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農業農村局 北京市財政局
關于印發《北京市農作物救災備荒種子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
京政農發〔2023〕33號
各區農業農村局、財政局:
現將《北京市救災備荒種子儲備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23年6月25日
(聯系人:鄭 里;聯系電話:82031934)
(此件主動公開)
北京市農作物救災備荒種子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農作物救災備荒種子儲備管理,提升農業生產抗災減災能力,保障農業生產安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北京市種子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農作物救災備荒種子儲備是指根據全市農業生產實際和自然災害發生情況,有計劃地儲備一定數量的農作物種子,主要用于本市發生災害時的生產需要及余缺調劑,保障農業生產用種安全。
第三條 本市建立市級農作物救災備荒種子儲備制度。農作物救災備荒種子儲備實行項目管理,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管理,市財政局負責市級農作物種子儲備經費保障。市農業農村局委托所屬種子管理單位作為項目承擔單位,承擔農作物救災備荒種子年度儲備計劃擬訂、承儲企業遴選、承儲企業監督檢查、儲備種子質量檢驗、儲備種子調度等工作。各區農業農村局負責本區災情監測、確認、儲備種子調用申請及組織本區救災種子調配發放。各區財政局負責本區調用儲備種子相關經費保障。
第二章 儲備計劃
第四條 市農業農村局每年組織項目承擔單位于9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農作物救災備荒種子儲備計劃,包括儲備作物類別及品種、儲備種子數量、種子儲備經費等。
第五條 儲備作物類別及品種。救災種子重點儲備玉米、豆類、雜糧、蔬菜等短生育期品種的種子;備荒種子重點儲備生產需求量較大的玉米等種子。
儲備的主要農作物品種應通過本市審定、本市引種備案或國家審定(適宜種植區域包括北京市);要求列入登記目錄的非主要農作物儲備品種應當通過品種登記。
第六條 儲備種子數量。救災種子原則上按全市常年受災面積所需的補種用種量儲備,備荒種子原則上按主要農作物常年用種量的10%儲備。
第七條 儲備品種及數量。項目承擔單位根據本市農業生產實際、災害發生特點等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儲備種子的具體品種及數量建議,聘請有關專家(包括種子管理、農技推廣、育種、植保及基層種植管理等)論證后確定。
第八條 市農業農村局根據儲備品種及數量測算出所需種子儲備經費,列入部門年度預算。市財政局按照年度預算安排及時撥付種子儲備經費。
第三章 種子儲備
第九條 本市建立政府主導、企業等多方參與的種子儲備制度。
第十條 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取得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具備擬儲備品種的生產經營權;
(二)具備承擔種子儲備所需的經營能力、倉儲條件、檢驗水平,社會信譽、資產狀況良好;
(三)近3年內無違法生產經營種子記錄;
(四)儲備倉庫位于北京市行政區劃內,交通便利。
第十一條 承儲企業確定方式。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通過公開征集、企業自愿申報、專家評審等程序,擇優遴選承儲企業并對外公布。
第十二條 救災備荒種子儲備實施合同管理。由項目承擔單位與承儲企業簽訂儲備合同,合同中應約定儲備期限、存放地點、作物品種、儲備數量、質量標準、貯藏要求、種子儲備經費及雙方權利義務等。
第十三條 承儲企業應當按照合同落實儲備任務,做好種子收儲、加工、保管及調用等工作。建立健全儲備管理制度及儲備檔案,儲備種子專庫貯藏、專垛碼放、專人保管、專賬記錄,做到儲備種子來源去向清楚、管理措施到位、數量充足、質量合格。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不得擅自改變儲備作物種類、品種和數量,不得擅自變更貯藏場所、調用儲備種子。
第十五條 儲備種子儲存周期為12個月,儲備期限按照不同作物分類分期管理,按儲備合同進行約定。承儲到期后,未調用的儲備種子由承儲企業負責處置。
第四章 儲備調用
第十六條 調用救災備荒儲備種子須報市農業農村局批準。未經市農業農村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調用儲備種子。
第十七條 因災害等原因,確需調用救災備荒儲備種子的,由區農業農村局向市農業農村局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受災時間、地點、災情、救災措施、申請調用儲備種子的品種和數量等,并負責協調救災種子的調運。
第十八條 市農業農村局接到申請后,一般在1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調用儲備種子的決定,給予書面答復,并通知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市農業農村局調用儲備種子的決定,一般在1個工作日內通知承儲企業啟動儲備種子調用工作。
第十九條 承儲企業接到救災備荒種子調用通知后,應及時安排儲備種子的調運,并出具種子質量檢驗報告書。承儲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遲或拒絕儲備種子的調用。
第二十條 本市鄉鎮級行政區劃內成災面積累計100畝以上,或者區級行政區劃內成災面積累計500畝以上,且需補種面積50%以上,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調用儲備種子,市級財政予以經費保障。
災害面積及程度未達上述條件的,區農業農村局可以申請調用儲備種子,區級財政予以經費保障。
第二十一條 調用的儲備種子價格不得高于出廠價。
調用的救災種子由農業農村部門向承儲企業購買,負責調用的農業農村部門要與承儲企業簽訂救災種子供種合同,免費供給受災種植者。已參加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受災種植者,由保險進行風險保障,不再免費使用救災種子。
調用的救災種子購買費用優先用種子儲備經費中未使用的部分進行結算,不足部分由農業農村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追加。
第二十二條 調用結束后,承儲企業和調入地的區農業農村局應當分別將儲備種子調出和使用情況報告市農業農村局。
第五章 資金使用
第二十三條 種子儲備經費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四條 市農業農村局切實加強對項目承擔單位種子儲備經費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儲備合同支付給承儲企業種子儲備經費。種子儲備經費由承儲企業包干使用,用于在儲備種子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
第二十六條 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財政資金使用相關規定,建立種子儲備資金明細賬,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儲備種子的質量和貯藏要求,應當符合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承儲企業應當定期檢查,并做好記錄,確保儲備種子質量。
第二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不定期對承儲企業開展儲備檢查,檢查儲備任務落實、制度建立、倉儲條件、專賬管理等情況,對儲備種子進行質量檢驗。
第二十九條 承儲企業應于每年儲備任務結束后,將本年度儲備工作執行情況、儲備資金使用情況報項目承擔單位。
第三十條 市農業農村局加強對項目承擔單位種子儲備工作的指導,加強種子儲備、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項目承擔單位在年度儲備任務結束后2個月內,將全市年度儲備工作總結、資金使用情況和績效評價報市農業農村局。
第三十一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或不予發放種子儲備經費,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責任:
(一)擅自改變儲備作物種類、品種、數量或擅自動用儲備種子的;
(二)未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質量和貯藏要求儲備種子的;
(三)延遲或拒絕儲備種子調用的。
第三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按各自職責分工負責對有關條款進行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