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聞網訊 農民一年的收入均在收獲的莊稼之中,每年農民們種植的不僅僅是農作物,更多的是“希望”,然而湟源縣申中鄉廟溝村村民,何某某、騰某某、張某三人辛辛苦苦種植的胡蘿卜,到了收獲季節卻換來了“失望”,無奈三人只好拿起法律的武器。
去年3月份,何某某、騰某某、張某三人共同合伙租賃了248畝土地,用于種植胡蘿卜(黃蘿卜和紅蘿卜),其中種植“一品紅”紅蘿卜承包地48畝。之后三人在青海某農資購銷專業合作社某分社購買了“一品紅”紅蘿卜種子120袋,于去年5月16日開始種植,播種完三周后發現所種植的紅蘿卜出苗不足,隨即三農民向青海某農資購銷專業合作社某分社負責人張某某反映,但并未得到答復。
2011年9月28日三人向西寧市種子站投訴,9月30日西寧市種子站作出了關于“一品紅”胡蘿卜投訴的田間調查的方案,今年2月1日,西寧市種子站委托甘肅省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檢查中心對何某某三人種植的“一品紅”紅蘿卜種子發芽率進行檢測,檢驗結果標注值≥80%,實測值27%。何某某、騰某某、張某三人根據檢測結果,認為他們購買的種子因存在質量問題造成了269960元經濟損失,為此起訴要求予以賠償。
但在法院審理中,銷售者認為自己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應由生產者予以賠償。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因產品本身的質量責任引起的糾紛,應由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予以賠償;而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問題遭受損失的,出售種子的經營者應當予以賠償。最終在法庭主持調解下三人得到了應有的賠償。(作者:趙安玲 實習生 王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