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四個最嚴”重要指示精神,有效維護全市農業生產經營秩序,保護農民合法權益,2022年,我市各級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聚焦重點領域、重要農時和關鏈環節,充分發揮農業綜合行政執法護農保障作用,加大違法案件查處力度,查辦了一批震懾效果好、示范效應強的案件,亞厲打擊了涉農領域違法犯罪行為,有力守護了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現將全市2022年農業行政執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2022年5月30日,銅川市農業村局春季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檢結果通報顯示,耀州區某種子經營企業經營的玉米種子發芽率不合格。涉嫌生產經營劣種子。經立案查明,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盡到了對種子生產企業資質和種子質量查驗的責任。執法機關對當事人進行了批評教育,決定不予行政處罰。但在調查過程中當事人拿不出種子生產經營檔案,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行為屬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銅川市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二、甘肅某種業公司生產經營劣種子案
2022年5月30日,銅川市農業村局春季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檢結果通報顯示甘肅某種業公司生產經營的玉米種子檢測不合格,該批種子屬于劣種子。經立案查明,該公司生產經營的劣天米種子900公斤,貨值1800元。該公司將該批種子已返廠做轉商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銅川市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7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十、宜君縣曹某非法經營種子、農藥案
2022年4月2日,宜君縣農業農村局接匿名投訴舉報稱“某店曹某出售假種子、假化肥、假農藥,給群眾生產造成損害”。經立案查明,當事人自立案之日起在近兩年內確有代銷種子未按規定備案、未建立種子生產經營檔案和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的違法行為,其代銷未按規定備案種子貨值達到移送公安機關標準,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宜君縣農業農村局向縣公安機關移送了該案全部資料,現該案公安機關正在偵辦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