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制種關鍵節點,一家種企卻見不到人,全程微信“云指導”制種,致使240畝種子純度不達標,農戶損失如何處理?4.3萬公斤種子何去何從?
01 案情回顧:
2023年3月,某制種專業合作社與某農業公司簽訂《雜交水稻種子生產合同》,合同約定某制種專業合作社委托某農業公司生產240畝雜交水稻種子,由某制種專業合作社提供親本以及制種技術方案,并做好制種技術指導服務;如某制種專業合作社指導生產不到位,造成花期不遇,影響產量,按照平均2200元/畝進行保底回收。
合同簽訂后,某制種專業合作社按照合同約定提供了兩對親本,但未在制種地派駐人員,雙方就制種事宜僅通過微信語音、視頻聊天進行溝通交流。
后生產出來的水稻種子純度不達標,無法作為種子使用,某農業公司將水稻收獲后選種并儲存,多次與某制種專業合作社交涉,要求某制種專業合作社回收種子并支付款項,但均遭到某制種專業合作社拒絕,僅支付了種子、化肥、生產成本費用共計99765元。
某農業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制種專業合作社履行種子生產合同,對種子進行回收。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后,將43755公斤種子全部轉一般商用處理,挽回損失87510元。
02 法院經審理認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之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條文】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03 法官提醒:
農業技術并非簡單的鍵盤服務,農民的血汗田經不起“云”指導的敷衍!
為避免在制種合作中“踩坑”,農戶們應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合同要“全”:簽訂合同時,務必確保條款詳盡,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特別是關于種子質量、產量標準、技術指導、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關鍵內容,必須清晰列明,避免日后產生糾紛。
證據要“細”:在合作過程中,農戶應保留詳細的證據。對親本種子進行取樣留存,記錄種子的來源、批次、質量等信息。同時,保存好技術指導記錄、田間管理日志、收成數據等,以便在出現問題時提供有力證據。
履約要“誠”:合作雙方應本著誠信原則履行合同。技術提供方應及時、全面地進行技術指導,確保農戶掌握正確的種植方法和管理技巧。農戶也應嚴格按照技術要求操作,確保種子質量和產量達標。
風險要“防”:農戶在選擇合作方時,應充分了解對方的資質和信譽,避免與不靠譜的企業或個人合作。同時,建議農戶購買農業保險,以應對自然災害等不可控因素帶來的風險。
法律要“懂”:農戶應具備一定的法律意識,了解與農業合作相關的法律法規。在簽訂合同前,可咨詢專業人士,確保合同條款合法合規,避免因法律漏洞而蒙受損失。
溝通要“暢”:合作過程中,雙方應保持暢通的溝通渠道。農戶在遇到技術難題或管理問題時,應及時反饋,技術提供方也應迅速響應,提供有效的解決方案,避免因溝通不暢導致損失。
總之,農業合作需要雙方共同努力,農戶在合作中應保持警惕,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害。通過完善的合同、細致的證據、誠信的履約和有效的風險防范,農戶才能在制種合作中避免“踩坑”,實現穩定增收。
來源丨農財君綜合整理自宜黃法院 宜黃縣人民法院
編輯丨農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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