元。當事人無獸藥經營許可證經營獸藥的行為,違反《獸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依據《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石家莊市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沒收正在經營的違法獸藥7種28盒,沒收違法所得4618.44元,處違法經營的獸藥貨值金額(4943.65元)2.7倍的罰款,即13347.86元。并向涉案產品供貨商所在地的農業農村部門發送了《案件線索告知函》。
(二)典型意義:本案是打擊無證經營假獸藥的典型案例。當事人在未取得獸藥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將未經批準的動物疫病檢測產品大量銷售,造成嚴重后果。且利用網絡平臺經營,具有較強的隱蔽性。本案的查處有效打擊了違法行為,震懾了網絡不法商販。石家莊市農業農村局追根溯源,打擊源頭,向涉案產品供貨商所在地農業農村部門發送《案件線索告知函》,防止了假劣獸藥流向市場。
九、秦皇島市山海關區某農資店銷售包裝上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肥料產品案
(一)案情簡介:2025年3月21日,秦皇島市開展春季農資執法互查時發現,山海關區某農資店正在經銷微生物菌劑肥料,產品標簽適用作物顯示為堅果、蘋果、蜜桃、櫻桃、核桃、獼猴桃、梨等。在農業農村部網站查詢,該肥料登記證號為微生物肥(2018)準字(53**)號,適宜范圍為芹菜。經查,當事人購進15桶、每桶10公斤,進貨價每桶35元,銷售價每桶50元,貨值金額750元,至檢查時未售出。當事人銷售包裝上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肥料產品,違反了《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依據《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山海關區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肥料產品,警告,罰款1100元。
(二)典型意義:本案是擅自修改肥料標簽內容的典型案例。肥料登記管理,要求肥料產品包裝應有標簽、說明書和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其標明的適用作物、適用區域與登記批準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經過登記批準的標簽內容。與標簽標明內容不一致的肥料產品,一旦流入社會,對農業生產具有潛在的危害性,影響群眾的農業生產和國家的糧食安全。
十、唐山市某飼料公司不按照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和有關標準對采購的單一飼料進行查驗案
(一)案情簡介:2025年1月14日,唐山市農業農村局收到某區農業農村局案件線索移送函,稱在辦理某飼料油廠涉嫌無飼料生產許可證生產單一飼料案時,發現生產的單一飼料銷售給了唐山某飼料公司。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9月15日、2024年8月22日、2024年9月20日,分別進購某飼料油廠非法生產的單一飼料時,未查驗對方的飼料生產許可證。當事人不按照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和有關標準對采購的單一飼料進行查驗的行為,違反了《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唐山市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責令改正,罰款11000元。2025年3月4日,當事人完善了采購驗收制度、采購驗收臺賬。
(二)典型意義: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質量直接影響食用動物產品的質量安全,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及時、準確打擊該類違法行為,是農業執法部門的法定職責。通過查辦此類案件,增強飼料經營者的主體責任意識,規范飼料經營行為。通過教育和懲戒并重,提高經營者飼料質量安全認知,取得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