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農業廳行政處罰決定書
贛農(種) 罰[2010 ] 01 號
當事人基本情況:
單位名稱:浮梁利民種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華德
單位地址:浮梁縣城 電話:13879807626
當事人生產經營假“優I402”雜交水稻種子一案,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查明:當事人2009年生產、銷售的早稻“優I402”種子種植不結實,導致浮梁等地8700畝水稻減產絕收,造成農民直接經濟損失約470萬元。根據2009年6月23日專家鑒定,以及立案調查、取證,認定該批種子為假種子。
本機關認為:
當事人生產經營假“優I402”雜交水稻種子一案,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浮梁縣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已對浮梁利民種業有限公司及有關人員作出了相應的行政處罰,根據職能劃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我廳吊銷該公司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對此當事人沒有提出陳述申辯的意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本機關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吊銷當事人浮梁利民種業有限公司的主要農作物生產許可證和種子經營許可證。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國家農業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三個月內向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0一0年三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