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召開的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原有的辦法作了修訂完善。
此次修改的《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自2007年施行以來,在推進現代種業發展、維護種子生產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和保障生態安全等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201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2000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進行了修改,國家有關部門隨后制定和修訂了多部規章,我省原有的辦法與種子法及其配套部門規章存在一些不一致的地方,同時我省也有不少經驗做法有待于上升為立法規范,有必要對原有的辦法修訂完善。
辦法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省市縣三級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的具體職責。同時,要求編制本省種質資源名錄以及可供利用的種質資源目錄,并制定具體開放共享辦法,要求省級主管部門建立種質資源庫(圃)、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鼓勵和支持種子企業、科研機構以及高等院校等單位建立種質資源庫(圃)、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并強化信息平臺建設,為社會公眾提供種質資源信息。
辦法對種子法設定的種子品種審定、引種備案、登記、認定、撤銷等內容作了細化規定。其中,對種子法未作規定的登記目錄以外的非主要農作物、非主要林木的品種,仍保留自愿審定、認定制度,并明確規定對未經自愿認定、審定的品種,在推廣、扶持政策上應當與通過自愿認定、審定的品種同等對待,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辦法對品種推廣、種子儲備、種子生產經營、扶持措施等方面作了規定。如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品種展示示范工作,推動新品種推廣應用;簡化動用儲備種子流程,將審批主體調整為本級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僅從事非主要農作物種子和非主要林木種子生產的,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鼓勵原始創新、科企資源協同創新,對育種單位、個人取得的成果進行保護,支持建立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