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9月11日電(記者 楊孟辰)近日一篇刊登于《美國臨床營養雜志》上關于“黃金大米”的論文吸引了我國大眾關注的目光,原因是論文中提到2008年在湖南省衡陽市江口小學開展了“黃金大米”在兒童體內的轉化效率試驗工作。“黃金大米”事件不僅引起了眾多新聞媒體對事件真相的深入調查,更引發了人們對“轉基因食品安全”、“兒童試驗”、“政府及相關部門監管”等諸多問題的思考與發問。
我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中外合作、合資或者外方獨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與試驗的,應當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中國疾控中心昨日晚間通報“黃金大米”事件調查進展稱,中國疾控中心直屬單位均未批準和參與“黃金大米”相關研究,論文所述研究內容也未提交衛生部倫理審查委員會和衛生部審批。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表示,該項目沒有通過相關部門的審批許可,仍在孩子身上進行試驗,不論食用了“黃金大米”有沒有對人身健康構成傷害,那么相關責任人應該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接受行政處罰。
中國政法大學民法學教授張俊浩認為,“黃金大米”的人體試驗如果對接受試驗的孩子身體健康造成了一定的影響,那么科研單位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洪道德認為,如果經司法證明此項試驗對被試驗者造成了嚴重的人身傷害,那么可以認為試驗者構成傷害罪,應接受刑事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