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種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用于保護農業領域的育種創新結果,對促進育種創新起到極大作用。】
2017年11月10日,又一例植物新品種權維權案件獲得勝訴!
新聞背景
國內農作物種子的私繁爛制現象仍時有發生,品種同質化嚴重、低價惡性競爭,企業發展困難、研發投入不足,這樣的行業氛圍不利于國內種業的創新,也不利于中國種子行業的健康發展。
截至2016年底,農業植物新品種權總申請量超過18000件,總授權量超過8000件。2016年,我國農業植物新品種權申請2523件,年申請量位居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成員國第一。
中國種子協會植物新品種保護專業委員會于2017年11月13日正式成立,加強品種知識產權的保護,形成行業氛圍,保護種質資源,維護企業利益勢在必行!
本案授權品種情況
據了解,北京華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現注冊資本1億元人民幣,并于2006年成立了華耐種苗研究所,并不斷堅持科研投入,截止2017年7月共申報了37個品種的植物新品種保護,其中已經有15個品種獲得了植物新品種授權,本案涉案品種“華耐B1102大白菜”就是其中之一,品種權號:CNA20110810.3。
據介紹,從2002年起北京華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開始進行華耐B1102的親本材料篩選工作,經過多代自交得到純合的父母本材料并組配成功。2007年起開始進入品種試驗階段,多地表現優良,并于2011年起進行了植物新品種權的申請。申請公告日期為2012年5月1日,授權通過時間為2015年11月1日。該品種從2012年開始投放市場,目前推廣面積累計已達100萬畝,在娃娃菜主栽區域已經成為了種植戶的首選品種。
案件經過
因為華耐B1102娃娃菜品種深受廣大種植戶和收菜商的喜愛,個別經營者為了謀取利益開始在市場上銷售侵權產品。
2016年8月,北京華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收到經銷商反應,在甘肅省蘭州市榆中縣和紅古地區發現有“北京豐橋國際種子有限公司”生產并經銷的“小娜”及“春玉黃”兩個商品種子與“華耐B1102”相似,有侵權嫌疑。
2017年3月24日北京華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委托“中玉金標記(北京)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對“北京豐橋國際種子有限公司”生產并經銷的兩個疑似侵權品種“小娜”及“春玉黃”的商品種子進行了DNA鑒定。
2017年4月21日取得鑒定報告,DNA鑒定結果為疑似侵權產品“小娜”及“春玉黃”兩個商品種子與“華耐B1102”種子在選定的14個SNPAssay中差異位點數為0。由此得出結論,疑似侵權品種“小娜”及“春玉黃”與正在經銷的“華耐B1102”白菜品種為同一品種,已構成侵權。
2017年4月25日,北京華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電話告知北京豐橋國際種子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要求對其構成侵權的種子進行收回并銷毀,不得繼續投放市場。但在告知數日后市面上依然發現北京豐橋國際種子有限公司在銷售構成侵權的商品種子,對北京華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直接以及間接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北京華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認為北京豐橋國際種子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以“小娜”、“春玉黃”名義銷售“華耐B1102”的行為構成侵權,依法應當承擔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法律責任。并于2017年5月24日,以“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為由,在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起訴,一紙訴狀將北京豐橋國際種子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2017年8月4日,案件在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蘭州中院)開庭審理。北京華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原告)要求北京豐橋國際種子有限公司(被告)立即停止以上2個侵權品種的銷售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及承擔北京華耐所有訴訟費用。該案在期間法庭調解不成功,北京華耐向法庭提出進行司法鑒定的申請。蘭州中院宣布等待鑒定結果,并綜合考慮現有證據,再對案件做進一步判決。
2017年11月1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收到北京蔬菜種子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的委托鑒定報告,鑒定結果為送檢樣品在SSR引物擴增出的指紋圖譜與對照樣品擴增出SSR的指紋圖譜在30個位點上帶型都一致,判斷送檢樣品與對照樣品為近似品種。
2017年11月10日,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八條、第七十三條,《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對本案進行了判決,歷經近6個月的“娃娃菜品種侵權案”宣告結束。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第二十八條 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得生產、繁殖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種權行為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對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所造成的損害賠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協議或者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可以參照該植物新品種權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種權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植物新品種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處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案件時,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假冒授權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第六條 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品種權所有人(以下稱品種權人)許可,不得為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文字來源: 白華斌
圖片來源: 網絡
責任編輯: 梁歡歡(實習生) 莫志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