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開展省級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單位和種子(苗)繁育基地認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農業農村局,長白山管委會農業農村和水利局,各縣(市、區)農業農村局,省農科院、吉林農業大學、吉林大學,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要下決心把民族種業搞上去”“立志打一場種業翻身仗”等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實好國家《種業振興行動方案》和《中共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力推進現代種業創新發展的意見》《吉林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業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的實施意見》要求,我廳擬認定一批省級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單位和種子(苗)繁育基地,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省級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單位的申請條件
(一)申報對象
省內建有農業種質資源保護設施,具備保護條件和能力,開展資源保護工作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會組織和種業企業等。
(二)申報條件
1.在吉林境內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有固定的辦公和保護場所,所在地及附近地區無重大植物疫病發生史。
3.庫(場、區、圃)布局合理,目前保存的種質資源份數在1000份以上,并且具備保存5000份種質資源的能力;保護場所與辦公區、生活區隔離分開。應配備監測、生理、生化、遺傳及保存技術研究等必備設施設備。
4.具有穩定的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專業團隊,具備相應的農作物種質資源保存技術規范。直接從事保種工作的技術人員需經專業技術培訓,掌握種質資源保護的基本知識和技能。根據保護規模,綜合性保護單位總人數應在10人以上,單一作物、食用菌和中藥材種質資源保護單位總人數應在5人以上。其中,專業技術和管理人50%以上,有明確的崗位職責。
5.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單位主要負責人,由具有法人資格的依托單位主要負責人兼任。
6.具備較完善的制度規范。申報單位具有較完善的農作物種質資源管理、人員培訓與考核、檔案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能夠根據全國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工作的統一安排,進行調整、完善和提升。
7.申報單位能夠為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工作正常開展提供持續穩定的經費保障。
8.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申報材料
1.申請表(見附件1);
2.符合相關規定和條件的證明材料(見附件2)。
二、省級種子(苗)繁育基地的認定條件
(一)申報單位
縣(市、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
(二)申報范圍
(三)申報條件
1.種子(苗)生產環境條件優越,基礎設施較為完善,區域內無檢疫性有害生物。
2.雜交玉米、水稻種子生產基地近3年種子生產面積累計達到3萬畝以上;大豆、馬鈴薯種子生產基地近3年種子生產面積累計達到1萬畝以上;雜糧雜豆、果樹及地方特色作物種子(苗)生產基地近3年種子(苗)生產面積達到3000畝以上;蔬菜種苗生產基地年工廠化育苗2000萬株以上;食用菌菌種年覆蓋生產5000萬袋(瓶)以上;中藥材種子(苗)生產基地近3年繁育新品種種子(苗)生產面積達到1000畝以上。
3.當地政府高度重視,有制繁種產業發展規劃,出臺穩定發展種子(苗)生產基地的政策措施,基地生產秩序良好。
4.基地所在縣(市、區)種子管理機構健全,種子生產技術和質量管理工作規范,近3年未發生種子生產重大安全事故。
5.基地種子(苗)生產與種業企業結合緊密,有大中型種子企業建有穩定基地并常年進行種子(苗)生產,對通過土地流轉等方式形成規模化、標準化基地的予以優先推薦。
(四)申報材料
1.申請表(見附件3)。
2.符合相關規定和條件的證明材料(見附件4)。
三、認定程序
(一)縣級申報。縣(市、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寫申報材料,經當地政府審核后,將符合條件的申報材料和推薦意見以正式文件向市(州)農業農村局提出申請。
(二)市(州)推薦。市(州)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對縣(市、區)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和現場核查,將符合條件的申報材料和推薦意見以正式文件報送省農業農村廳(一式兩份,電子文件發送至指定郵箱)。省級農業科研院(校)所、廳直屬事業單位的申請材料以正式文件直接報送吉林省農業農村廳。
(三)專家評審。農業農村廳審查申報材料,組織專家進行行業評價,必要時可對申報的資源庫(圃)、基地進行現場考察,并出具評審意見。
(四)公開公示。在農業農村廳網站向社會公示擬認定的省級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單位和省級農作物種子(苗)繁育基地名單,聽取各有關方面意見。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五)公告授牌。在完成以上工作基礎上,經農業農村廳審定,對認定的省級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單位和省級農作物種子(苗)繁育基地進行公告并授牌。
四、建設與管理
(一)認定的省級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單位和省級農作物種子(苗)繁育基地,由市、縣兩級聯合成立管理協調領導小組,研究落實扶持發展的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繁育基地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打擊違法行為,維護基地正常生產秩序。
(二)農業農村廳對認定的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單位和省級農作物種子(苗)繁育基地在扶持政策上予以傾斜,在資金和項目上予以優先支持。繁育基地所在市(州)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有切實措施支持基地穩定發展,積極鼓勵和引導種子企業和社會資本投資繁育基地建設。
(三)市(州)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省級種子(苗)生產基地的日常監管和年度評價。基地所在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種子(苗)生產基地檔案,加強種子(苗)生產與信息管理。每年底將本年度生產檔案和基地建設與發展情況總結報送市(州)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抄報省農業農村廳。
(四)省級農作物種子(苗)生產基地實行動態管理。基地認定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后,實行動態調整。農業農村廳在有效期內對基地開展中期評估,對中期評估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給予摘牌處理。
(五)通過認定的省級農作物種子(苗)生產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級農作物種子(苗)生產基地資格,并在3年內不得申報國家級和省級農作物種子(苗)生產基地。
1.發現在申報中弄虛作假的;
2.不再具備種子(苗)生產條件的或績效評價不合格的;
3.發生檢疫性有害生物和惡性種子事件的;
4.基地發生無證生產、套牌侵權、私留倒賣親本(原種)及所生產種子等現象而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5.不按要求報備生產檔案的;
6.經農業農村廳認定的其他情形。
五、時間安排
2021年9月1日前,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寫申報材料,經當地人民政府核準同意后上報市(州)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2021年9月15日前,市(州)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完成對申報材料的審核和現場核查,將符合條件的種質資源保護單位、種子(苗)繁育基地申報材料和審核意見報農業農村廳種業管理處。聯系人:王琦,梁向軍;電話:0431-88906204;地址: 長春市人民大街1486號;郵箱:zyglc210@163.com。
附件:1.吉林省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單位申請表
2.吉林省省級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單位申請材料提綱
3.省級種子(種苗)繁育基地認定申報表
4.省級種子(種苗)繁育基地認定申報材料提綱
吉林省農業農村廳
2021年8月20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