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河北省農業農村廳種子典型案例
為落實農業農村部種業管理司的要求,從近三年河北省種子行政處罰案件中,篩選了三個具有典型性的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
滄州市鹽山縣生產經營假種子案
經查,2022年投訴人向寶某農業服務有限公司銀行轉賬67500元,購買15000公斤小麥種子。10月9日寶某農業服務有限公司派貨車送貨。卸貨時在場證人、播種時在場證人以及播種時錄像均證明涉案小麥種子為白色編織袋,正面紅色字體標有“小麥原種基地專供”字樣,正面下方標有“凈重量25公斤”,包裝袋背面空白無任何標識。經查,涉案種子播種667畝,其中640畝出現小麥死苗。經滄州某價格事務所對涉案地塊鑒定,較當地正常小麥收入損失68.40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農作物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沒有品種名稱視為沒有標簽,沒有標簽的為假種子。寶某農業服務有限公司涉嫌經營假種子,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涉嫌犯罪,現已移交鹽山縣公安機關處理。
案例2
保定安國市銷售應當停止推廣、銷售的農作物的小麥種子案
2021年8月10日,安國市農業農村局接到舉報,稱在安國市北段村村東正在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種子。執法人員隨即到舉報地點現場檢查查。現場發現劉某某駕駛一輛貨車銷售種子,車上擺放有標稱“石新733”的袋裝小麥種子100袋,共計2500千克。經立案查明,2013年河北省農業廳發布公告,自2014年7月29日起,“石新733”應停止經營、推廣。劉某某購入涉案種子110袋,銷售10袋,單價85元/袋,剩余100袋,違法所得850元,貨值935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安國市農業農村局責令劉某某停止銷售應當停止推廣、銷售的農作物的小麥種子,作出沒收種子2500公斤,沒收違法所得850元并處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3
滄州市孟村回族自治縣經營未按規定備案的玉米種子及未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
2023年4月2日,孟村回族自治縣農業農村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在高寨鎮張寨村有游商銷售來路不明的種子。執法人員立即前往開展執法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通過貨車對外銷售種子。車上載有標稱河北某土種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的“某玉111”玉米種子20袋,標稱河北某玉種業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的“某玉787”玉米種子33袋,標稱遼寧某亞種業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的“某單1902”玉米種子15袋。涉案種子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相關規定在當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及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當日,經批準立案調查。立案查明,涉案玉米種子進貨80袋,售出12袋,銷售收入共計396元,貨值金額288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九條、《河北省種子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孟村縣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96元,合并罰款7000元的處罰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