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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農作物品種管理辦法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9-03-04  作者:中國種業商務網  瀏覽次數:51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作物品種管理,規范農作物品種試驗,科學、公正、及時地審定農作物品種,實現農作物品種區域化、科學化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農業部《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境內的農作物品種試驗、審定、使用。
第二章  農作物范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作物包括糧食、棉花、油料、麻類、糖料、蔬菜、果樹(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茶樹、花卉(野生珍貴花卉除外)、桑樹、煙草、中藥材、草類、綠肥、食用菌等作物。
    第四條   農作物分為主要農作物和非主要農作物。
    山東省主要農作物除《種子法》和農業部確定的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馬鈴薯之外,將花生、大白菜確定為山東省主要農作物。
    非主要農作物是指除主要農作物之外的作物。
第三章  品種審定委員會
    第五條   山東省農業廳設立山東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品審會),負責山東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工作。省品審會委員由農業科研、教學、生產、管理、推廣、使用等方面專業人員組成,每屆任期5年。
    第六條   省品審會設常務委員會和小麥、玉米、棉花、油料、雜糧、蔬菜、水果、食用菌及中草藥等專業組。
    第七條  省品審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品審辦),負責省品審會的日常工作。省品審辦設在省種子管理總站。
    第八條  省品審會的任務:                                                 
    (一)組織領導山東省農作物品種區域試驗等工作;
    (二)審定農作物新品種,確定其適用范圍,并進行審定品種的登記、編號;
    (三)指導品種合理布局和區劃工作;
    (四)對已審定通過的品種,適時提出品種退出、停止利用意見;
    (五)處理有關品種審定工作的其它事宜。
    第九條   各設區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設農作物品種評審小組,其辦公室設在市種子管理站。
    第十條   市農作物品種評審小組的主要任務: 
    (一)對已審定通過的品種提出在當地的推廣布局意見;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品種區域試驗、生產試驗的管理;
    (三)負責對農作物品種生產應用情況進行調查,發現品種自身存在問題,及時向省品審會提出停止利用的建議。
第四章  品種審定
    第十一條     主要農作物品種在推廣應用前應當通過審定。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自愿審定。是否申請品種審定,由選育者決定。
    第十二條     申請省品審會審定的品種應具備下列條件:                            
    遺傳性狀相對穩定,形態特征和生物學特性一致,與已受理或審定通過的品種有明顯區別;經至少2個生長周期(非主要農作物及特殊類型品種至少1個生長周期)的區域試驗和至少1個生長周期的生產試驗,或經1-2個生長周期的引種試驗,達到審定標準。
    第十三條     申請審定品種,申請者應按要求填寫《山東省農作物新品種審定申請書》,其內容包括:
    (一)選育(引進)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傳真、電子信箱、聯系人。屬非職務育種的,應提供相關證明;
    (二)作物種類、類型和品種名稱。品種名稱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品種命名的有關規定;                                                                                             
    (三)品種選育過程(含親本來源);
    (四)品種標準(雜交種含親本標準):包括特征特性、產量、品質和抗性等詳細內容;
    (五)反映品種特征的株、根、莖、葉、花、果實、種子等器官的照片等影像資料;
    (六)栽培技術要點;
    (七)保持品種種性和種子生產的技術要點;
    (八)轉基因品種需提供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應用安全證書。
    第十四條     審定程序。
    (一)選育(引進)者對完成區域試驗、生產試驗或引種試驗的品種,于每年7月31日前或11月30日前提出審定申請。如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省品審辦應通知申請者補報;
    (二)省品審會各專業組對品種先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提交省品審會常務委員會審定;
    (三)省品審辦應當自報審品種材料截止日起3個月內組織召開相應專業組會議;
    (四)在專業組提交初審意見后,省品審會常務委員會在2個月內召開會議,審定品種;
    (五)對申請審定品種的最終處理結果,省品審辦應在最終結果下達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文書,通知申請者。
    第十五條     召開常務委員會及專業組會議,到會人數達到應到人數的2/3以上有效,根據審定標準,采取無記名投票表決,贊成票數達到應到人數1/2以上為通過。
    第十六條     初審實行回避制度。專業組組長認為可能影響初審結果公正性的,可以要求有關人員回避,專業組組長的回避由省品審辦決定。根據需要,專業組可以通知申請者到會介紹品種。
    第十七條     審定通過的品種,由省農業廳公告,報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備案。省品審會編號、頒發審定證書。編號由省品審會簡稱、年號、序號3部分組成,序號為3位數,例:魯農審2007001號。對有爭議的品種,暫不頒發審定證書,不予公告。
    第十八條     申請者對審定結果有異議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省品審會或者上一級品種審定委員會提出復審。省品審會對復審理由、原審定程序、處理結果進行復審,在6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并通知申請者。
    第十九條     品種審定標準由省品審會制定。
第五章  品種試驗
    第二十條  品種試驗包括預備試驗、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引種試驗)。品種試驗由省品審辦組織實施。省品審辦根據相應專業組的意見制定試驗方案,確定試驗承擔單位,進行試驗點的檢查指導及承試人員的技術培訓,組織品種考察,進行試驗結果的匯總分析等。
    第二十一條   根據農作物布局、品種區劃、栽培水平等,選擇有代表性的單位為試驗承擔單位。
    第二十二條   試驗承擔單位要保證安排地勢平坦,肥力均勻,旱澇保收的地塊做試驗基地,具有符合品種試驗要求的專職技術人員負責試驗,嚴格執行統一的試驗方案和觀察記載標準等。
    第二十三條   選育(引進)者應于該作物收獲后2個月內提出品種(系)參加試驗的申請,并填寫《山東省農作物品種參試申請書》。申請試驗的品種(系)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人工選育或發現并經改良的品種(系),來源清楚;
    (二)具有遺傳穩定性、一致性和特異性;
    (三)完成了至少1個生產周期的多點品種比較試驗,綜合性狀表現優良;
    (四)具備明確的栽培技術要點;
    (五)轉基因品種已通過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
    第二十四條   對于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品種(系),省品審辦應當受理,申請者應按規定交納試驗費和無償提供達到國家種子質量標準的試驗種子。如種子數量不足、質量達不到標準或逾期不交納試驗費的視同自行撤回申請。
    第二十五條   對于參試品種(系)較多的作物,可以在區域試驗之前設預備試驗進行初選。區域試驗采取輪式或滾動式。采取滾動式時,第一年表現明顯低劣的品種(系),不再參加下一年試驗,同時增補新的參試品種(系)。
    第二十六條   區域試驗采取隨機區組排列,重復3次,試驗小區面積因不同作物而定,但不得小于12平方米。試驗時間不少于2個生產周期(非主要農作物及特殊類型品種至少1個生長周期)。
    第二十七條   生產試驗在接近大田生產的條件下進行,田間設計采取對比法或間比法排列,重復2次,小區面積不少于60平方米。試驗時間不少于1個生產周期。
    第二十八條   與山東省屬同一生態區的相鄰省份審定通過的主要農作物品種,選育(引種)者可以申請在山東省進行引種試驗。引種試驗經相應專業組確定,進行1個或2個生長周期的試驗。引種試驗通過的品種,選育(引種)者可以申請品種審定。
    第二十九條   在省品種試驗中表現好的品種(系),由省品審辦擇優推薦參加國家級試驗。
    第三十條  品種試驗承試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品種試驗主持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安排的觀摩、考察等活動,不得在試驗區內自行安插試驗品種,不得對外提供相關試驗結果。
第六章   品種退出機制
    第三十一條   建立品種退出機制。省品審會審定通過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在使用過程中如存在難以克服的缺點的或不適應農業生產發展需要的,應及時停止利用、退出市場。
    第三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品種,退出市場停止利用。
    (一) 審定品種在山東省自審定當年起,時間達10年以上的(含10年),并且產量性狀或品質、抗性等已不適應農業生產發展需要的;
    (二)  由于植物病害生理小種或環境條件的改變,對其推廣使用的地區主要病蟲害失去抗性,以及存在抗逆性缺陷,嚴重影響產量和品質的;
    (三)在使用過程中出現自身存在難以克服的缺點,給農業生產安全帶來較大隱患的。
    第三十三條   品種停止利用、退出市場由省品審會相應專業組對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之條件,參照市農作物品種評審小組以及農業教學、科研、技術推廣、種子生產和經營等單位的建議,提出停止利用、退出市場的品種,并說明理由,提交省品審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省農業廳公告。
    第三十四條   停止利用、退出市場的品種自公告之日起給予1年的經營寬限期。寬限期結束后,原審定編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五條  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的、其適宜種植區域包括山東省行政轄區的品種,若發現有本辦法第三十二條之情況者,由省品審會向國家品審會提出申請,經農業部批準后,停止其在山東省內使用。
第七章  品種的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新品種保護制度,未經品種權人許可,以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品種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三十七條  主要農作物品種未經審定通過,不得發布廣告,不得經營、推廣。
    第三十八條  種子廣告的內容應當符合《種子法》和有關廣告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主要性狀描述應當與審定結果一致。
    第三十九條  品種試驗主持單位、承擔單位及其個人,省品審會委員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通報批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不作為或亂作為的;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出具虛假報告的;
    (三)工作不負責任,人為造成嚴重責任事故的;
    (四)索賄、受賄,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四十條  在農作物品種試驗、審定、推廣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省農業廳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一條  農作物品種審定工作所需經費、品種試驗補助經費應列入專項預算。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2001年5 月發布的《山東省農作物品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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