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某生產資料門市部經營劣種子;某農資銷售中心經營劣種子、銷售的種子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未按規定備案、未按照要求保存調運檢疫證明原件或者復印件,獲行政處罰。
濟南市某網絡科技公司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玉米種子;某公司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種子,行政處罰。
近期,北京、山東等地依法查處一批假劣農資違法案件,嚴厲打擊農資違法行為,公布典型案例,一起來看看!
01
某生產資料門市部經營劣種子案
北京市密云區農業農村局于2024年1月15日接到北京市種子質量監督檢驗站出具的檢測報告,報告顯示某生產資料門市部經營的翠紅(蘿卜)種子被判定為劣種子。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6月18日購進翠紅(蘿卜)種子,已銷售40袋種子,違法所得合計160元,庫存122袋種子。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二項的規定,參照北京市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北京市密云區農業農村局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60元;沒收劣種子122袋的行政處罰。
02
某農資銷售中心經營劣種子、銷售的種子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未按規定備案、未按照要求保存調運檢疫證明原件或者復印件案
北京市房山區農業農村局于2024年5月31日接到“在某農資銷售中心購買的花生種子不發芽”的舉報,予以立案。經查,當事人購進5袋花生種子(登記編號為GPD花生(2018)370067,商品名稱為“結不夠”,每袋25千克)進行銷售,經抽樣檢測質量低于國家規定標準,判定為劣種子,貨值金額1450元,已銷售2袋花生種子(50公斤),除已退賠部分,認定違法所得290元;該花生種子標簽未標注種子生產經營者注冊地地址、檢測日期、質量保質期、品種適宜種植區域、種植季節,包裝袋中未發現內標簽和使用說明,屬于銷售的種子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當事人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未按規定備案,也未按照要求保存調運檢疫證明原件或者復印件。北京市房山區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涉及的多個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合并罰沒款3590元;沒收劣花生種子3袋。
03
濟南市某網絡科技公司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玉米種子案
濟南市農業農村局收到濟南市政府督查室通知,反映江蘇南通徐先生在拼多多某網店購買的“MC670”玉米種子,種植后造成減產,懷疑是假種子。經調查,當事人通過在拼多多網店將“MC670”玉米種子銷售至品種審定公告確定的適宜生態區域外,未按規定進行備案。同時,當事人在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將上述“MC670”玉米種子分裝成小規格的玉米種子并通過網店銷售,涉案玉米種子貨值金額共計648.76元,違法所得527.68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和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2024年1月,濟南市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527.68元、罰款21000元的行政處罰。
04
濟南某公司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種子案
2024年6月,濟南市歷城區農業農村局接到濟南市農業農村局案件移送函,反映濟南某公司在網絡平臺違規銷售農作物種子。經調查,當事人于網絡平臺銷售的“豐兩優華占水稻種(國審稻20196105)”“豐兩優4號水稻種(豫引稻2007003)”“C兩優919水稻種(國審稻20196038、國審稻20186097)”“蠡樂969玉米種(皖審玉20221016、川審玉20200002)”未通過國家級或省級審定,涉案種子貨值金額462.29元,違法所得462.29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濟南市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62.29元、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丨農業農村部、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編輯丨農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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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農村報丨農財寶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