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盾護農執法行動開展以來,齊齊哈爾市建華工商分局立足轄區實際,為確保農民在備春耕期間買到放心農藥,因時因勢確定監管執法重點,嚴厲查處農藥違法行為,依法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當事人于2012年2月在攤銷商處以每箱120元購得18%高滲氧樂果130箱。近日,我工商執法人員在對其檢查時發現,其銷售的18%高滲氧樂果沒有標注高毒字樣;至案發當事人還沒有銷售,沒有違法所得。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的規定,屬于銷售未注明危及人體健康的產品的違法行為。
根據以上事實,本局對當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得。”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