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的話:11月1日,種業商務網微信公眾平臺以《多雨造成玉米減產,責任誰來負?種子生產經營者要不要擔責?》為題,推送了一篇山東濰坊高密法院一起因種子生產者特性提示說明不到位,造成農民種植的玉米出現減產的賠償案件的文章,在業界產生了廣泛影響,無論是種子生產者和經營者都紛紛在后臺留言發表自己的看法。這篇文章也引起了一些法律人士的關注,緱建奎就是其中的一位。他是陜西省渭南市向陽法律服務所種子法律課題組組長,專業從事農作物種子、農藥、化肥質量糾紛法律事務研討。今天我們特推送他撰寫的文章,對法院判決“要求種子生產經營者承擔因陰雨造成玉米減產損失”進行法律探討,希望對廣大種業同仁有所啟發和幫助。

作者簡介:
緱建奎,陜西省渭南市向陽法律服務所種子法律課題組組長,專業從事農作物種子、農藥、化肥質量糾紛法律事務研討,損害賠償案件代理,群體性種鬧事件處理指導,品種權、專利權、商標權糾紛案件代理活動20余載,足跡遍布祖國大江南北,為當事人洗清了不白之冤,也為為數不少的地方政府依法正確處理“種鬧”事件指明了方向,穩定了一方平安。2012年出版《種子法律知識問答,實用案例解析》一書。在農業種植專業方面具有獨到的見解和特長。現為渭南市作家協會會員,并被陜西省農資協會、渭南市農資協會等諸多種子、農資機構聘為常年法律顧問。
一、 報道的事實
最近,種業商務網微信公眾號以《多雨造成玉米減產,責任誰來負?種子生產經營者要不要擔責?》為題,轉載了一篇山東濰坊高密法院一起因種子生產者特性提示說明不到位,造成農民種植的玉米出現減產的賠償案件的文章。
2020年4月,高密4名農戶共購買了某農資公司出售的泰安某種業公司生產的某型號的玉米種子268袋。因2021年7月跟8月兩月,高密市累計有26天陰天,降水量達到605.6毫米,致使玉米大規模出現棒頂禿頂、玉米粒稀疏等減產情況,造成了嚴重的損失。4名農戶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某農資公司賠償損失,泰安某種業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種子純度符合標注指標,該品種授粉不良,果穗禿頂與品種特性、多雨寡照均有關系,參考該品種審定公告中的特性,估計減產22%左右。而種子外包裝袋中并無該品種是耐旱或耐陰雨的特性提示,某農資公司也未向原告提示說明種子的主要特性,從而影響了原告是否購買的選擇權,某農資公司和泰安某種業公司對原告的損失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確定被告承擔50%的責任,分別賠償原告4人6000至19000余元不等。
法院判決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一條第六款規定: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誠實守信,向種子使用者提供種子生產者的信息、種子的主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適應性等使用條件的說明、風險提示與有關咨詢服務,不得作虛假宣傳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針對該院判決書判決,至于該種子包裝上依法要求應該標注的這些具體內容,是否具體規范正確,因為筆者僅是依據該文報道內容探討,未能獲取這些詳細信息,在這里不能妄加評論。現就僅對法院審理認為的事實概念做一探討。
二、品種選育
首先,應該明確的概念是:一個農作物品種的培育過程,是人們從自然界眾多的種質資源中擇優選育,提純復壯,采用雜交變異、人為嬗變等手段盡可能地去提高作物品種的抗病性、抗逆性、適應性、豐產性能力的過程。但當一個作物品種培育成功,并通過國家審定后,這個作物品種的特征特性,抗病性、抗逆性、適應性能力,對外界環境條件(溫度、濕度、空氣、光照、肥料養分)的要求以及該品種的基因DNA色譜就被鎖定,是一個固定值。
人們對它的培育過程是在必須遵循自然科學規律的框架下,朝著人們理想的目標邁進,豐產性、抗逆性、適應性、抗病性盡最大努力地去提高,但每一個功能的提高和超越又受很多現實客觀實際條件限制,面臨著很大的障礙難度,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有很多特征特性是無法徹底改變的,有很多理想難點現在還只能處于在夢幻中,有待于以后科研突破。
對于玉米作物品種而言,世界上目前還沒有能夠耐高溫干旱或者是能耐陰雨低溫的品種。這一現實問題,人們無法回避,必須承認現實,正確面對,不能異想天開。
三、每個作物品種生長對外界條件都有一個固定值要求
每一種作物或者同一作物不同品種間,在不同的生長階段對外界環境條件都有一個適宜的條件要求,使其能夠圓滿完成生長發育獲得豐產豐收。如果受到不良環境條件(災害性氣候)的影響或者受到某種有害生物的危害侵襲,危害強度如果超出作物的抗性耐受力的情形下,使正常的生長發育遭到干擾或破壞,其體內新陳代謝作用改變、即其生理生化的改變,隨后發展到細胞和組織的改變,在植株的外觀出現反常的復雜表現,農業學術上把這些不正常狀態統稱為病態(分為生理性病害和病毒性病害兩種)。這是生物界的共性,不是產品缺陷瑕疵。世界上沒有刀槍不入的人,同樣也根本不存在遇到自然災害侵襲而巋然不動的作物。
四、作物的種植過程是環境滿足作物,而不是作物品種去無限度適應各種惡劣環境
人們選擇種植這個作物的過程就是一個如何想方設法去盡量滿足作物品種特征特性需要而采取的栽培技術措施過程。如果田間種植過程的環境條件不能滿足作物品種的生理特征要求,外界自然環境條件發生災害性變化,肯定就會給它的生長構成這樣或那樣的危害,從而造成損失。人們無法也不能去要求作物品種去適應抗擊漫無邊際自然災害能力的非分之想。這個自然科學規律是眾所周知的自然科學定律,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是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最基本邏輯知識常識,不屬于風險提示范圍。農作物在它的整個生長過程中,對外界環境條件在每一個不同的生長階段都有不同的要求,人們的整個栽培種植過程是圍繞作物品種對外界條件的要求盡量滿足它的需要,再進行各種農事操作,才能取得豐產豐收。
五、低溫陰雨屬于自然災害,屬于不可抗力因素
但天不隨人愿的是,在作物的生長過程中,總會遇到自然災害的侵襲,比如災害性氣候(高溫干旱、陰雨、低溫寡照、大風、冰雹)和不良的栽培技術措施,或者是病蟲害等都對它的生長造成損失,有時甚至是絕收,全軍覆沒。今年7-8月份發生的長期低溫陰雨災害性氣候,全國不同程度都遭受到了洪澇災害損失,不光是玉米,其它農作物以及城市和村莊都遭受了重大損失是眾所周知的事情。是這場自然災害給人們造成了很大的損失。沒有這場自然災害的發生,損失就不會發生,以《民法典》侵權責任篇規定,自然災害是加害方,作物以及人類是受害方,是這場自然災害與侵害結果之間構成了無法阻擋的因果關系。農作物種子和人類均不存在抗性問題,人們無法逃脫,也無法選擇,國家《種子法》也無法規范要求,包裝說明對此問題也無法標示,也不能標示,如果標示了,才真正屬于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
法律規范的是人的行為規范,產品責任承擔的是法律規定的責任義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要求人們超越自然科學規律障礙去強求人們無法完成的事情,是科學定律也是法律規定。人民法官不是一般自然人,必須用辯證唯物主義思維方式和法律規定的概念去認識問題,而萬萬不能用超越自然科學規律和逾越法律規定的思維方式用人民賦予的權力誤判。這些都是自然災害構成的損失,不是包裝標示責任,更不是種子質量責任,法律規范的是人們的行為規范,法律規定至今無法也不能要求作物品種去滿足適應變化無常的各種自然災害能力的要求,任何人均沒有把自然災害構成的損失強加于種子生產經營者頭上的權力!
作者: 緱建奎 陜西省渭南市向陽律師事務所種子法律課題組組長 微信號:zzfls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