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主要農作物品種區試和審定涉及的相關工作的通知
甘農品審[2010]03號
各市、州種子管理站(局)、農業科研院(所)及有關種子企業:
2010年6月3日,農業部辦公廳下發的《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作物品種管理工作的通知》(農辦農[2010]74號),對進一步規范品種管理,嚴格品種真實性和轉基因成分的監督管理與檢驗檢測,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等作了詳細安排。現根據《通知》要求,將主要農作物品種區域試驗及品種審定工作中急需辦理的相關工作通知你們,請認真做好。
一、品種標準樣品的管理
1、參加區域試驗的品種,選育單位應當將規定數量的品種標準樣品交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保存。
2、已通過審定但還未提供標準樣品的品種,品種選育單位要在2010年8月1日前將標準樣品交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再由辦公室統一送交國家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中心進行封存。逾期不交的,視該品種自動停止推廣應用,委員會將按程序予以退出。
3、提交品種標準樣品數量,玉米5公斤、馬鈴薯10公斤、水稻和小麥各3公斤、大豆和棉花各4公斤、油菜和胡麻各1公斤,雜交作物還要提交親本各600克。
今后主要農作物品種標準樣品的保存,一律按上述要求送樣。
二、區域試驗對轉基因品種的管理
1、現參加區域試驗的品種,品種申請單位應盡快進行自查,并報來原申請試驗表中信息真實性的承諾函。若委員會從樣品檢測中發現屬轉基因品種者,將封存該品種所有種子的同時,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并停止該品種單位3年申請試驗的資格。
2、品種選育單位在新申請品種參加區域試驗時,需提交具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該品種轉基因成分檢測報告,并附上對參加區域試驗填報信息真實性的承諾函。
3、申請轉基因品種參加區域試驗的,必須提交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試驗點所在區域應在安全證書批準的有效區域之內),且能證明該品種與轉基因生物的親本來源一致。
轉基因品種的區域試驗,應按照規定進行隔離,并對目的基因和目標性狀進行鑒定,不具備隔離條件者不得開展轉基因品種區域試驗。
三、對已審品種信息真實性開展自查
凡我省1996-2009年審定的品種,各品種選育單位都要對各自申請品種審定時填報信息的真實性進行自查。8月1日前,品種選育單位要將具有資質的種子檢驗機構出具的轉基因成分檢測報告報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并對原提交的品種審定材料中相關信息的真實性作出承諾。對自查結果與品種審定信息不一致或逾期不報的,委員會按程序將該品種予以退出。
自查的有關情況及處理結果,委員會將于10月1日前報農業部。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