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農業農村廳
關于印發《2024年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市(州)農業(農牧)農村局:
為進一步加強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提升執法水平和效能,現將《2024年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典型案例》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
四川省農業農村廳
2024年12月27日
2024年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典型案例
為有效維護農業生產經營秩序,保護農民合法權益,充分發揮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保障作用,2024年,全省各級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聚焦農產品穩定安全供給、十年禁漁等重點領域,加大違法案件查處力度,查辦了一批震懾效果好、示范效應強的案件,我廳從中選取了12個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開江縣某商行以登記品種名義銷售應當登記未經登記的農作物種子案
2023年2月3日,開江縣農業農村局接到線索,稱省外某商行在開江縣郵政倉庫利用網絡電商平臺,以登記品種名義銷售應當登記未經登記的蔬菜種子。經開江縣農業農村局立案調查,涉案種子通過網絡電商平臺已銷售金額26495.9元,剩余93箱(共計81800袋)種子待售,因涉案種子品種數多、量大面廣,開江縣農業農村局于3月22日將案件移送開江縣公安局。10月26日,開江縣公安局認為未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標準,建議由開江縣農業農村局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以登記品種名義銷售應當登記未經登記的農作物種子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及《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辦法》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及《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結合《四川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標準》,2024年1月2日,開江縣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種子93箱(共計81800袋),沒收違法所得26495.9元,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二 成都市新都區某農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3年2月20日,新都區農業農村局對新都區某農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種植、銷售的草莓(紅顏)進行監督抽檢,檢測結果顯示烯酰嗎啉農藥殘留量為0.52mg/kg,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763—2021)規定的標準限量0.05mg/kg的10.4倍。經成都市農業農村局立案調查,對當事人辦公場所、涉案批次草莓種植地點、投入品庫和草莓處理場所等調查后,認定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涉嫌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成都市農業農村局于4月10日將該案移送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區分局。2024年1月10日,當事人因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新都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案例三 巴中市“1·17”生產、銷售偽劣農藥案
巴中市開展2023年農藥市場監督抽查時,發現平昌縣某農資經營部經營的阿維菌素實測有效成分含量為0.06%,判定為不合格,且在中國農藥信息網查無標簽標注登記證號。因當事人連續3年在農藥市場監督抽檢中均有不合格農藥檢出,巴中市農業農村局將線索移送市公安局。經平昌縣公安局立案偵查,該農資經營部近年來長期通過物流渠道從省內外購進農藥,2024年1月至5月,其先后通過抖音、微信等途徑從省內外購進17個農藥品種,經巴中市農業農村局抽樣送檢,發現4個樣品不合格。6月4日,巴中市公安機關和農業農村部門赴省外開展聯合抓捕行動,成功搗毀制售假農藥黑窩點,涉案金額1000余萬元。對該農資經營部經營假農藥行為待法院刑事判決作出后再作處理。
案例四 安岳縣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銷售擅自修改經過登記批準的標簽內容的肥料及銷售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不符的肥料案
2024年4月2日,安岳縣農業農村局接群眾舉報,稱有人正在安岳縣元壩鎮桃兒村6組銷售肥料,其經營模式涉嫌為農資“忽悠團”。執法人員立即赴現場核查,發現一輛本地牌照的紅色小貨車,裝有90袋標稱省外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冠卜菌地樂®微生物菌劑肥料,該肥料的包裝信息與農業農村部登記的信息不一致。經安岳縣農業農村局立案查明,該涉案肥料確由省外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由河北運往安岳縣共計500袋(20噸),已向農戶銷售259袋(10.36噸),售賣單價150元/袋,銷售金額共計38850元,下鄉宣傳產品時向農戶贈送27袋(1.08噸),倉庫內存放214袋(8.56噸)。經抽樣送檢,該肥料有效活菌數(cfu)、膠凍樣類芽孢桿菌(cfu)不符合GB20287—2006 農用微生物菌劑標準,與登記批準不符。當事人的行為違反《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規定,5月31日,安岳縣農業農村局根據《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對當事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38850元,并處罰款30000元。
案例五 南充市順慶區王某某操作違法改裝的拖拉機案
根據《四川省農業農村廳 四川省公安廳關于組織開展拖拉機道路交通安全聯合執法檢查行動的通知》要求,2024年11月20日,順慶區農業農村局農業綜合執法大隊與順慶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四大隊在瀠溪街道開展拖拉機道路交通安全聯合執法檢查,發現王某某正操作一臺違規改裝的拖拉機在道路上行駛,交警四大隊當場暫扣其駕駛證與改裝拖拉機,交由順慶區農業農村局農業綜合執法大隊核查車輛及駕駛員信息。經查,當事人登記的拖拉機為輪式拖拉機,車后加掛貨架為其自行安裝,用于拉運貨物。當事人操作違法改裝的拖拉機拉運貨物的行為,違反《四川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依據《四川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結合《四川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農業機械)》,順慶區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操作違法改裝拖拉機的行為,限期拆除拖拉機違法改裝部分,并作出罰款1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11月26日上午,在交警直屬四大隊與順慶區農業農村局農業綜合執法大隊的共同監督下,當事人將拖拉機違法改裝部分自行切割拆除完畢。
案例六 涼山州某農資銷售有限公司未及時回收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并將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案
2024年7月,西昌市農業農村局在對涼山州某農資銷售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其未設置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回收裝置,也未發現已回收的包裝廢棄物。經西昌市農業農村局立案查明,當事人從2021年開始從事農資銷售業務,沒有及時回收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并將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鑒于當事人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且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西昌市農業農村局依據《四川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的規定,對當事人在違法行為對應的處罰幅度內按最低檔次實施處罰,9月27日,西昌市農業農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七 自貢市貢井區某農牧科技有限公司未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使用藥物飼料添加劑生產飼料案
2023年12月22日,自貢市貢井區農業農村局收到《關于對省農業農村廳2023年11—12月全省飼料質量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產品進行依法查處的函》,四川某農牧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558肉兔配合飼料”和“肉羊配合飼料”監督抽檢不合格。經查,四川某農牧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生產日期為2023年6月28日的“558肉兔配合飼料”100袋,貨值金額8200元;生產日期為2023年5月7日的“肉羊配合飼料”25袋,貨值金額2550元。2024年1月29日,依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結合《四川省農業行政裁量標準(飼料)》,自貢市貢井區農業農村局對涉案企業處沒收違法所得10342元、罰款7525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 遂寧市大英縣某飼料有限公司生產假獸藥案
2024年7月11日,大英縣農業農村局接遂寧市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處理單,有人舉報其在京東平臺某飼料專營店購買的標稱四川省大英縣某飼料有限公司生產的產品“飼料原料金銀花提取物 柴胡液體型”,涉嫌為假獸藥。經查,四川省大英縣某飼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共生產“飼料原料金銀花提取物 柴胡液體型”332瓶(500ml/瓶)。涉案產品原料組成含獸藥,但未取得獸藥產品批準文號。根據《獸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涉案產品應按照假獸藥處理。依據《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結合《四川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獸藥)》,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大英縣農業農村局對四川省大英縣某飼料有限公司處沒收違法所得1460元、罰款14608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 成都市彭州市王某某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案
2024年5月11日凌晨,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接成都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總隊案源信息,檢查發現彭州市桂花鎮一林盤房屋內有人正在從事生豬非法屠宰活動。執法人員在現場發現未屠宰的生豬18頭、已宰生豬5頭、已分邊豬肉胴體28片,刀具、鐐環及豬內臟若干。經立案調查后市場詢價,認定涉案貨值金額為80440元。2024年8月30日,依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結合《四川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彭州市農業農村局對王某某作出沒收涉案工具、罰款8044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 南充市高坪區王某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生豬和河南省某物流有限公司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生豬案
2023年11月29日,南充市高坪區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在高坪區都京工業園巡查時發現運載98頭生豬的一輛貨車,當事人無法提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經查,該批生豬系王某通過山西的生豬販運戶高某在山西運城收購,貨值金額18.1545萬元。由高某聯系河南省駐馬店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將該批生豬運輸至高坪區,該批生豬未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王某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生豬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高坪區農業農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條第一款和《四川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八條之規定,對王某作出了罰款10.8927萬元的行政處罰。河南省駐馬店市某物流有限公司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生豬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高坪區農業農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條第一款和《四川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八條之規定,對該公司作出了罰款4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一 樂山市市中區“3.21”非法捕撈案
根據禁漁巡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線索,樂山市市中區農業農村局與公安分局開展了長達半年的蹲守摸排、技術偵查,于2024年3月20日晚開展聯合“收網”行動,于岷江市中區段與五通橋區段交界水域,現場抓獲通過電魚方式開展非法捕撈的團伙,扣押運輸車輛、作案船只、電魚設備等作案工具,查獲漁獲物1122斤。經評估認定,本次非法捕撈行為對國家魚類資源造成直接、間接損害價值共計217.78萬元。通過對“捕運銷”鏈條的深挖細查,該團伙自2022年以來非法捕撈5100余斤,造成生態損害總價值超過620余萬元;該團伙還經營餐館對非法漁獲物進行加工銷售,并利用“抖音”等網絡媒體大肆宣傳“野生魚品種豐富”,氣焰囂張。該團伙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并加工販賣非法捕撈的水產品,符合“野生動物解釋”第三條規定的入刑標準,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的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等。目前案件已完成偵查工作,該團伙9名涉案人員均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案例十二 鄰水縣馮某使用禁用漁具非法捕撈案
2024年2月2日晚上10時許,馮某雨和甘某英夫妻二人到鄰水縣大洪河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核心區復盛鎮和平鄉平灘橋河段,使用禁用漁具三重刺網進行捕撈,被巡邏的漁政執法人員當場查獲,其漁獲物共計48.022千克。2024年2月28日,該案由鄰水縣公安機關移送鄰水縣檢察院審查起訴。2024年6月4日,馮某雨、甘某英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在鄰水縣法院豐禾派出法庭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馮某雨、甘某英被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附帶的民事公益訴訟請求當庭兌現,由二被告賠償生態修復費用5349.64元。2024年11月7日凌晨4時許,鄰水縣漁政執法人員發現兩人在河中使用三副禁用漁具三重刺網進行捕撈,并當即進行了擋獲,其漁獲物約15千克。在核實身份時,發現其中一人是2024年2月在復盛鎮和平鄉平灘橋河段實施非法捕撈的馮某雨,通過“兩法銜接”,漁政執法人員將此案移交公安機關,目前,當事人馮某雨、馮某華等2人的行為已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目前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