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山東登海先鋒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登海先鋒公司”)作為玉米品種“先玉335”品種權被許可人,在公證程序下從新絳縣華豐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豐種業公司”)購買了山西強盛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強盛種業公司”)生產的“強盛388”的玉米種子并自行委托SSR檢測,檢驗報告顯示,該樣品與對照樣品在40個SSR位點中差異位點為1,判定為近似品種。故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提起訴訟,強盛種業公司未經許可生產和銷售名為“強盛388”,實為“先玉335”玉米品種的繁殖材料構成侵權,華豐種業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已盡審查義務,應承擔侵權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原檢驗結論可以作為定案依據,強盛種業公司未經許可生產和銷售名為“強盛388”,實為“先玉335”玉米品種的繁殖材料構成侵權;綜合考慮侵權性質、后果,一審法院酌情認定兩被告賠償損失30萬元。登海先鋒公司和強盛種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均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以下簡稱“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以強盛種業公司自行委托的檢驗報告存在對照樣品無樣品編號、未注明對照樣品來源等問題,導致檢驗結論存在明顯疑點為由,啟動重新鑒定,并委托另一檢測機構對被訴侵權種子與國家審定標準樣品“先玉335”“強盛388”分別進行同一性檢測。結果顯示,被訴侵權種子與標準樣品“先玉335”比較位點數40,差異位點數2,結論為不同;被訴侵權種子與標準樣品“強盛388”比較位點數40,差異位點數0,結論為極近似或相同。登海先鋒公司認為上述檢驗報告不能否定原來檢驗報告。二審法院認為,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排除自行委托鑒定意見的證據效力,但本案中登海先鋒公司單方委托鑒定結論存在明顯疑點,在被訴侵權種子保存完好、具備鑒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啟動重新鑒定程序。因登海先鋒公司不同意重新鑒定,當事人未能就鑒定機構達成一致,二審法院指定檢測機構進行鑒定。根據重新鑒定結果,二審法院認定被訴侵權種子與“先玉335”玉米品種不是同一品種,支持強盛種業公司上訴請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登海先鋒公司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了侵權案件審理中啟動重新鑒定的條件。在同一性鑒定中,當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鑒定,也可以協商確定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自行委托鑒定有利于發揮當事人主動性,推進訴訟進程,但如果自行委托的鑒定意見存在無鑒定資質、程序違法、樣品來源不明、方法依據不足等錯誤,或者當事人提交了足以推翻原鑒定意見的相反證據,人民法院可不予采信并啟動重新鑒定程序。本案中,二審法院組織聽證后啟動重新鑒定,并根據重新鑒定結論撤銷一審判決。
農業農村部種業管理司、農業農村部科技發展中心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