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來源于種業律師 ,作者武合講
一、品種冒充型假種子,分為以次充好和以好充次兩類
品種冒充型假種子,是指種子法規定的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其他品種種子的假種子。品種冒充型假種子,與刑法規定的以次充好的偽劣產品,兩者之間既有相同點又有不同點。相同點是,都是以此產品冒充他產品。不同點是,品種冒充型假種子,冒充和被冒充的兩種品種之間不分好與次,無論是以次充好,或是以好充次,都為假種子。以次充好的偽劣產品,冒充和被冒充的兩種產品之間區分好與次。以次充好的是偽劣產品,承擔的是產品責任。以好充次的是侵權產品,承擔的是侵權責任。
二、將以好充次的規定為假種子的原因
一般情況下,被假冒的產品,都是優良的;“以次充好”,是假冒產品的常態。但是,品種冒充型假種子,具有不同于一般假冒產品的兩個顯著特點,第一,品種冒充型假種子,多是以“好”品種冒充“次”品種的種子。這是因為,好品種種子和次品種種子,生產成本相同甚至更低,生產好品種種子不需增加生產成本;農民種植好品種種子比種植次品種種子的可得利益大,制假者銷售好品種種子比銷售次品種種子的利潤高,制假者名利雙收。第二,好品種種子常是受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授權品種種子,以好品種種子冒充次品種種子的常是侵權種子。為了維護種子經營秩序,促進種業科技成果進步,保護知識產權,打擊侵犯品種權行為,種子法特別規定以好充次的種子為假種子。
三、對以好充次的不追究刑事責任,是導致侵犯品種權現象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刑法規定了假冒注冊商標罪、假冒專利罪、侵犯著作權罪,沒有規定侵犯品種權罪。若對以好充次侵犯品種權的追究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刑事責任,既與現行法律只規定侵犯品種權的承擔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的立法現狀不相符,又與刑法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罪、假冒專利罪、侵犯著作權罪的刑事責任不平衡。對以好充次侵犯品種權的假種子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立法缺陷,是造成現實中侵犯品種權的現象屢禁不止甚至越來越猖獗的重要原因。
(作者:武合講 中國種子協會法律服務團成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