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陽市農業綜合執法機構
接收到一份“投訴”
“本人從某市級代理商處購進了某種子有限公司一個一季中稻品種種子181.5kg,銷售給了當地農民種植(面積約12.67hm2),抽穗時出現大面積‘白穗’,減產嚴重,甚至個別地塊失收。”
——投訴人:種子銷售門店老板
種植農戶及投訴人認為種子質量存在嚴重問題,已多次向市級代理商和某種子有限公司代表反映并要求盡快賠償損失。(到此,水稻已收割了2個月,只給1位農戶賠償了4500元)
接到投訴后
衡陽市農業綜合執法機構和
種子管理部門迅速行動
對涉事方、種子及田間情況進行調查
調查結果如下:
種子
銷售的種子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品種通過國家審定,適宜種植區域含湖南省衡陽市。種子包裝標簽標識規范,其適應性標注:“抗性:稻瘟病綜合指數5.5級,穗瘟損失最高級9級……高感稻瘟病……”。
損失
種子銷售數量、種植面積、受損程度等與投訴基本一致,平均減產102kg/667m2,經濟損失273元/667m2,合計減產19380kg,經濟損失約5.2萬元。
原因
經多途徑判斷,主要是發生了穗頸瘟:一是栽培管理不當,防治稻瘟病不及時;二是抽穗期遇到高溫高濕天氣;三是種植區為老稻瘟病區,常年稻瘟病發生較重;四是品種高感稻瘟病,稻瘟病綜合指數5.5級,穗瘟損失最高級9級。
問題雖然查清了
但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誰承擔?
企業方、代理商、種子銷售門店老板、種植戶
四方各執己見 協商中斷無果
糾紛進一步發酵
企業代表
我到現場察看時,當場認定為穗頸瘟,與種子質量無關,企業無法律責任。我當時并未向種子使用者解釋,也未向種子管理部門申請田間現場鑒定,只表示企業可以適當補償(補償一直無下文)。
上有企業,下有零售商,而且我自身無過錯,不該由我承擔責任,何況我已經對極個別“強勢”種植者賠償了4500元。
代理商種子銷售 門店老板
在發現“白穗”時,我給農民送了防治藥物,雖然送藥不及時,但也是無償的。我已承擔部分責任,無力再承擔賠償責任。而且我還擔心賒銷的種子、農藥、肥料等農資款不能收回呢!
種植戶
賠償款“你有我有全都有”,不能只給個別人,不賠償到位,就扣種子銷售門店老板的農資款。
最終
由衡陽市農業綜合執法機構和
種子管理部門組織四方
進行調解協商
調解結果
12月3日,簽訂了《某水稻品種稻瘟病補償協議書》,明確四方權利義務,共補償受損農民3萬元(生產商1.5萬元、代理商0.5萬元、零售商1.0萬元),并委托零售商負責做好補償發放工作,種植農戶代表做好受損農民的思想工作。
總的來看,該起種子糾紛前期固定證據簡單,查明原因容易,完全可以在縣級種子管理部門調解,不需通過市級農業綜合執法機構調解。此次糾紛的發生,任何一方都有過錯:
1)種子零售資格“零門檻” :部分種子零售商素質、技術、實力參差不齊,承擔風險能力弱,糾紛發生后,處置乏力,只能“等、靠、要、訪”,易小事釀大。
2)種子零售商逐利思想偏重:不考慮適地適種、高感病區、環境條件及栽培技術等客觀因素,只考慮銷售利潤,哪個品種利潤高,就推哪個品種。
3)技術服務工作不到位:一是種子零售商未在種植者選購種時說明品種易感稻瘟病,售后跟蹤服務不到位。糾紛發生后,補救不及時、不全面。二是當地農技部門職能弱化,對病蟲發生較重地區沒有采取針對性技術服務。三是種子企業和種子代理商售后服務意識不強。
4)企業解決問題不主動 糾紛發生后,敷衍應對,想“一拖了之”,導致錯過最佳田間鑒定期,且最終責任劃分難以精準。
5)農民栽植“老套路”思想偏重 在種植過程中應對不利天氣環境措施不力,糾紛發生后,維權方式單一。
筆者:如何杜絕或減少此類糾紛?幾點啟示與大家分享:
早介入
糾紛發生后,相關單位要第一時間介入。要及時與當地種子管理部門聯系,協商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調查(田間鑒定)并積極進行調解,要嚴格落實“首問負責制”,盡量避免出現越級上訪或投訴現象。
立“門檻”
建立種子經營者準入門檻,經營種子者必須懂專業、懂法律、懂栽培、職業道德好、善服務。
強培訓
各級政府要抓實抓細廣大農民法律法規和技術培訓工作,引導農民正確理解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并依法維權,要讓他們掌握農作物穩產高產新技術,讓新品種變成新財富。
建“模式”
探索種子生產商、批發商、零售商、使用者合作共贏新模式。完善種子經營方式,強化對零售商的監管,督促零售商誠信經營、優質服務。構建種子合理利潤機制,種子定價要科學考慮生產制作、分級銷售、售后服務等綜合成本,企業要制定嚴格的售后服務和監管制度,讓種子企業有能力有義務做好售后服務工作。
慎賠償
種子糾紛賠(補)償要遵循合法原則,做到有法必依、有責必擔。要堅持標準,不能遇“強”則高,遇“弱”則低(免)。要統籌考慮,既要維護優化種子營商環境,也要保護群眾利益。
多跟蹤
種業管理部門要積極開展品種種性大田跟蹤評價,篩選出當地主推新品種、謹慎推廣的品種并提供相應的栽培技術建議;種子企業、代理商、零售商對銷售的品種要主動跟蹤,觀察掌握品種種性缺陷,確定適宜種植區域及配套的栽培技術,不在品種種性缺陷明顯表達、種性隱患較大的地區推廣銷售。
● 本文選自《調解一起種子糾紛的啟示》
● 作者:蔣建平,劉建球,戴魯娜,譚建國,陳建芝,魏賤生
● 單位:湖南省常寧市農業技術推廣中心;湖南省衡陽縣農業農村局;湖南省衡陽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刊于《中國種業》2021年4期55-56 頁 轉載請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