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農計發〔2010〕17號
關于2010年浙江省訂單水稻良種獎勵的實施意見
各市、縣(市、區)農業局、財政局(寧波不發):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抓好2010年糧食生產的通知》(浙政發〔2010 〕2號)精神,保護和提高農民生產水稻良種積極性,穩定水稻生產種源,確保我省水稻生產,現就2010年訂單水稻良種獎勵政策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獎勵范圍和對象
獎勵范圍為承擔2010年全省水稻良種訂單收購任務的縣(市、區);獎勵對象為與持有水稻種子生產許可證的種子企業簽訂訂單合同,并按訂單交售水稻良種的種糧農戶。
二、獎勵標準
農戶每交售常規水稻種子50公斤獎勵20元,雜交稻種子50公斤獎勵50元,按實際種植面積最高每畝不超過140元。
三、操作程序
1.各有關水稻良種收購企業(須為在省內注冊,并持有水稻相應品種種子生產許可證)與種子生產基地農戶簽訂水稻良種生產合同(一式三份),并建立分戶“良種生產計劃表”(見附件1)。
2.良種生產基地所在縣級農業部門負責組織責任農技員等按種子企業提供的分戶良種生產計劃表和水稻良種訂單合同核實訂單水稻制(繁)種面積以及種子生產的合法性,并進行村級公示。責任農技員和村委會的核實情況經鄉(鎮、街道)政府確認并加蓋公章后,報縣級農業部門。
3. 縣級農業部門統一審核匯總,登記入冊,并于8月15日前,將訂單水稻良種生產計劃匯總審核表(見附件2)上報省農業廳。省農業廳會同省財政廳審核確認2010年訂單水稻生產種子的數量與面積。
4.省財政廳根據確認的2010年訂單水稻良種生產數量和面積,于8月底前將訂單水稻良種獎勵資金預撥給有關縣(市、區)財政局。
5.水稻良種收購結束后,有關種子企業按照農戶實際投售訂單水稻良種數量,填寫“訂單水稻良種獎勵資金發放表”(見附件3),并報當地農業部門。當地農業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在一個月內完成審核,并通過一卡(折)通將獎勵資金直接發放到農戶。
6.2011年2月底前,有關縣(市、區)農業、財政部門將訂單水稻良種獎勵落實情況總結和審核匯總表(附件4)以聯合行文形式報省農業廳、省財政廳;由省農業廳審核并經省財政廳復核后于3月底前與各地結算獎勵資金。
四、工作要求
1.明確職責分工。各地要進一步明確分工,加強溝通,共同做好水稻良種訂單獎勵工作。種子企業負責做好水稻良種的訂單簽訂、數據填報、良種收購等工作,對農戶投售的訂單內水稻良種,要認真核對投售對象、訂單品種、面積和數量,收購發票須填寫清楚訂單內收購的品種與數量。農業部門負責項目組織實施和工作指導,核實水稻制(繁)種面積和種子企業生產資質。財政部門負責獎勵資金的籌措發放和資金監督等工作。
2.加強監督檢查。各級要切實加強政策落實情況監督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對本區域上報的統計數字的真實性、準確性以及補貼資金專款專用情況負責。省級有關部門將開展不定期抽查,對違反規定,虛報水稻制(繁)種面積、套取獎勵資金的,一經查實,除追回當年獎勵資金外,將取消下一年度訂單簽訂資格;對截留、擠占、挪用獎勵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處罰。
3.加強宣傳服務。各地要通過農民信箱、政策明白卡等形式廣泛宣傳訂單水稻良種獎勵政策,深入基層,了解企業和農戶的需求,指導種子企業做好水稻良種訂單生產基地落實、訂單簽訂、良種訂單清冊填報等工作,確保政策宣傳到位、工作服務到位。
二0一0年四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