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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行政處罰依據 |
項 |
裁量 階次 |
違法行為表現情形 |
行政處罰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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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吊銷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并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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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違法行為 |
生產、經營假、劣種子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下的。 |
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吊銷種子生產許可證或種子經營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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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違法行為 |
生產、經營假、劣種子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 |
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吊銷種子生產許可證或種子經營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六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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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違法行為 |
生產、經營假、劣種子違法所得在兩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 |
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吊銷種子生產許可證或種子經營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七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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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嚴重違法行為 |
生產、經營假、劣種子違法所得在三萬以上五萬元以下的。 |
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吊銷種子生產許可證或種子經營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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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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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吊銷違法行為人的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種子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生產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種子的; (二)未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經營種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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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取得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生產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種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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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違法行為 |
未取得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許可證,或未按照種子生產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種子,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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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違法行為 |
未取得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許可證,或未按照種子生產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種子,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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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違法行為 |
未取得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許可證,或未按照種子生產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種子,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二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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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嚴重違法行為 |
未取得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許可證,或未按照種子生產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種子,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 |
責令改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違法行為人的種子生產許可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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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經營種子的。” |
輕微違法行為 |
未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經營許可證,或未按照種子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經營種子,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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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違法行為 |
未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經營許可證,或未按照種子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經營種子,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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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違法行為 |
未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經營許可證,或未按照種子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經營種子,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二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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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嚴重違法行為 |
未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經營許可證,或未按照種子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經營種子,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 |
責令改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違法行為人的種子經營許可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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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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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為境外制種的種子在國內銷售的;(二)從境外引進農作物種子進行引種試驗的收獲物在國內作商品種子銷售的; (三)未經批準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 |
(一)為境外制種的種子在國內銷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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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違法行為 |
為境外制種的種子在國內銷售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下的。 |
責令停止經營,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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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違法行為 |
為境外制種的種子在國內銷售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 |
責令停止經營,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處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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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違法行為 |
為境外制種的種子在國內銷售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 |
責令停止經營,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處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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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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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從境外引進農作物種子進行引種試驗的收獲物在國內作商品種子銷售的; |
輕微違法行為 |
銷售從境外引進農作物種子進行引種試驗的收獲物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下的。 |
責令停止經營,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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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違法行為 |
銷售從境外引進農作物種子進行引種試驗的收獲物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 |
責令停止經營,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處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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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違法行為 |
銷售從境外引進農作物種子進行引種試驗的收獲物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 |
責令停止經營,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處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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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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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經批準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 |
輕微違法行為 |
未經批準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下的。 |
責令停止采集或者采伐,沒收天然種質資源,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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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違法行為 |
未經批準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 |
責令停止采集或者采伐,沒收天然種質資源,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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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違法行為 |
未經批準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 |
責令停止采集或者采伐,沒收天然種質資源,并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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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經營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 (二)經營的種子沒有標簽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三)偽造、涂改標簽或者試驗、檢驗數據的; (四)未按規定制作、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 (五)種子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未按規定備案的。” |
(一)經營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 |
輕微違法行為 |
銷售散裝種子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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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違法行為 |
銷售散裝種子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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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違法行為 |
銷售散裝種子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 |
責令改正,處以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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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營的種子沒有標簽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
輕微違法行為 |
經營的種子標簽應當標注內容缺失的。 |
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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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違法行為 |
經營的種子標簽標注內容與銷售的種子不相符的;進口種子無中文標簽的;轉基因種子無文字標注的。 |
責令改正,處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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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違法行為 |
經營的種子無標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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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處以六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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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偽造、涂改標簽或者試驗、檢驗數據的; |
輕微違法行為 |
偽造、涂改標簽或者試驗、檢驗數據情節輕微的。 |
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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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違法行為 |
偽造、涂改標簽或者試驗、檢驗數據情節嚴重的。 |
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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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按規定制作、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 |
輕微違法行為 |
種子生產、經營檔案一般性內容不健全的。 |
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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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違法行為 |
種子來源、數量、去向等重要內容缺失的。 |
責令改正,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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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違法行為 |
未制作或未按規定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 |
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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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種子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未按規定備案的。” |
輕微違法行為 |
未按規定期限備案超過5天的。 |
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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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違法行為 |
未按規定期限備案超過10天的。 |
責令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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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違法行為 |
未按規定期限備案超過15天的。 |
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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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向境外提供或者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的,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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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違法行為 |
違反規定,向境外提供或者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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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違法行為 |
違反規定,向境外提供或者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造成不良后果的。 |
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并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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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違法行為 |
違反規定,向境外提供或者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 |
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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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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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經營、推廣應當審定而未經審定通過的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種子的經營、推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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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違法行為 |
經營、推廣應當審定而未經審定通過的種子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下的。 |
責令停止種子的經營、推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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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違法行為 |
經營、推廣應當審定而未經審定通過的種子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 |
責令停止種子的經營、推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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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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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推廣應當審定而未經審定通過的種子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 |
責令停止種子的經營、推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并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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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嚴重違法行為 |
經營、推廣應當審定而未經審定通過的種子違法所得在二萬元以上的。 |
責令停止種子的經營、推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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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病蟲害接種試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試驗,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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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違法行為 |
違反本法規定,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病蟲害接種試驗,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責令停止試驗,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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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違法行為 |
違反本法規定,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病蟲害接種試驗,造成不良后果的。 |
責令停止試驗,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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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違法行為 |
違反本法規定,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病蟲害接種試驗,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 |
責令停止試驗,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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