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登海種業控股子公司山東登海先鋒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登海先鋒公司),起訴玉米種“大豐30”生產商和經銷商涉嫌侵權其產品 “先玉335”,并索賠30萬,但是這一訴訟請求遭到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
裁判書顯示,登海先鋒公司起訴的是山西大豐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豐公司)和陜西農豐種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農豐公司),前者為“大豐30”的生產商,后者為經銷商。
登海種業相關人士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市場上出現的套牌侵權現象,對公司銷售以及市場份額都造成嚴重沖擊。
公司訴稱,2013年5月,發現農豐公司對外銷售的 “大豐30”實際為“先玉335”的玉米種,該產品由大豐公司生產。
此后,“大豐30”玉米種樣品經北京玉米種子檢測中心用DNA進行品種一致性和真實性檢測,結果顯示,待測樣品與對照樣品“先玉335”相同或極近似。
因此,登海先鋒公司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
不過,大豐公司稱,“大豐30”是大豐公司精心選育的玉米新品種,不侵犯任何第三方權益。大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多個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其中包括通過DUS檢測法(田間觀察檢測)得出的結論。
法院認為,登海公司所提供的DNA檢測結論是建立在40對引物基礎上的,相比之下,DUS檢測法更為準確。依據DUS檢測法得出的報告,可以認定“大豐30”與“先玉335”不是同一個玉米品種,駁回登海先鋒公司訴訟請求。(金銀島農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