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種業信用骨干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五屆四次常務理事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現代農作物種業發展的意見》,發展中國現代種業,促進種子企業做大做強,規范中國種業信用骨干企業的認定管理,根據中國種子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種子協會在農業部種子管理局、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指導和各省級種子協會(種子管理局、站)配合下,開展中國種業信用骨干企業的認定工作。
第三條 中國種業信用骨干企業認定在中國種子協會會員企業中進行。會員企業在申報信用骨干企業認定時須滿足以下條件之一:農業部頒發許可證的注冊資金1億元以上的“育繁推一體化”企業,中國種業行業信用評價AAA級信用企業。
第四條 信用骨干企業認定工作堅持自愿、公平、公正、客觀的原則。
第五條 信用骨干企業認定工作每三年開展一次,有效期3年。對獲得信用骨干企業稱號的企業,在稱號有效期內如發生重大違規事件,經協會常務理事會決定,可取消其稱號。
第六條 信用骨干企業認定對申報企業不收取費用。
第二章 認定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七條 中國種子協會成立信用骨干企業認定工作領導小組和辦公室,領導小組由有關副會長組成。秘書長兼任認定工作辦公室主任。
第八條 領導小組是認定工作的組織領導機構,主要職責是:負責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和協調;負責認定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審定認定結果;負責對認定過程的公開、公正和客觀性進行監督;代表協會對認定工作行使解釋權;研究決定認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九條 辦公室是認定工作的辦事機構,主要職責是:負責起草認定工作相關的文件,具體組織實施認定工作,協調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種子行業協會或種子管理局(站)的初審工作;受理企業的申報工作,征集和核查申報企業的有關信息;組織專家對申報企業的申報書進行評審;負責標牌、證書等的制作工作;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有關省級種子協會或種子管理局(站)成立相應的信用骨干企業認定初審小組,負責對本轄區內的申報企業進行初審和考察。初審小組由省級種子協會和種子管理機構有關負責人和專家組成。
第三章 認定內容和程序
第十一條 信用骨干企業認定分為六個方面:凈資產收益率、種子銷售額、利潤總額、自育品種、科研投入、基地建設。
第十二條 企業申報。符合申報要求的會員企業,自愿申報。所有申報材料(含申報書的電子稿)均提交至注冊地的省級初審小組。
第十三條 省級初審。由省級初審小組組織進行,主要審查企業資格、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必要時進行實地核查。提出初審意見,報協會認定工作辦公室。
第十四條 專家評審。由認定工作辦公室組織專家根據認定指標體系設定的評分標準逐項評分。
在評分過程中,專家組對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發生質疑時,由認定工作辦公室負責向企業質詢,可視情況要求企業補充材料或進行說明。對需要核實的情況,必要時派員到申報企業實地考察,或者到相關單位佐證核實,對經核查仍無法獲得可確認數據的企業,取消相應分數。
第十五條 領導小組審定。由領導小組組長主持。聽取認定工作辦公室匯報,對認定結果進行審定。
第十六條 與企業溝通。領導小組審定后,認定工作辦公室對沒有被認定為信用骨干企業的申報單位書面告知。
第十七條 社會公示。通過中國種子協會網站(www.cnsa.gov.cn)、中國種業信息網(www.seedchina.com.cn)、中國農技推廣網(www.natesc.gov.cn)向社會公示10個工作日,接受本協會會員和社會公眾的質詢、評議和監督,聽取社會各方面反饋的意見。
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內以實名形式向認定工作辦公室反映,并提供相關線索。反映人應對所反映情況的真實性負責。在接到反映后,認定工作辦公室及時向領導小組匯報情況,對反映的問題進行核實,并將核實結果向反映人反饋和說明。對情況發生變化的企業,重新進行評分和公示。如企業故意提供虛假信息,取消其資格。
第十八條 公告與授牌。由中國種子協會發文公告,信用骨干企業統一名稱為“中國種業信用骨干企業”,并頒發統一樣式證書和標牌。
第四章 認定結果應用
第十九條 通過中國種子協會主辦的網站、期刊和全國種子雙交會等平臺,對信用骨干企業進行廣泛宣傳,樹立樣板。
第二十條 協會將認定結果通報政府有關部門,為信用骨干企業爭取支持和優惠政策;在企業申報其他榮譽、兼并重組、品種權交易等方面,為企業提供證明。
第二十一條 信用骨干企業在有效期內可以“中國種業信用骨干企業”名義作宣傳。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種子協會信用骨干企業認定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