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種權人單方委托作出的鑒定報告的審查標準及重新鑒定的啟動
——(2023)最高法知民終1790號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審結一起涉及“京糯6”玉米品種的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明確對于品種權人單方委托檢測機構作出的鑒定報告應當進行實質審查。如發現鑒定報告存在對照樣品來源不明,且案件具備重新鑒定條件的,審理法院應當對品種權人予以釋明;品種權人申請重新鑒定,人民法院啟動司法鑒定不以其他各方當事人同意鑒定為前提;如品種權人不申請重新鑒定,則應當認定其未完成舉證責任,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該案中,北京市某科學院是“京糯6”玉米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人,“京科糯2000”是其以“京糯6”為母本生產的審定品種。北京市某科學院授權北京某育種公司在中國范圍內生產、加工、經營“京糯6”,并對市場上存在的侵害“京糯6”品種權的行為提起訴訟。北京某育種公司起訴主張,廣西某種業公司、深圳某種子公司、某種籽店未經北京某育種公司許可,擅自以“京糯6”為親本生產、銷售被訴侵權種子“深科糯8號”,侵害其合法權益,請求判令廣西某種業公司、深圳某種子公司、某種籽店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北京某育種公司自行委托檢測中使用的對照樣品由北京某育種公司自行提供,真實性不能確認,故向各方當事人進行釋明。經釋明,北京某育種公司同意重新鑒定,深圳某種子公司不同意重新鑒定,一審法院依法啟動重新鑒定,委托某基因檢測鑒定中心對被訴侵權種子“深科糯8號”與以“京糯6”為母本生產的審定品種“京科糯2000”進行真實性鑒定,對被訴侵權種子“深科糯8號”與“京糯6”進行親子關系鑒定。鑒定結論為被訴侵權種子與“京科糯2000”為近似品種,與“京糯6”疑似具有親子關系。根據上述真實性鑒定和親子關系鑒定的結果,一審法院認定被訴侵權種子“深科糯8號”系使用授權品種“京糯6”作為親本生產而來,進而認定廣西某種業公司、深圳某種子公司、某種籽店構成侵權。據此判決廣西某種業公司、深圳某種子公司、某種籽店停止侵權,承擔賠償責任。
廣西某種業公司、深圳某種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以一審法院啟動鑒定程序不合法、本案所涉親子關系鑒定沒有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鑒定結論不應予以采信為由,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判決認為:
首先,關于應否啟動鑒定的問題。對于權利人自行委托有關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人民法院應進行實質審查。一審法院在已查明北京某育種公司自行委托檢測取得的檢驗報告存在樣品來源不明、檢測報告不完整等問題,且本案具備重新鑒定條件的情況下,向當事人釋明檢驗報告中存在的問題,并告知不申請重新鑒定可能承擔的不利后果,于法有據。深圳某種子公司雖明確表示不同意啟動司法鑒定,但不影響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二)》第二十條之規定啟動鑒定程序。
其次,關于鑒定報告的證明力審查。對于授權品種與被訴侵權種子親子關系的認定,屬于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對該專門性問題的鑒定,在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情況下,對于參照品種真實性鑒定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作出的親子關系鑒定意見,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之一。當檢驗結果不能排除被訴侵權種子是使用授權品種生產而來時,可以據此認定權利人對于待證事實完成了初步舉證責任。被訴侵權人主張并未使用授權品種作為親本的,應提交相應的反駁證據。本案中,參照國家標準出具的親子關系鑒定報告可以作為判斷被訴侵權種子在生產時重復使用了授權品種“京糯6”繁殖材料的初步證據。同時結合被訴侵權種子與“京科糯2000”是近似品種的真實性鑒定報告結論,可以進一步佐證被訴侵權種子是使用“京糯6”的繁殖材料作為親本生產而來。廣西某種業公司、深圳某種子公司并未舉證證明被訴侵權種子具有合法的親本來源,故對其上訴意見不予采信。
該案明確,在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中,對于權利人自行委托有關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人民法院應當就對照樣品來源等問題進行實質審查;在目前植物品種親子關系鑒定尚缺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情況下,對于鑒定機構參照品種真實性鑒定標準作出的親子關系鑒定意見,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