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港澳大灣區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肇慶市(以下稱珠三角九市),總面積5.6萬hm2,2017年末總人口約7000萬人,是我國開放程度最高、經濟活力最強的區域之一,在國家發展大局中具有重要戰略地位。

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也是粵港澳大灣區發展應遵循的首要基本原則。
2019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實施《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以下簡稱《綱要》)。

種業是農業的“芯片”,是典型的高科技行業。植物新品種權是種業科技創新的重要體現。
中國種業大數據平臺顯示,截至2019年11月22日,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共收到國內外農業植物新品種權申請31513件。廣東省申請量為945件,居全國第11位;粵港澳大灣區申請量為784件,占粵港澳三地申請總量的89.40%。

現狀·問題
植物新品種保護意識淡薄。
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實施20年來,全社會品種權保護意識明顯提高,但粵港澳大灣區的品種權保護意識與全國相比還有較大差距。重審定、登記,輕保護的現象依然明顯。
根據中國裁決文書網數據,全國關于“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的糾紛文書共579件,而粵港澳大灣區關于植物品種權糾紛的文書卻一件也沒有。
粵港澳大灣區種子企業品種權保護意識明顯落后于全國平均水平。
2011年,國務院發布《關于加快推進現代農作物種業發展的意見》(國務院8號文),確立了企業在現代種業發展中的主體地位。
但與全國的情況稍有不同,粵港澳大灣區品種權申請單位主要是各級農科院、農業事業單位和農業高校等科研單位,企業僅在2014年與科研單位相持平。2014年以后,粵港澳大灣區種子企業的品種權申請數量雖然有所增加,但是依舊未超過科研單位。

企業育種創新主體地位仍未確立。
粵港澳大灣區現有申請品種權種子企業42家,但沒有全國糧食作物銷售前十的種子企業,其他作物銷售前十的種子企業只有廣東金作農業科技有限公司1家。
粵港澳大灣區種子企業品種權申請量僅占申請總量的30.98%,品種權授權量超過10個的種子公司僅有6家,平均每個種子公司的品種權擁有量僅有6個。
與北京、河南和山東等省市相比,種子企業育種創新的能力和水平明顯較低,種子企業在現代種業的主體地位仍未完全確立。
作物種類較為單一,分布極為不均衡。

品種權申請的作物種類以水稻、玉米等大田作物為主,占比70.28%,其中水稻占總申請量的48.85%,其原因可能是水稻作為我國南方主要糧食作物,科研投入以及政策扶持力度較大,培育品種較多,育種單位和育種人品種權保護意識較強有關。

而作為優勢產業的蔬菜、花卉以及果樹的品種權申請量很少,合計占比僅為申請總量的29.72%。其原因可能有以下幾點:
(1)研發投入較少,育種創新能力總體水平較低,新育成品種總量較少;
(2)長期以來此類大部分作物處于種業監管盲區,市場上“一品多名”“同名異種”現象嚴重,品種權保護意識低,缺乏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企業育種積極性低,育種創新主要來自于農科院校等事業單位;
(3)種植面積相對較小,品種權維護較大田作物困難,維權成本相對較高。
如何扭轉局面
01
加強植物新品種保護宣傳
1)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如制作品種權保護視頻、海報,編寫宣傳書籍,定期舉辦植物新品種保護知識培訓班,提升相關人員的植物新品種保護意識。
2)粵港澳大灣區周邊區域以及東南亞和南亞等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植物新品種保護宣傳,通過舉辦粵港澳大灣區農業知識產權論壇、品種權保護合作交流、品種權保護專業人才培訓等方式,提升粵港澳大灣區品種權保護的良好形象,吸引國內外知名種業企業入住粵港澳大灣區,利用好國內外優質品種資源。
02
完善植物新品種保護法律法規
我國當前實施的UPOV公約1978文本與1991文本還有較大差距,主要表現在UPOV公約1991文本的品種權保護范圍擴大到所有的植物屬種,同時實施實質性派生品種(EDV)制度,強化對原始育種創新的保護。香港早在1996年就完成植物新品種保護立法,依據UPOV公約1991文本制定了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的水平高于1978文本。
因此,一方面需盡快完善品種權保護法律法規,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修訂為契機,擴大植物種屬保護范圍,引入EDV保護制度,強化對育種原始創新的保護;另一方面,深入粵港澳三地開展植物新品種保護調研,結合三地實際制定粵港澳大灣區植物新品種保護實施方案,為粵港澳大灣區植物新品種保護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
03
加強品種權保護執法
再好的制度如不嚴格實施就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一方面強化品種權的行政執法。農業行政執法具有程序簡便、靈活性強、成本低、效率較高等優點。對一些相對簡單的糾紛,許多種子企業愿意走行政保護途徑。農業行政執法程序簡便以及靈活性強等優點也往往隱藏著執法不規范、執法不公正等缺陷。因此,有必要加快起草粵港澳大灣區《農業植物新品種權行政執法規程》,提升植物新品種權行政執法的規范性和公正性。
另一方面強化品種權的司法保護。司法保護具有穩定性、規范性、公平性、效力的終極性以及注重賠償等優點。一些相對復雜、侵權嚴重的案件往往需要走司法保護程序。加強粵港澳三地植物新品種權保護司法合作,充分發揮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的優勢,同時加緊品種權申請、運營和維護的第三方專業公司的培育,加大執法力度、打擊力度和懲罰力度,提升粵港澳大灣區植物新品種權司法保護的能力和水平。
04
加強技術支撐體系建設
當前粵港澳大灣區植物新品種保護技術支撐平臺——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測試廣州分中心的測試基礎設施、儀器設備已遠遠不能滿足品種權申請量快速增加的需求,測試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與國際一流水平相比還有較大差距。因此,需要盡快打造高水平的粵港澳大灣區品種權保護測試技術支撐平臺,筑牢品種權保護的根基。
05
建立育種評價激勵機制,激活育種創新潛能
激活當前農科院校育種人員的科研積極性是提升育種能力和水平的重要途徑。
長期以來,農科院校以發表論文水平高低作為職稱晉升和相關待遇的重要依據,往往忽視了品種權等應用性成果為社會生產帶來的巨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導致育種科研與生產脫節,許多品種權申請的目的在于完成科研項目指標、服務于職稱評定,這也是當前品種權申請數量越來越多,而真正有商業價值的突破性品種嚴重缺乏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一方面利用好粵港澳大灣區政策制定優勢,積極引導大灣區農科院校優化育種科研評價體制,增加品種權授權和成果轉化在崗位評定和職稱晉升方面的比重。另一方面加強種業人才培養、深化公益性育種權益改革,為公益性育種大軍松綁,切實提升其育種創新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第三,加大粵港澳大灣區育種創新財政支持力度,設立育種創新專項基金,支持鼓勵育種創新,獎勵貢獻突出的育種團隊。
● 本文選自《粵港澳大灣區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現狀與展望》
● 作者:陳孟強,劉洪,饒得花,徐振江
● 單位:華南農業大學農學院
● 刊于《中國種業》2020年第9期1-5頁 轉載請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