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h视频在线观看,99视频精品全部 国产,色欲综合久久中文字幕网,国产AV熟妇人震精品一品二区,欧美做爰片高潮视频大尺度

VIP標識歡迎光臨種業商務網 | |
商務中心
商務中心
發布信息
發布信息
排名推廣
排名推廣
 
當前位置: 首頁 » 資訊 » 推薦閱讀 » 正文

銷售假冒品牌稻種、惡意侵權、父母本交叉……5起典型侵權案大梳理!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2-05-05  來源:揚子晚報/紫牛新聞、人民法院報  瀏覽次數:996
 
      江蘇法院不斷加大種業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嚴厲打擊侵權行為。2013年至2021年,全省法院受理涉及糧食種子新品種案件382件,案件數呈持續上升態勢。
 
      父母本交叉、公告前侵權、惡意逃債……多起植物新品種案入選中國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裁判規則為最高人民法院植物新品種權相關司法解釋吸收。
 
      案件一:判決強制父本母本交叉許可

      孕育更加優秀的下一代
 
      水稻品種“9優418”性狀優良,在江蘇、安徽、河南等地廣泛種植。其母本由徐州農科所選育,并授權南方某公司獨占實施,父本由遼寧省稻作研究所選育并許可北方某公司獨占實施。兩家公司在實際生產過程中,都使用了對方品種進行生產。為了達到獨占生產的目的,他們分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對方構成侵權。
 
      知識產權糾紛一般發生在權利人和侵權行為人之間,而本案中,原、被告分別是父本和母本的權利人,這讓案件變得非常特殊。一審法院多次嘗試調解,但雙方始終無法達成協議。最終一審法院只能認定兩公司均構成侵權,分別判決雙方各自停止侵權。
 
      “從法律規定上看,一審裁判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但如果父本和母本權利人互不相讓,始終達不成協議,會導致彼此都無法使用對方的品種,也就無法生產更優秀的品種后代。”該案二審合議庭成員、江蘇高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副庭長袁滔說。
 
      二審合議庭認為,本案可以借鑒強制許可制度,通過行政申請程序作出強制許可決定,直接允許申請者生產使用授權品種。
 
      “雖然植物新品種相關保護條例并沒有規定法院可以作出強制許可,但在本案中,這一新思路是考慮到優良品種如何得到更好推廣、國內雜交水稻科研大合作的背景、推動公眾享用優質糧食品種以及國家糧食安全戰略實施等因素,最終判決強制雙方交叉許可。”袁滔補充道。
 
      當品種權人行使權利和維護國家糧食安全的公共利益發生沖突時,應該如何準確界定權利的邊界?
 
      本案裁判在沒有先例可以援引的情況下,參照專利強制許可制度,交出了一份優秀答卷。該案獲評中國法院年度十大知識產權創新案件,入選最高人民法院第16批指導性案例,成為裁判同類案件的全國性示范。
 
      案件二:追償公告前保護期內使用費

      延伸保護新品種
 
      原始品種、新品種是種質資源創新成果的重要載體,給予這些品種更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有利于激勵育種原始創新,減少種業創新的低水平重復,有力解決種源安全面臨的種子同質化問題。
 
      “特別是現在涉及新品種權的侵權行為更為隱蔽,比如直接向種糧大戶推銷、隱蔽銷售白皮包裝侵權品種。公開或半公開銷售虛假標注的彩裝侵權品種,且標注信息不真實,增加了溯源難度。甚至有的銷售后不收取對價,采用易貨交易,待糧食收獲后以同等價值的糧食支付對價。”南京知識產權法庭庭長徐新表示,這些行為給維權取證帶來了難度,嚴重影響糧食安全、公共健康和種業振興。
 
      對此,江蘇高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通過適時轉移舉證責任,加重侵權人的舉證負擔等方式有效降低維權難度,積極保護品種權人的合法權益。比如在個案中,針對被告以“銷售的是商品糧”“白皮包裝中未銷售侵權品種”等理由抗辯的,要求其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承擔不利后果。同時通過判決明確,已通過DNA方法進行鑒定,確定了涉案被訴種子與受保護的植物新品種相同時,不準許無正當理由申請重新鑒定。這些審理中的裁判規則均體現了降低權利人維權負擔,有效保護植物新品種權的價值導向。
 
      談到積極保護和鼓勵創新,南京中院一審,江蘇高院二審維持原判的一起追償植物新品種臨時保護期內使用費糾紛案很有典型意義。涉案稻種為粳稻,其新品種在增產、提升食品品質等方面進行了改良創新,傾注了科技工作者極大心血。
 
      該案審判長、江蘇高院知識產權審判庭法官曹美娟介紹,一、二審法院判決認為,雖然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對于新品種臨時保護期內實施侵權行為的性質、實施者如何承擔民事責任尚無明確具體規定,但對新品種被授權公告前給予該品種延伸保護,要求行為人向品種權人支付相應使用費,符合鼓勵種業科技創新、培育植物新品種的立法精神。
 
      該案的審理思路、裁判規則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相關條款直接采用,推動了植物新品種臨時保護制度的完善。
 
      案件三:銷售假冒品牌稻種

      四被告被判賠償300萬元
 
      江蘇省高科種業科技有限公司為水稻新品種“南粳9108”的獨占實施被許可人。2019年7月,高科公司向江蘇省鹽城市農業行政執法支隊舉報江蘇金大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某某等生產、銷售假冒“南粳9108”水稻種子。江蘇省鹽城市農業農村局進行調查后作出《案件處理意見書》,認定金大豐公司和董某某等三人構成生產經營假種子的行為。
 
      高科公司認為金大豐公司和董某某等三人未經許可生產、銷售假冒“南粳9108”水稻種子,侵害其享有的獨占實施權,導致其經濟損失巨大,訴請判令金大豐公司等四被告停止侵害,并連帶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四被告未經許可生產、銷售假冒“南粳9108”水稻種子,構成侵害“南粳9108”的行為,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本案四被告生產、銷售侵權種子數量、金額特別巨大,僅已查明的數量就達到150560-160560斤,銷售金額達到393684元,且還存在真假混賣、多次銷售、倉儲巨大,以及種植后雜稻較多等危害糧食安全的嚴重情節。
 
      綜合考量“南粳9108”植物新品種權的知名度較高,侵權人主觀惡意較大、侵權情節嚴重等因素,南京中院判決四被告停止侵害,考慮懲罰性因素并適用法定賠償確定四被告連帶賠償高科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一審判決后,四被告未提起上訴,并主動聯系高科公司履行判決。
 
      據介紹,本案是司法與行政合力保護、嚴厲打擊套牌侵權行為的典型案件。農業行政執法為民事訴訟固定了侵權證據,法院依當事人申請開具調查令,調取行政機關執法證據,并據此審查認定侵權事實。在認定侵權賠償數額時,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情適用法定賠償,并考慮適用懲罰性的因素,對權利人主張的300萬元賠償數額予以全額支持,取得了維護品種權及種業秩序的良好法律效果。
 
      案件四:利用公司制度惡意逃債

      法院明確應承擔責任
 
      江蘇金土地種業有限公司為小麥“揚輻麥4號”的植物新品種權人。揚州今日種業有限公司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生產、銷售“揚輻麥4號”侵權種子。戴某某、楊某某系今日種業公司原股東,未足額繳納其所認繳出資額,并在侵權行為發生后以零元對價將股權轉讓給明顯無經營能力的柏某某,轉讓后該公司將注冊資本由680萬元變更為10萬元。
 
      金土地種業公司訴請判令今日種業公司停止侵害并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戴某某、楊某某在認繳的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柏某某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今日種業公司構成侵權,戴某某、楊某某在向柏某某轉讓公司股權時尚未履行出資義務,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該院判決今日種業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金土地種業公司經濟損失包含維權合理開支20萬元,戴某某、楊某某對該20萬元中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柏某某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一審判決關于構成侵權行為的認定正確,今日種業公司原股東明顯存在逃避出資的惡意,濫用其出資期限利益逃避債務。該公司減資后已不能償付公司減資前產生的侵權之債,原股東就公司不能清償的部分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故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介紹,本案對于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中惡意逃避債務行為的民事責任認定具有參考意義。一些實施侵權行為的股東通過惡意轉讓公司股權、虛構債務等手段逃避責任,導致權利人損失無法獲得彌補。本案判決對利用公司制度逃避債務的侵權行為人敲響了警鐘。
 
      案件五:損失額3倍實施懲罰性賠償

      惡意侵權賠付300萬元
 
      天津市水稻研究所將育成的“金粳818”水稻品種申請植物新品種權保護,并于2018年獲得授權。2019年9月,該研究所向江蘇省金地種業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授權書,授權其擁有“金粳818”植物新品種的獨占實施許可,授權期限為該品種申請日至整個有效期內。
 
      然而某市某農資有限公司未經授權,長期以來以白皮或其他稻米包裝方式對外銷售“金粳818”稻種,金地公司認為該行為侵害了其獲得的該植物新品種獨占實施權,同時屬于惡意侵權行為,要求該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300萬元。
 
      “法院調查過程中,根據錄音收據、收條以及公證書記載的購買過程,認定該農資公司以商業目的銷售‘金粳818’,侵害了原告公司獲得的獨占實施權,侵害故意和情節明顯。”該案承辦法官、南京知識產權法庭臧文剛介紹。
 
      該案另一個關鍵點在賠償數額上。原告主張適用懲罰性賠償,提出的300萬元這一賠償訴求是否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調查該公司實施侵權行為后的銷售價格、銷售數量后,我們認為,被告未經許可采用白皮或其他不規范的包裝銷售種子,包裝無任何有關種子信息的標注,侵權方式隱蔽,主觀故意明顯,侵權情節嚴重。”
 
      “侵權人系農業技術服務提供者、技術推廣者,他利用了種糧大戶等會員的充分信任實施侵權行為,知假賣假,影響極壞。所以合議庭對原告的賠償主張予以支持,按照損失額3倍實施懲罰性賠償。”臧文剛說。
 
      “新修訂的種子法還將故意侵犯植物新品種權行為的懲罰性賠償的倍數上限由三倍提高到五倍,將法定賠償的上限由三百萬元提高到五百萬元。”提到上述“金地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法官唐靜認為,“金地案”適用種子法開出巨額罰單,加大了對惡意侵權的懲治力度,對于維護種子市場交易秩序和糧食安全,促進種業科技創新具有積極的價值引領。
 
      來源丨揚子晚報/紫牛新聞、人民法院報
 
 
 
[ 打印本文 ]  [ 關閉窗口 ]  [ 返回頂部 ]
 
 
0相關評論
 
 
 
 
推薦圖文
推薦資訊
點擊排行
 
 
網站首頁 | 關于我們 | 版權隱私 | 使用協議 | 聯系方式 | 廣告服務 友情鏈接 | 申請鏈接 | 網站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