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晉中市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經營假種子案
2021年5月,晉中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在榆次區開展玉米品種執法抽檢,經檢測,發現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某玉米品種為假種子。經立案查明,該公司共生產涉案種子5.6萬公斤,已全部加工包裝,貨值金額104.65萬元,涉嫌構成刑事犯罪,晉中市農業農村局已于8月11日依法將該案移送當地公安機關。
二、臨汾市趙某某生產經營假種子案
2021年12月,臨汾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與臨汾市公安局食品藥品犯罪偵查支隊開展聯合檢查時,發現趙某某正在某農場內加工包裝高粱種子,經調查,當事人將高粱商品糧冒充種子進行銷售,涉案數量7000公斤,貨值金額16.68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及《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種子法有關條款適用的意見》之規定,該批種子為假種子。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臨汾市農業農村局已依法將該案移送當地公安機關。
三、呂梁市文水縣梁某某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死因不明及獸藥殘留超標的牛肉案
2021年11月,呂梁市文水縣農業農村局接到胡蘭鎮派出所移交線索,稱在胡蘭鎮胡蘭村有一輛箱式冷藏車涉嫌違法運輸動物產品。文水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發現梁某某在涉案冷藏車車廂內裝有649.45公斤生牛肉,無檢疫標志和有效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經調查,該批牛肉死因不明。經檢測,該批牛肉磺胺藥殘超標。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刑事犯罪,文水縣農業農村局已于12月3日依法將該案移送當地公安機關。
四、臨汾市堯都區某生豬經銷處未按照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填寫的目的地運輸生豬案
2021年10月,臨汾市農業農村局接到舉報,稱堯都區賈得鄉刁家莊村有人非法調運生豬。臨汾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發現當事人正在將生豬裝車準備運輸,該批生豬調用手續齊全。隨后,執法人員進行追蹤調查,發現該批生豬并未運輸到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填寫的目的地山西永旺肉類加工廠。經立案查明,當事人分別于2021年10月22日、10月24日從堯都區周邊養殖戶收購了2批生豬,共計161頭,實際運輸目的地為四川省成都市。依據《山西省動物防疫條例》第三十條之規定,臨汾市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長治市某商貿有限公司未經獸醫開具處方銷售獸用處方藥案
2021年7月,長治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對長治市某商貿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3種獸用處方藥沒有獸醫開具的處方箋。經立案查明,當事人分別于2021年7月17日和19日,在明知顧客沒有獸醫開具處方箋的情況下銷售3種獸用處方藥,違法所得930元。依據《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之規定,長治市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930元,并處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六、運城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經營劣獸藥案
2021年11月,運城市農業農村局收到省農業農村廳轉辦函,通報運城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2批次恩諾沙星粉(水產用)主要成分含量分別為176.6%、179.1%,均在國家標準上限150%以上,為劣獸藥。經立案查明,涉案獸藥產品共2916袋,貨值13413.6元,銷售358袋,違法所得1646.8元。依據《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九條和農業農村部公告第97號之規定,運城市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生產的獸藥2558袋(511.6千克),沒收違法所得1646.8元,并處罰款67068元的行政處罰。同時報請農業農村部撤銷當事人恩諾沙星粉(水產用)獸藥產品的批準文號。
七、太原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經營假獸藥案
2021年6月,太原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在開展全市獸藥專項檢查時,發現太原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經營的獸藥產品“替米考星”注射液標簽所標明的適應癥超出規定范圍,依據《獸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五項之規定,按照假獸藥處理。經立案調查,當事人共購進280盒,已銷售80盒,違法所得2000元,貨值金額7000元。依據《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太原市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假獸藥產品200盒,沒收違法所得2000元,并處罰款28000元的行政處罰。
八、長治市沁縣某種業經銷部經營劣質農藥案
2021年8月,沁縣農業農村局接到長治市農業農村局案件轉辦函,通報在2021年上半年全市農藥肥料專項抽檢中,沁縣某種業經銷部經營的標稱遼寧某化學有限公司生產的“76%乙莠滴辛酯”懸乳劑(批次為2021/3/11),經檢測不符合農藥產品質量標準。經立案查明,當事人共購進涉案農藥400瓶,貨值金額4000元,已銷售37瓶,違法所得370元。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涉案農藥為劣質農藥。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沁縣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經營的農藥,沒收違法所得370元,并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九、陽泉市對某種植專業合作社冒用農產品質量標志的行政處罰
2021年11月,陽泉市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對陽泉市某種植專業合作社進行農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檢查,發現該合作社經營的蜂蜜標簽上印有綠色食品標志。經查明,該合作社未申請使用綠色食品標志,涉案蜂蜜尚未銷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陽泉市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4000元的行政處罰。
十、晉城市城區某獸藥經銷部對飼料進行拆包、分裝案
2021年7月,晉城市農業農村局與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聯合雙隨機執法檢查時,發現城區某獸藥經銷部對購進的飼料進行拆包、分裝。經立案查明,當事人共銷售3袋,銷售價格為10元/袋,違法所得30元。依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之規定,晉城市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0元,沒收拆包、分裝的飼料,并處罰款2500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山西省農業農村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