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植物品種權的轉讓多是品種使用權的許可,即植物品種權人為商業目的,同意他人在一定地區范圍和時間期限內生產或銷售其授權品種的權力,一般情況下植物品種權的轉讓主要是指品種經營權和生產權。
近年來,隨著人們對知識產權越來越重視,對品種權轉化為市場效益形式的思考也愈發加深,品種權轉讓的形式正朝著多樣化的方向發展,主要包括獨家買斷、多家企業聯合開發、知識產權轉讓費加上銷售提成,以及用品種入股企業等形式。
《農財寶典》記者 吳滿
一口價買斷生產經營權
“品種所有者武小金虧大了。”粵西一市級種子經銷商秦彬(化名)認為,武小金以270萬元讓企業一次性買斷品種經營權不劃算,按目前深兩優5814的發展勢頭,至少有幾千萬的利潤。
武小金并非不會做這道計算題,他認為品種權的轉讓過程也是育種家對企業真正需求的了解過程,之所以選擇一次性付費轉讓,是考慮到沒有專門的成果轉讓團隊,沒專人負責后期工作,而企業真正的銷量也很難掌控,“買斷后我們可以投入更多的時間在育種上。”
有業內人士指出,一次性轉讓品種權能讓育種家獲取較高的轉讓費用,但企業必須承擔更多的市場推廣風險。因此,企業對買斷品種的選擇則是慎之又慎。
“ 這兩年企業看漏眼的情況較少。” 華南農業大學農學院農作物遺傳育種專家陳雄輝說,在廣東甚至全國的水稻界,能賣出上百萬的品種不多,沒有名氣的品種只能賣幾萬。
陳雄輝對一口價買斷的形式表示認可,“育種家會面對著不同種企上門求品種,在對種企和市場均不熟悉的情況下,一口價買斷是最好的辦法。雖然價格未必能體現品種真正價值,但育種家還是希望把更多的心思放在科研上。”
還有一些案例是通過品種展示等平臺對品種進行公開競拍,優秀的品種往往可以拍出很高的價格。有業內人士認為真正的交易在展示前就已經談妥,在公開場合下買賣品種有炒作的味道,畢竟在品種面世之前其信息十分不透明。
育種單位參與利潤分成
即使是上市企業,如果一下子投入大筆資金購買一個品種,無疑是把雞蛋放進一個籃子里,集中投資買斷顯然不是企業的首選。面對優良的品種和未知的市場,企業選擇了更聰明的做法,與育種家共擔風險——先以較低價格買斷品種獨家使用權,育種家參與市場銷售利潤分成。
據知情人士介紹,揚兩優6號經營權轉讓費為230萬元,但育種單位參與市場銷售分成,至今為止該品種帶給江蘇里下河地區農業科學研究所2100萬的收益,相當可觀。
李傳國認為這種形式能使得品種的市場轉化價值發揮到最大,而且水稻作為主要糧食作物,每年的主栽品種及其面積都是有權威部門進行統計,在利潤分成方面有所保證。
還有公司開發出一種用于監測品種銷售量的方法——貼牌,并具體條例細化到合同中去。即每包水稻種子都必須貼上品種權方單位或個人的特殊標識,通過對貼牌數量的統計可以知道該企業今年銷售該品種的總數。而且,品種權方還可以到銷售市場隨機檢查品種是否貼上自己的標簽,如果沒有則可以追究相關責任。
“還可以請專業公司對自己的品種權進行管理和保護。”有人提出,個人難對提成方面進行監控,一般都是依靠所在單位的監控或者企業自覺。
聯合經營需信任基礎
這是目前品種權轉讓最常見的形式之一,這種形式又可以分為兩種,一是科研單位與企業合作,二是企業之間聯合經營品種。
以廣東為例,幾大科研院校下面都有自辦企業,如華南農業大學和華南農業大學科技實業發展總公司、廣東省農科院蔬菜所和廣東科農蔬菜種業有限公司、廣東省農科院水稻所和廣東金稻種業有限公司等。還有部分民辦非盈利性機構,都有著相對固定的買家,自有品種將優先轉讓給下家。
由于關系密切,自然不需考慮企業和育種單位之間的道德風險。一般情況下,由育種單位提供品種親本,企業生產并推廣,銷售所得按一定比例返給育種單位作為品種使用權,這樣實現了企業與育種單位共同經營、風險共擔。
“ 這種模式十分適合蔬菜產業。”華南農業大學園藝學院教授胡開林認為,蔬菜市場變化很快,利潤空間彈性十分大,誰也無法估計品種權價值。他介紹,西北農林大學在上世紀9 0年代培育出一個西瓜品種西農8 號, 一年利潤6 0 0 0 萬, 在沒推開之前,沒人敢買。
有人指出,在早已建立好的信任基礎上,培育出來的品種優先開發,沒有中間品種權轉讓雙方的博弈,品種很快可以投放到市場上,育種家也能很快得到市場對自己所培育品種的反饋信息,對下一步的育種工作有指導意義。
企業之間聯合經營品種在玉米品種上很常見,鄭單958、浚單20、中單909、京科968等優秀品種都采取這種方式,一般由三四家企業聯合開發。對此,中國農科院作物所研究員佟屏亞分析,這主要是玉米品種的適應性廣,像鄭單958推廣面積可達7000萬畝,一家企業不可能覆蓋到,而且科研單位參評科技獎項,面積也尤為重要,“選擇幾家企業共同開發,能保證一定的面積。”
育種家攜品種權入股
對于個體育種家或者由一個人主導的小團隊,以品種權作為無形資產折價入股,與其他資本融合,共同經營是一種不錯的選擇,作為股東之一可享受公司盈利分紅,也是品種權價值的體現。
育種小團隊很難申請到相關的科研項目,育種研究難有經費來源,而小型企業很難有人力物力去競爭市場上優勢品種的轉讓權,唯有把目光轉向個體育種家。
“在沒有好的制度的前提下,買品種就像買期貨。”華南農業大學園藝學院副教授方木壬認為,育種家缺乏推廣能力,而企業追求優良品種,股份形式合作十分適合創業型的團隊。
無論是對企業還是對育種個人,這樣的合作模式不僅優勢互補,而且高效靈活,可根據市場變化而修正發展方向,但需要兩者價值觀和發展觀相對一致,否則因意見分歧導致貌合神離,再到最后的分道揚鑣,容易影響個人在業內的聲譽。因此,對合作對象的充分了解和擬定詳盡的合作細則十分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