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散裝假種子被判七年,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生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水稻種子,被處罰款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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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時代能動司法典型案事例”新聞通報會,會上通報一起分裝銷售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案。同時,廣東省、江蘇省連云港市、湖南省永州市也發布了執法典型案例;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平輿縣檢察院分別辦理了一起銷售偽劣種子案。
一起來看看案件詳細內容↓↓
01
分裝銷售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案
標的額達400余萬元
【基本案情】某農科院取得某小麥植物新品種權。被告某農資中心在未取得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將某小麥種子用白皮袋進行分裝銷售。原告在法院陸續起訴了十起該小麥品種侵權糾紛關聯案件,標的額達400余萬元。法院充分考慮種業銷售特點,協同相關部門共同研判,審慎作出第一份示范判決,認定被告在未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分裝銷售被訴種子行為構成侵權。判決作出后,法官與其余九起案件當事人深入溝通,以一案作示范,既講情理又講法理,最終各被告均自愿接受賠償方案。
【典型意義】種子是農業的芯片,種業保護無小事。濟南中院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妥善審理侵犯某小麥植物新品種權案,對未經品種權人同意私自分裝銷售種子的行為給予否定性評價,充分體現了嚴格依法保護的知識產權司法理念。同時本案采取“首案示范+類案調解”的形式,在查明案件事實、明確行為導向的前提下,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妥善化解種子侵權糾紛系列案件,做到了勝敗皆明、案結事了。
02
生產、銷售偽劣花生種子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處罰金28萬元
近日,一起由平輿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宣判,被告人盛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8萬元。
2023年2月,農戶吳某經人介紹,來到盛某的種子店購買花生種子。看到盛某店里優惠力度較大,吳某自己買了花生種子后,還介紹親友購買了盛某銷售的花生種子。
“這批種子播下后,農戶們發現,花生苗出現了高矮不齊、成熟度不一、品種雜的現象。”2023年3月,焦急萬分的農戶們向對口幫扶走訪的平輿縣檢察院檢察官反映情況。仔細查看農戶家留存的種子后,檢察官發現農戶們購買的種子沒有生產廠家、沒有生產日期,也沒有國家審批文號。這時,農戶們才意識到自己買到了假種子。2023年3月13日,檢察官將案件線索移送至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平輿縣檢察院派出業務骨干,依法提前介入,引導偵查。
經查,備耕期間,盛某在未獲取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和農作物種子生產備案手續的情況下,從糧販及群眾手中購買白包帶殼花生果,冒用河南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某種業有限公司等名稱,在租賃的倉庫中將這些花生種子包裝加工成市場暢銷的花生種子進行銷售。經平輿縣農業農村局認定,盛某生產、銷售的花生種子為假種子。
在該案偵查過程中,檢察機關引導偵查機關核查涉案金額、查清贓物去向、厘清犯罪嫌疑人財產狀況,及時對犯罪嫌疑人涉案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同時征集被害人線索,確定被害人群體、涉案田畝,確保后續財物追繳和理賠工作順利進行。2023年6月28日,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將該案移送至平輿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為了督促引導犯罪嫌疑人主動退贓退賠,辦案檢察官多次對犯罪嫌疑人釋法說理。在多方努力下,盛某主動認罪認罰,退賠23萬余元,賠償了農戶損失。
檢察院以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盛某提起公訴,平輿縣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盛某當庭表示認罪認罰、不上訴。
03
賣散裝假種子被判七年
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2023年12月28日,澄江法院對被告人楊某某、姜某某銷售偽劣種子罪一案公開宣判,以銷售偽劣種子罪各判處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責令二被告人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由二被告人共同賠償7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生產損失587049元。

澄江法院經審理查明:2022年8月,被告人楊某某、姜某某應澄江市李某某等7農戶播種“凌西一寸”蠶豆的需求,楊某某到四川省簡陽市向鐘某某、張某某訂購蠶豆3.5噸,楊某某、姜某某將其中1950公斤無標識散裝蠶豆以“凌西一寸”種子品種按45元每公斤的價格銷售給李某某等7戶農戶播種,姜某某收取農戶預付款48750元并與農戶簽訂農作物種子購銷合同。李某某等7戶農戶共種植該“凌西一寸”種子443.55畝,播種后發現部分植株開花及果實異常、產量減少,給種植農戶共計造成生產損失達733813元(含預期可得利益損失、購種價款,并扣減已取得收益部分)。經玉溪市農業農村局認定,該銷售的1950公斤蠶豆種子為假種子。

澄江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姜某某銷售明知是假的種子,造成他人生產損失733813元,應以銷售偽劣種子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二被告人的行為致使他人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律應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當。二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構成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系初犯,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害人明知是無標簽散裝種子仍大量購買,且未合理鑒別,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對損害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可酌情減輕對被告人的處罰。對于刑事附帶民事部分,二被告人銷售偽劣種子,造成他人生產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被害人過錯程度,本院認定七被害人自行承擔20%的責任,其余80%由被告人楊某某、姜某某承擔。針對澄江市農業農村局出具的《經濟損失測算報告》、玉溪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作出的《價格認定結論書》、7種植戶自行主張的三種損失主張,結合控辯雙方爭議焦點,澄江法院充分考慮糾紛田塊與對照地塊“立地條件”及播種時間、管理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平均畝產值、市場單價、已得利益,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二被告人表示量刑過重,將考慮上訴。
04
某種子開發經銷部經營劣種子
被處罰款193200元
【案情簡介】
2023年4月,寧遠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接相關部門線索移送函,一種糧大戶在寧遠縣某種子開發經銷部購買的600kg桃秀優美珍雜交水稻種子出芽率不高,執法人員立即對該批次雜交水稻種子進行扦樣送檢。經檢驗,該樣品凈度為99.6%,發芽率為65%,水分為12.5%,根據GB4401.1-2008,判定該樣品的凈度、水分檢測指標符合要求,發芽率檢測指標不符合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該批次雜交水稻種子為劣種子。
【調查與處理】
經立案查明,當事人共銷售上述雜交水稻種子共計600kg,召回140kg,獲銷售收入32200元。寧遠縣農業農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參照《湖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種子)》,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召回種子140kg,沒收違法所得32200元,并罰款193200元的行政處罰。
【法律分析】
當事人經營發芽率不合格的水稻雜交種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一)項“下列種子為劣種子:(一)質量低于國家規定標準的;”之規定,應當認定為劣種子。當事人經營劣種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禁止生產經營假、劣種子。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打擊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違法行為,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劣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二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二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給與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生產、銷售假劣種子的行為嚴重危害國家農業生產安全,損害農民合法利益,及時、準確打擊該類犯罪,是農業執法部門保護農民權益,維護農村穩定的職責。
該案件發生在春耕生產和“湘劍護農”農資打假專項行動的關鍵時段,執法機關及時介入,在該縣范圍內開展大量調查和走訪,迅速確定了劣水稻種子的銷售范圍,防止劣種子的擴散。在處理該案件時,及時組織當事人和種糧戶積極調解,挽回了種糧戶的損失,化解了矛盾,并通過充分教育和懲戒經銷商相結合的原則,取得了很好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05
生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水稻種子
被處罰款40000元
2023年6月8日,根據群眾舉報,海州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江蘇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庫房內堆放名稱為金粳787水稻種子410袋10250斤,新科稻31的包裝袋121個。經商標所有人鑒定為侵權商品。經查,案發時,當事人共銷售金粳787水稻種子10475斤,剩余10250斤,銷售新科稻31水稻種子2000斤。違法經營額共計28492.5元。當事人無法提供產品進貨合同票據,也不能說明提供者,無法證明其合法來源,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當事人生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所列行為,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2023年7月3日,海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作出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金粳787水稻種子410袋共計10250斤,新科稻31的包裝袋121個,罰款40000元的行政處罰。
06
揭陽市某種子店非法經營種子案
涉案金額約339.225萬元
2023年6月10日下午3時,根據舉報線索,揭陽市農業農村局聯合揭陽市公安局環食藥支隊對揭陽市揭東區錫場鎮某種子店進行突擊檢查。現場發現有一批農資產品,有營業執照和銷售賬本。當事人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隨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周某、賴某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當事人指認了“南甜6號”種子外包裝相片(公安部門提供),據當事人陳述和銷售記錄信息:該店銷售金百甜15號、閩雙色6號、南甜6號、南甜5號等玉米種子三年時間,銷售金額約339.225萬元。除金百甜15號種子外,其他種子外包裝均未標注種子生產許可證號、生產地址、審定編號、檢疫證明編號。
當事人周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無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子。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該店銷售金百甜15號、閩雙色6號、南甜6號、南甜5號等種子三年時間,涉案金額約339.225萬元。涉案人員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一條的規定,現已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2023年6月11日,公安機關向該局送達立案告知書。2023年6月16日,公安機關向該局送達破案告知書。2023年6月16日,該局將該案件作結案處理。
來源丨 河南法制報、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大眾日報、永州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連云港市場監管等
編輯丨農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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