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生動深刻闡釋了案例的重要示范和引導功能。4月22日發布的2023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和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覆蓋專利、商標、著作權、植物新品種、反不正當競爭和壟斷等知識產權類型,涉及關鍵核心技術創新、國內外知名品牌、數字經濟、種業等眾多新時代的重點領域和行業,體現司法保護的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人民法院把握高質量發展主題,嚴格保護科技創新成果,服務新質生產力發展。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人民法院加大保護力度,以法治之力呵護創新創造。“丹玉405號”玉米植物新品種侵權案,對多次實施套牌侵權、重復侵權,侵權故意明顯的企業,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有效增強農業科研者的信心。“香菇多糖”侵害技術秘密案探索了傳統道地藥材技術秘密的認定和非法利用技術秘密的賠償問題,對傳統中醫藥的守正創新具有積極意義。
二是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涉“青少年模式”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回應社會對青少年保護的關切,引導網絡服務提供者自覺履行保護未成年人的網絡義務和社會責任。“基本殯葬服務”拒絕交易糾紛案針對殯葬行業公用企業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依法予以制止,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和中小企業利益。
三是探索新技術、新業態、新領域中的裁判規則,服務新經濟新動能。科技創新催生新產業、新模式、新動能,對既有的社會生活規則不斷提出挑戰,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面臨著新技術與新思維的雙重考驗。今年公布的案件中涉及導航電子地圖數據的著作權保護、數據非法抓取及交易轉賣的制止等新問題,人民法院積極探索裁判規則,明晰權益保護邊界,服務保障數字經濟。
四是加強平等保護,積極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在“西門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米其林”商標侵權案、“拉菲”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有力打擊傍名牌、搭便車的行為,依法維護外國權利人合法權益,及時回應外國投資者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關切。
五是加強銜接協作,強化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構建大保護工作格局。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系統工程,覆蓋領域廣、涉及方面多,從審查授權、行政執法、司法保護到仲裁調解、行業自律、公民誠信等環節,這就需要不斷完善保護體系,加強協同配合,構建大保護格局。今年發布的案例中既有行政司法銜接的案例,也有法檢配合的案例。涉“人臉識別”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明確了專利無效行政程序中權利要求修改幅度、修改方式、修改目的的要求,促進行政執法標準和司法裁判標準統一。涉“長高電新”商標惡意訴訟司法懲戒案中,人民法院在依法懲治知識產權權利濫用行為的同時,還將當事人涉嫌濫用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線索移送人民檢察院,積極推動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監督職能和提出檢察建議。
下一步,人民法院將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持續深入踐行習近平法治思想,圍繞公正與效率,不斷提高新時代知識產權審判的質量和效率,以知識產權審判的高質量發展,有力服務和支撐中國式現代化。
2023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
一、西某股份公司、西某(中國)有限公司與寧波奇某電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終312號民事判決書〕
二、拉某酒莊與南京金某酒業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終313號民事判決書〕
三、北京中某科技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蘋某電腦貿易(上海)公司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行終556號行政判決書〕
四、遼寧丹某種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凌海市農某種業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青島連某農業技術發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終2907號民事判決書〕
五、北京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1)京民終421號民事判決書〕
六、北京微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與廣州簡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粵民終4541號民事判決書〕
七、劉某生、劉某侵犯著作權罪案〔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3)滬03刑初23號刑事判決書〕
八、南京漢某醫藥科技有限公司與帝某制藥(江蘇)有限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01民初3444號民事判決書〕
九、小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與陳某、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浙03民初423號民事判決書〕
十、深圳市騰某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騰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與北京愛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23977號民事判決書〕
2023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一、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五)植物新品種、技術合同糾紛及司法懲戒案件
1.安徽荃某高科種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袁某農業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皖民初2號民事裁定書〕
2.鄭州某研究所與陳某群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豫01知民初865號民事判決書〕
3.敦煌某良種有限公司與烏蘭浩特豐某種業有限公司、郝某軍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內01知民初18號民事判決書〕
4.山東某種業有限公司與大某種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甘01知民初51號民事判決書〕
5.五家渠市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與洛陽狄某化工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技術服務合同糾紛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六師中級人民法院(2023)兵06民初4號民事判決書〕
6.猴某數字科技有限公司、長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與長某科技股份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司法懲戒案〔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湘01司懲4號決定書〕
(一)專利權權屬、侵害專利權及確認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糾紛案件
1.浙江吉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等與威某智慧出行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等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終2436號民事判決書〕
2.北京金某安全軟件有限公司與上海萌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22)滬民終281號民事判決書〕
3.四川華某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揚州宇某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23)藏知民終1號民事判決書〕
4.江蘇久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啟迪清某(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青01知民初15號民事判決書〕
5.鹽某制藥株式會社與石某集團歐某藥業有限公司確認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終4號民事判決書〕
(二)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
1.上海碧某化妝品有限公司與蘇州詩某生物日化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238號民事判決書〕
2.株式會社納某與順平縣某購物商店侵害商標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277號民事判決書〕
3.盼某門業有限責任公司與四川鑫某門業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終209號民事判決書〕
4.米某集團總公司與上海米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鄂知民終190號民事判決書〕
5.利某有限公司、斯某體育用品(中國)有限公司與南昌偉某實業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贛民終127號民事判決書〕
6.拜某股份有限公司與拜某(天津)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23)津民終314號民事判決書〕
7.北京快某科技有限公司等與貴州快某搬家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黔民終261號民事判決書〕
8.貝某技術有限公司與阜城博某房地產中介服務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冀11民終2075號民事判決書〕
9.濱州市沾某冬棗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靈武市富某棗產業專業合作社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寧01知民終8號民事判決書〕
(三)著作權權屬、著作權侵權及確認不侵害著作權糾紛案件
1.云南楊某信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云某(北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等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3)京民申215號民事裁定書〕
2.龔某平與某研究院、楊某明著作權侵權糾紛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魯民終2685號民事判決書〕
3.王某玉與海南鏈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川知民終253號民事判決書〕
4.蘇某體育文化傳媒(北京)有限公司與愛某電視傳媒(北京)有限公司、中國電某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黑民終528號民事判決書〕
5.鶴慶楊某銀樓有限公司與鶴慶縣八某原創手工銀品店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云民終2088號民事判決書〕
6.新疆碧某雅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新疆神某云計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23)新民終127號民事判決書〕
7.李某繁、大安市裕某糧貿有限公司與前郭縣徐某米業有限公司等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吉民終127號民事判決書〕
8.達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與某特汽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1)京73民初345號民事判決書〕
9.北京紅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海口龍華某百貨店、上海尋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發行權糾紛案〔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2021)瓊73民初28號民事判決書〕
10.浙江盛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株式會社傳某確認不侵害著作權糾紛案〔杭州互聯網法院(2021)浙0192民初10369號民事判決書、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浙01民終453號民事判決書〕
(四)不正當競爭、壟斷糾紛案件
1.圣某化學科技有限公司與陳某剛、運城晉某化學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終816號民事判決書〕
2.湖北匯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張某揚、湖北志某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鄂01知民初334號民事判決書〕
3.中國平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臨沂市蘭山區云某廣告設計工作室商業詆毀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75號民事判決書〕
4.唐山市某協會與長沙順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76號民事判決書〕
5.深圳全某科技有限公司與名某(廣州)有限責任公司等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糾紛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魯民終1035號民事判決書〕
6.騰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騰某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與江蘇愛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蘇民終280號民事判決書〕
7.行某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與廈門固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閩民終1871號民事判決書〕
8.南京元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西安元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熱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陜知民終139號民事判決書〕
9.桂林零某軟件有限公司與小某通訊技術有限公司、北京小某移動軟件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23)桂民終196號民事判決書〕
10.深圳市長某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與北京天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粵03民終4897號民事判決書〕
11.國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與國某(大連)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糾紛案〔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遼02民終6496號民事判決書〕
12.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與廣州大某品牌策劃有限公司、濟南盛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2)渝01民初3538號民事判決書〕
13.北京某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某藝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與杭州群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2023)湘0105民初2875號民事判決書〕
14.泉州鯉城立某殯儀服務有限公司與泉州市集某殯儀服務有限公司拒絕交易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242號民事判決書〕
15.寧波同某材料有限公司與日某株式會社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1398號民事判決書〕
二、知識產權行政案件
1.杭州元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杭州卓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行終132號行政判決書〕
2.上海倡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與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政府罰款及行政復議案〔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22)滬0112行初506號行政判決書〕
三、知識產權刑事案件
1.蘇某琦侵犯著作權罪案〔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粵03刑終422號刑事裁定書〕
2.鄧某廣、顏某姣假冒注冊商標罪及肖某成、劉某霞、張某燕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陜01知刑初6號刑事判決書〕
3.郝某臻侵犯著作權罪案〔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2023)晉0106刑初116號刑事判決書〕
2023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簡介
四、涉“丹玉405號”玉米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案
遼寧丹某種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凌海市農某種業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青島連某農業技術發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終2907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遼寧丹某種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丹玉405號”玉米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人。凌海市農某種業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授權,以“紫光4號”名稱套牌侵害“丹玉405號”品種權,并于2015年被生效判決認定構成侵權;此后,又于2019年、2020年分別以“錦玉118”“安玉13”“丹玉606號”名稱繼續實施套牌生產、銷售“丹玉405號”品種的侵權行為。青島連某農業技術發展有限公司是被訴侵權種子的銷售商。遼寧丹某種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凌海市農某種業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青島連某農業技術發展有限公司停止侵權,共同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共計300萬元(以150萬元為賠償基數,以1倍計算懲罰性賠償)。一審法院認為,無法確定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基數,于是適用法定賠償判決凌海市農某種業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100萬元。遼寧丹某種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凌海市農某種業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侵權行為時間長、地域廣、規模大,且多次實施套牌侵權、重復侵權,侵權故意明顯,侵權情節惡劣,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參考凌海市農某種業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自認繁育400畝侵權種子能夠收獲的“丹玉405號”種子的數量及銷售毛利,已基本滿足遼寧丹某種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張的150萬元賠償基數,遂按照150萬元的賠償基數及1倍的懲罰性賠償,改判全額支持遼寧丹某種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萬元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本案明確懲罰性賠償基數可以基于在案證據裁量確定,而不能簡單以難以精確計算即適用法定賠償。該案裁判體現了人民法院全面落實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決心和司法態度,依法降低了權利人的維權難度,有效發揮出懲罰性賠償的威懾力,切實讓侵權人付出沉重代價。
來源丨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編輯丨農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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