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國際旅游島商報 作者:吳長策

“問題瓜”與正常瓜相差很大
商報訊(駐東方站記者 吳平 鄭邦京 攝影報道)“問題種苗致海南五千畝西瓜絕收”事件有了新進展,由于和種子公司以及種苗供應商就賠償問題不能達成一致,部分瓜農將廈門金博大種苗公司和種苗供應商訴至東方市法院,索賠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近200萬元。昨日上午,東方市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問題種苗致西瓜絕收
王康杰、張祖清、伍發平、李世財四名瓜農訴稱,2010年8-9月,他們先后從李某軍、鄭某根、代某發共同經營的育苗場購買了6萬株“臺灣新一號”西瓜種苗。在種植期間,該批瓜苗的植株長勢很正常,但在授粉后,幼果卻漸漸變黑,之后就膨大不起來,甚至縮小。原告等眾多種植戶經多次采取補救及其他管理措施均不起任何作用,種植“臺灣新一號”品種的瓜地里可謂是“絕收”。
王康杰、張祖清等眾多瓜農向東方市農業局舉報該批西瓜種苗的質量問題。2010年11月2日、3日,東方市農業局委托海南省種子站邀請省內外專家對原告等其他瓜農種植的西瓜“臺灣新一號”進行了田間調查,并作出了《 關于東方市“臺灣新一號”無籽西瓜種植現場的調查報告》,調查結論表明,該批“臺灣新一號”無籽西瓜種子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并且查明被告廈門市金博大種苗有限公司系該批“臺灣新一號”西瓜種子的銷售商。被告李某軍、鄭某根、代某發向其購進該種子并將種子培育成種苗后出售給瓜農。
瓜農索賠200萬元
王康杰、張祖清等瓜農認為,因種子質量問題導致他們遭受如此巨大的經濟損失應當由被告來承擔。根據行業內的標準成本及可得利益,每畝西瓜的經濟收入應為1萬元,因此他們向廈門金博大種苗公司和種苗供應商李某軍等人提出了賠償經濟損失195萬元的要求。
記者同時獲悉,另有8戶在文昌購買種苗的瓜農也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相關種苗供應商賠償經濟損失約300萬元。
被告認為不應該擔責
廈門金博大種苗公司昨日未到庭應訴,該公司向法院方面提交的書面答辯狀認為,沒有證據證明這些瓜農的損失完全是由該公司提供的種苗所造成,而且這些瓜農的西瓜并未全部絕收。此外,他們對東方市農業局作出的《 關于東方市“臺灣新一號”無籽西瓜種植現場的調查報告》也提出了質疑,認為該報告從鑒定程序、人員組成和內容都不符合規定,因此不具備惟一真實性和權威性,不能作為這些瓜農索賠的法律依據。而且在海南的這單種子生意里,該公司的利潤不超過30萬元,但卻要作出巨額賠償。
李某軍、鄭某根、代某發三人的代理律師則辯稱,三人都是廈門金博大種苗公司的員工,負責公司種苗在海南的推廣和銷售,不應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此外,作為種苗的主要供應者鄭某根已經承擔了全部的賠償責任,不僅免除了大多數瓜農所欠的種苗費用,還作了經濟補償,為此債臺高筑,瓜農應向其他責任人索要賠償。
而本案第三人、河南豫藝種業科技有限公司也認為,東方市農業局作出的《 關于東方市“臺灣新一號”無籽西瓜種植現場的調查報告》并未邀請種苗的銷售商和生產商到場參加,鑒定程序不合法。而且,這批種子是他們應廈門金博大的要求從甘肅一家種子公司購進后轉手給金博大的,沒有賺取任何利潤,當時也盡到了銷售告知義務,他們和這些瓜農并無直接的法律關系,這些瓜農不能向他們提出索賠。
法庭當日沒有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