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十大影響力案件
案例一
“蜜胺”發明專利及技術秘密侵權案
——四川金某化工公司、北京燁某科技公司與山東華某化工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及侵害技術秘密糾紛〔(2020)最高法知民終1559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541號民事判決書〕
案例二
“金粳818”水稻植物新品種侵權案
——江蘇省金某種業公司與江蘇親某農業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2021)最高法知民終816號民事判決書〕
案例三
涉“汽車雨刮器”發明專利侵權案
——法國瓦某清洗系統公司與廈門盧某汽車配件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2019)最高法知民終2號民事判決書〕
案例四
涉“中藥發藥機”發明專利確權案
——四川新某藥業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廣東一某制藥公司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2021)最高法知行終93號行政判決書〕
案例五
中國首例藥品專利鏈接訴訟案
——日本某株式會社與溫州某藥業公司確認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糾紛〔(2022)最高法知民終905號民事判決書〕
案例六
“香蘭素”技術秘密侵權案
——嘉興市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新技術公司與寧波王某科技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2020)最高法知民終1667號民事判決書〕
案例七
“橡膠防老劑”技術秘密侵權案
——圣某化學科技公司與陳某剛、運城晉某化學科技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2022)最高法知民終816號民事判決書〕
案例八
“卡波”技術秘密侵權案
——廣州天某高新材料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公司與安徽紐某精細化工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2019)最高法知民終562號民事判決書〕
案例九
“磚瓦協會”橫向壟斷協議案
——張某勛與某市磚瓦協會等壟斷糾紛〔(2020)最高法知民終1382號民事判決書〕
案例十
“無線吸塵器”發明專利侵權案
——英國某技術公司與某科技(蘇州)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2022)最高法知民終189號民事調解書〕
案例二
“金粳818”水稻植物新品種侵權案【江蘇省金某種業公司與江蘇親某農業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816號
基本案情
江蘇省金某種業公司系“金粳818”水稻植物新品種權的獨占實施被許可人。其認為江蘇親某農業公司未經許可,在微信群中發布“農業產業鏈信息匹配”消息尋找潛在交易者,向潛在交易者收取會員費后提供“金粳818”水稻種子交易信息,商定交易價格、數量、交貨時間,并安排送貨收款的行為,侵害了涉案植物新品種權,故起訴請求判令江蘇親某農業公司停止侵害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300萬元。一審法院認為,涉案侵權“白皮袋”包裝的種子并非江蘇親某農業公司直接銷售,其系幫助侵權,最終適用懲罰性賠償支持了江蘇省金某種業公司全部訴訟請求。江蘇親某農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主張其不構成侵權。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江蘇親某農業公司是有關種子交易的組織者、決策者,應當認定其直接實施了侵權銷售行為,而非幫助侵權;江蘇親某農業公司并非農民,其侵權銷售規模亦遠超“農民自繁自用”的合理規模,故其關于“農民自繁自用”的不侵權抗辯不能成立。參考江蘇親某農業公司的宣傳資料,綜合考慮侵權情節,可以推定其侵權獲利超過100萬元;其既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還銷售“白皮袋”侵權種子,且拒不提供有關賬簿,侵權情節嚴重,故可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從高確定賠償數額,全額支持權利人關于賠償300萬元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該案是打擊種子套牌侵權、凈化種業市場的典型案件。侵權人借助互聯網信息平臺組織銷售“白皮袋”種子,以“農民”“種糧大戶”等經營主體名義掩飾侵權,行為方式隱蔽、手段花樣翻新。最高人民法院準確界定平臺經營行為性質,適時轉移舉證責任,依法作出事實推定,揭開侵權人“農民偽裝”,準確認定侵權行為和侵權獲利,并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從高確定賠償數額。該案入選“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和“人民法院種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第一批)”。
來源 |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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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農村報丨農財寶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