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草案)》(下稱《辦法》)通過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該《辦法》對種質資源保護、新品種審定登記、規范種苗網上銷售平臺、激發種業科研人員活力等多方面進行修訂完善,助力浙江打造種業高質量發展的高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修訂草案于2016年1月1日起實施,而目前浙江現行的種子法實施辦法已經執行十余年之久,部分規定已不適用。省種子管理總站有關負責人介紹,新實施辦法在新種子法的基礎上,結合了浙江省工作實際進行修訂完善,更有利于促進浙江省現代農業發展。
新實施辦法首次明確,要充分發揮縣級行政區域的地域優勢和主管部門主觀能動性,鼓勵建設種質資源庫(區、地)。同時,進一步明確公共種質資源屬性和利用效率,要求確定凡使用財政資金收集的種質資源屬于公共資源,明確作為公共資源的種質資源應當向社會開放。
此外,新實施辦法進一步完善了新品種保護、品種審定、品種登記等相結合的品種管理制度。對除國家登記目錄之外的非主要農作物和非主要林木品種實行自愿認定(林木為審定)。(記者 翁杰 通訊員 高曉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