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萊西市人民法院開發區人民法庭舉行2023年度第十四場新聞發布會,通報青島法院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情況,發布青島法院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據了解,近三年,青島全市兩級法院受理的涉農知識產權案件主要包括植物新品種權、專利權、商標權、技術合同、商業秘密等糾紛。案件呈現以下特點:
審理難度逐年加大。主要表現為,涉農專利、植物新品種等疑難復雜技術類案件增長迅猛,涉及生物基因等新技術新領域的案件給審判工作帶來新挑戰,技術事實查明難度較大。
案件標的增大,侵權賠償力度加大。涉農知識產權案件的侵權人往往屬于故意侵權,多涉及假冒偽劣的種子、化肥等農產品,極易造成讓農民損失慘重的后果,為維護權利人和農民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加大對惡意侵權的懲治力度,有效遏制涉農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愈加隱蔽,權利人維權取證難度加大。植物新品種權等類型案件往往需要借助司法鑒定查清案件事實,權利人最初要提供證據證明侵權人的侵權事實難度較大。侵權人在銷售侵權農產品時,通過網絡銷售、產品外包裝標注信息不真實等隱蔽方式侵權,增加了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的難度。
青島中院從近年來審理的涉農知識產權案件中選取十個典型案例發布,涉及植物新品種侵權、專利侵權、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和商標侵權、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其中,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件5件,專利權糾紛2件,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3件,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件涉及玉米、辣椒、甜瓜、番茄等農業品種。
一、“偉科609”玉米植物新品種侵權案
案件溯源:
原告:河南金苑種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河南金苑公司)
被告:青島鑫豐種業有限公司(簡稱青島鑫豐公司)
山東省德發種業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山東德發公司)
案情摘要:河南金苑公司是玉米新品種“偉科609”的品種權人。平度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檢查時發現青島鑫豐公司銷售的“豫禾868”玉米種子并非標稱的“豫禾868”,是假種子,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河南金苑公司起訴稱,青島鑫豐公司銷售的“豫禾868”實際是“偉科609”,山東德發公司是“豫禾868”的生產、加工和供應單位,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平度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查扣的“豫禾868”與農業部植物新品種保護保藏中心保存的“偉科609”樣品進行鑒定,鑒定結果為“豫禾868”與“偉科609”構成近似品種。法院經審理認為,山東德發公司生產銷售、青島鑫豐公司銷售的“豫禾868”玉米種子侵犯了“偉科609”的植物新品種權,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山東德發公司賠償40萬元,青島鑫豐公司合法來源抗辯成立,無須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該案是一起行政與司法協同保護品種權的典型案件。行政機關先行行政查處,有效制止侵權行為,維護正常有序的種業交易秩序,司法機關則對行政機關固定的被訴侵權種子,通過鑒定確定種子品種的真正屬性,準確認定侵權行為,及時保護品種權人的合法權益,充分體現了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有效銜接、優勢互補。同時,該案明確了授權品種是否經過品種審定、是否在市場進行銷售等情況是法院酌情確定賠償數額的考量因素,為育種創新主體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積極實現品種權市場價值提供了行為指引。
二、“瑪索”辣椒植物新品種侵權案
案件溯源:
原告:先正達種苗(北京)有限公司(簡稱先正達公司)
被告:壽光市富澤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富澤公司)、張某
案情摘要:先正達公司系辣椒新品種“瑪索”的品種權人。先正達公司發現富澤公司、張某在市場上宣傳、銷售的辣椒品種“紅盾新一代”種子、種苗與其享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瑪索”系同一品種,侵犯了其植物新品種權,張某系富澤公司法定代表人,先正達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案件審理過程中,兩被告認可富澤公司生產、銷售了“紅盾新一代”辣椒種子,并認可富澤公司生產、銷售的“紅盾新一代”辣椒種子與原告享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瑪索”辣椒品種是同一品種。法院經審理認為,富澤公司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為商業目的生產、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應當認定為侵犯植物新品種權,張某的銷售行為屬于職務行為,應由富澤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判決富澤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15萬元。一審判決后,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典型意義:種子是農業的“芯片”,加強種業知識產權保護對推進種業振興具有重要意義。該案是一起涉及將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更改名稱后生產銷售的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在被告認可原告提交的鑒定報告并承認其銷售產品與原告產品是同一品種的情況下,法院認定被告侵權行為并判令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法院對被告法定代表人張某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職務行為進行了法律分析,厘清了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規范了種子流轉過程中不同主體的責任承擔。
三、“博洋9”甜瓜植物新品種權侵權案
案件溯源:
原告:天津德瑞特種業有限公司(簡稱德瑞特公司)
被告:壽光市尚勝種苗有限公司(簡稱尚勝公司)、劉某
案情摘要:德瑞特公司系甜瓜新品種“博洋9”的品種權人。德瑞特公司發現尚勝公司未經其授權繁殖、銷售、許諾銷售名稱為“博洋9”的甜瓜種苗,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遂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支付“博洋9”品種臨時保護期使用費及授權后造成的侵權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尚勝公司實際銷售“博洋9”種苗,并在微信朋友圈及抖音號中多次發布出售或嫁接“博洋9”種苗的信息,該行為從涉案品種臨時保護期延續到品種授權之后,構成侵權,因尚勝公司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劉某作為個人股東,在其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個人財產的情況下,對尚勝公司所負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判決尚勝公司停止侵權并支付原告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76900元,劉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權利人主張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的被訴行為延續到品種授權之后,權利人對品種權臨時保護期使用費和侵權損害賠償均主張權利的,法院可以合并審理,但應當分別計算處理。該案在被告未提交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法院根據其宣傳與銷售中使用的種苗名稱與原告授權種苗相同認定其行為構成侵權,并分別確定臨時保護期使用費數額和侵權損害賠償數額,依法保障了品種權人的合法權益。該案提醒種苗從業者加強種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在生產經營銷售的各個環節履行合理審慎的注意義務,不斷規范業內行為。
四、“華美105”辣椒植物新品種侵權案
案件溯源:
原告:酒泉市華美種子有限責任公司(簡稱華美公司)
被告:北京瑞盛元國際農業有限責任公司(簡稱瑞盛元公司)
案情摘要:華美公司系辣椒新品種“華美105”的品種權人。華美公司發現,瑞盛元公司在其網店銷售的“金龍”辣椒種子侵害了其“華美105”的植物新品種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該案審理過程中,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采用MNP分子標記法進行鑒定,被訴侵權“金龍”辣椒與原告“華美105”辣椒構成近似品種。法院經審理認為,通過基因指紋圖譜等分子標記檢測方法進行鑒定,待測樣品與對照樣品的差異位點小于但接近臨界值,被訴侵權人主張二者特征、特性不同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瑞盛元公司雖主張被訴侵權“金龍”辣椒與原告“華美105”辣椒兩品種不同,但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故認定被告生產、銷售的“金龍”辣椒種子與“華美105”為同一品種,被告行為侵犯了原告“華美105”的植物新品種權,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萬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育種者成功培育一個適合特定地域生長的辣椒植物新品種需要大量資金、技術投入和相當長的周期,法院在鑒定結論為被訴侵權“金龍”辣椒與原告“華美105”辣椒構成近似品種的前提下,堅持有利于權利保護的司法理念,將舉證責任轉移給被告,在被告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兩品種存在不同的情況下,認定其生產、銷售的辣椒種子與原告享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為同一品種,有效降低了品種權人的維權難度,為激勵種業原始創新,推進種業振興創造了良好司法環境。
五、“喜萊德1號”番茄植物新品種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案
案件溯源:
原告:紐內姆(北京)種子有限公司(簡稱紐內姆公司)
被告:伽南農業科技(壽光)有限公司(簡稱伽南農業公司)
案情摘要:紐內姆公司系番茄新品種“喜萊德1號”的品種權人。紐內姆公司發現伽南農業公司在其植物新品種臨時保護期內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伽南農業公司向其支付臨時保護期內的番茄新品種使用費及合理開支。法院經審理認為,紐內姆公司對未經其許可,為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單位和個人,享有在臨時保護期內追償的權利,伽南農業公司在涉案品種臨時保護期期間未經品種權人授權,以商業為目的銷售了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判決伽南農業公司向紐內姆公司支付臨時保護期使用費及合理開支共5萬元。一審判決后,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典型意義:高產優質的植物新品種對農業生產和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培育出來的新品種在未被正式授權前,如被他人未經許可進行繁殖,會極大損害品種權人的合法權益,影響農業的長遠發展。該案系植物新品種權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的典型案件,在自初步審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種權之日止的期間,對未經申請人許可,為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單位和個人,品種權人享有追償的權利。該案判決有效保障了品種權人在臨時保護期內的合法權益,維護了良好的農業發展環境。
六、“殺節肢動物的鄰氨基苯甲酰胺”發明專利侵權案
案件溯源:
原告:FMC公司、FMC農業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被告:山東濰坊潤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系“殺節肢動物的鄰氨基苯甲酰胺”發明專利權人,該專利被廣泛應用于農藥領域,臨近保護期屆滿。原告認為被告制造、使用、銷售和許諾銷售侵犯其涉案專利的產品,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銷毀侵權產品并賠償損失。被告以其有合法來源、樣品并非銷售行為、系為行政審批進行的研究等抗辯。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被告向俄羅斯客戶出口等行為構成侵權,判令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萬元。一審判決后,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典型意義:臨近保護期的涉農專利仍然蘊含較大的商業價值,潛在的涉農生產廠家往往會實施少量試生產、少量出口和銷售、寄送樣品、預申報許可證等行為,上述行為是否構成專利侵權,實踐中往往存在爭議。涉案專利“殺節肢動物的鄰氨基苯甲酰胺”是業界較為知名的農藥產品,因專利保護期臨近屆滿,相關廠家開始為生產銷售做準備。法院對被告的一系列行為進行逐一判斷,為專利權保護劃定了合理邊界,既有效維護了專利權人在專利保護期內的合法權益,又準確規范其他生產廠家的預生產行為,為企業有效防范法律風險提供了裁判指引。
七、“開溝機刀盤總成”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案件溯源:
原告:張某
被告:濰坊瑞泰機械有限公司(簡稱瑞泰公司)、郭某
案情摘要:原告張某系“開溝機刀盤總成”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原告發現被告未經許可,擅自實施涉案專利,并將涉嫌侵權的農機產品宣傳、銷售,侵犯原告專利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唯一股東郭某承擔連帶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產品“開溝機”系瑞泰公司生產,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構成侵權。結合涉案專利類型、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以及原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等因素,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一審判決后,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典型意義:農用機械是提高農業生產效率的重要工具,開溝機可以幫助農民快速有效地開挖排水溝、灌溉渠道、種植作物,該案系一起涉及農用開溝機的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例,法院通過打擊侵害農用機械專利權的行為,維護了專利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依法保護農業科技成果,促進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對于促進農業科技創新、提高農業科技水平具有典型意義。
八、“茂施”商標侵權、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案件溯源:
原告:山東茂施生態肥料有限公司
被告:青島茂馳中農肥料有限公司(簡稱青島茂馳中農)
山東優控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山東優控)
案情摘要:原告山東茂施生態肥料有限公司為第17238218號“茂施”商標、美術作品“肥料控制系列圖”的被許可人。原告發現,被告在企業字號中使用“茂施”文字,在其生產的肥料產品包裝袋上突出使用“茂施中農”和“S”型曲線釋放圖,侵害原告商標權、著作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銷毀被訴侵權產品并賠償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茂施”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被告在產品包裝上突出使用“茂施中農”,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產品包裝上的圖案與涉案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被告在訴訟過程中將“茂施中農”改名為“茂馳中農”,不但構成不正當競爭,而且主觀惡意明顯。結合被告申請了多個與“茂施”近似標識,搭便車故意明顯,侵權產品已經給相關消費者造成損害等事實,法院判決各被告停止侵權,被告青島茂馳中農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被告山東優控對其中的8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農資作為農業生產最為基本的要素之一,是農業發展的重要環節。涉案產品為復合肥料,屬于農業生產必需的農資產品,不僅僅關系到農產品的安全,更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與財產安全。該案系涉及農資行業的侵犯商標權、著作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典型案例。對于此類“傍名牌”行為,法院依法判決加大賠償力度,從嚴予以懲處,有力保障了農業發展和農產品的安全,維護了商標權利人和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對于促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具有積極意義。
九、“美盛”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件溯源:
原告:美盛農資(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青島中農美盛化肥有限公司(簡稱中農美盛公司)等
案情摘要:美盛公司系第4228482號“美盛”注冊商標的權利人,原告美盛農資(北京)有限公司是“美盛”商標的被許可人,經美盛公司授權有權就侵權行為提起訴訟。原告發現各被告生產、銷售侵犯“美盛”商標的產品,中農美盛公司將與“美盛”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字號長期使用,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產品系侵害“美盛”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產品,被告生產銷售涉案侵權產品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中農美盛公司將與“美盛”近似的文字注冊為企業字號并進行使用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共計105萬元。
典型意義:化肥產品關系到農作物的生長與質量,是農業生產的重要因素,其品牌質量對糧食安全至關重要。該案通過制止被告針對涉案商標實施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嚴厲打擊了侵權人在產品及字號中使用權利人知名商標的全面攀附行為,結合涉案商標的知名度、字號的美譽度及被告侵權行為的情節確定賠償數額,有效維護了農業領域知名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優化農業領域營商環境起到了積極作用。
十、“孫敬亭葡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件溯源:
原告:青島敬亭葡萄專業合作社
被告:黃某
案情摘要:原告青島敬亭葡萄專業合作社系農民專業合作社經濟組織,業務范圍為組織本社成員種植葡萄及為社員提供葡萄種植過程中各種信息咨詢服務。原告于2017年從美國引進東方藍寶石葡萄品種并在淘寶網銷售。原告發現,被告黃某以孫敬亭藍寶石葡萄苗種植基地為名大量低價推銷假藍寶石葡萄苗,通過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獲取商業利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在葡萄種植方面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將“孫敬亭葡萄”設置為百度搜索關鍵詞,通過該關鍵詞將搜索結果指向被告的網站并使用“孫敬亭藍寶石葡萄苗種植基地”的描述,其行為足以引人誤認為被告及被告銷售的葡萄苗與原告存在特定聯系,造成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信息網絡環境下,涉農關鍵詞搜索已經成為公眾獲取相關信息、市場經營者吸引潛在客戶獲取商業利益的重要途徑。該案是一起將他人商業標識設置為搜索關鍵詞并通過關鍵詞搜索結果指向自己網站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法院通過審判及時遏制了仿冒他人涉農商業標識的搭便車行為,及時保護了農村集體組織的合法權益,有效凈化了行業環境,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