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黑龍江省種業創新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地)、縣(市、區)農業農村局、財政局,省直有關單位:
為規范和加強種業創新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進我省種業振興發展,根據《黑龍江省種業振興行動實施方案》、《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黑政辦規〔2020〕21號)等規定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黑龍江省種業創新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認真抓好落實。
附件:黑龍江省種業創新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黑龍江省農業農村廳 黑龍江省財政廳
2023年9月18日
附件
黑龍江省種業創新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種業振興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加強省級種業創新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規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項目建設質量和資金投資效益,加快推進我省種業振興,根據《黑龍江省種業振興行動實施方案》、《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黑政辦規〔2020〕21號)等規定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種業創新發展資金是指省級預算安排用于種業創新發展方面資金。
第三條 種業創新發展資金的預算安排、資金分配、撥付使用、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種業創新發展資金由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按照“政策目標明確、事權劃分清晰、分配辦法科學、支出方向協調、堅持績效導向”的原則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種業創新發展資金的預算安排,會同省農業農村廳制定資金分配方案,下達資金預算,組織、指導和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指導市(地)、縣(市、區)財政部門加強資金管理等工作。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種業創新發展資金支持的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的組織、編制和審核,根據省委省政府有關決策部署,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內容,研究提出年度具體任務和資金測算分配建議。會同省財政廳下達年度工作任務,指導、推動項目實施單位做好任務實施工作,開展任務完成情況監督,按規定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加強績效管理結果應用等工作。
市(地)、縣(市、區)財政部門主要負責資金的預算分解下達、資金審核撥付及使用監督等工作,組織開展本轄區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省直屬單位、科研院校,市(地)、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主要負責本部門、本轄區項目庫建設、提出具體資金安排意見、實施方案編制、項目審核篩選、現場核查、項目申報、項目組織實施和監督驗收等,做好本部門、本轄區預算執行,具體開展本部門、本轄區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和結果應用等工作。
第二章 資金使用范圍
第五條 種業創新發展項目應緊緊圍繞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種業振興的決策部署,按照《黑龍江省種業振興行動實施方案》確定的工作任務和工作目標,重點用于開展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利用,種業創新攻關、企業扶優、基地提升、市場凈化等工作。項目資金主要用于:
(一)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利用。主要用于國家和省級種質資源庫(場、圃、區)建設,野生植物原生境保護點(區)建設;開展農業種質資源普查、收集、整理、鑒定、登記、保存、交流、開發和利用等工作;建立省級主要農作物種質資源DNA指紋圖譜庫和特征庫等。
(二)種業創新攻關。主要用于生物育種技術研發應用、種業創新平臺建設;開展農作物、畜禽、水產等育種攻關;農作物品種試驗審定、篩選鑒定、跟蹤評價、專家育種示范基地;重大品種研發與推廣后補助;農作物品種綜合區域試驗站等建設;開展種畜禽生產性能測定等種業基礎性工作;建立省級審定主要農作物品種DNA指紋庫等。
(三)種業企業扶優。主要對優勢種業企業固定資產投資、育種研發給予補助,對流動貸款給予貼息。
(四)種業基地提升。主要支持農作物、中藥材、畜禽、水產原良種繁育基地、南繁基地建設;種子藥劑包衣、畜禽良種提升、種畜禽場動物疫病凈化等。
(五)種業市場凈化。主要用于省級種業市場監管,種業知識產權保護;種子、種畜禽及其遺傳物質的質量檢測,種子質量認證;省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種業數字化建設、農作物種子質量檢測體系建設;種業執法和技術服務人員培訓等。
(六)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種業工作任務。種業創新發展資金不得用于興建樓堂館所、彌補預算收支缺口等與種業創新發展無關的支出。
第六條 種業創新發展資金的支持對象主要是承擔相關項目任務的省直屬單位、科研院校以及市(地)、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種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第七條 種業創新發展資金按照不同的扶持政策,可以分別采取直接補助、政府購買服務、貸款貼息、先建后補、以獎代補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章 資金分配和預算下達
第八條 種業創新發展資金應突出重點、精準投入,集中財力辦大事,切實提升我省種業創新能力,可采取因素法和項目法分配。農業種質資源普查、收集、整理、鑒定、登記、保存、交流、開發和利用;農作物品種試驗;重大品種研發與推廣后補助;種畜禽生產性能測定;種子藥劑包衣、畜禽良種提升、種畜禽場動物疫病凈化;種子、種畜禽及其遺傳物質的質量檢測,種子質量認證;省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種業執法和技術服務人員培訓等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
國家和省級種質資源庫(場、圃、區)建設,野生植物原生境保護點(區)建設;建立省級主要農作物種質資源DNA指紋圖譜庫和特征庫;生物育種技術研發應用、種業創新平臺建設;農作物、畜禽、水產等育種攻關;農作物品種審定、篩選鑒定、跟蹤評價、專家育種示范基地;農作物品種綜合區域試驗站等建設;建立省級審定主要農作物品種DNA指紋庫等;優勢種業企業固定資產投資、育種研發補助和流動貸款貼息;農作物、中藥材、畜禽、水產良種繁育基地、南繁基地建設;省級種業市場監管,種業知識產權保護;種業數字化建設、農作物種子質量檢測體系建設等主要采取項目法分配。
(一)資金分配采取因素法的,由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省委省政府有關決策部署及種業創新發展實際需要,結合年度建設任務(任務清單),選取與項目相關的分配因素,進行測算分配資金。
(二)資金分配采取項目法的,由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結合年度建設任務(任務清單),根據相關規劃、實際需求等情況,明確項目申報主體、支持范圍、申報條件和流程,省農業農村廳組織相關領域專家或第三方評審,通過集體決策等程序擇優分配資金。
(三)同一項目申報單位不得違規多頭申報,對已有普惠性等政策渠道支持的項目或已享受政府相關補貼的同一環節,原則上不予重復支持。
第九條 資金分配可根據績效評價結果、預算執行等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審計等監督發現問題等因素進行適當調節,進一步突出激勵導向。
第十條 種業創新發展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嚴禁違規將專項資金從國庫轉入財政專戶,或將專項資金支付到預算單位實有資金銀行賬戶。
第四章 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條 種業創新發展資金按照資金投入與任務相匹配原則進行使用管理,并實施年度動態調整。省農業農村廳根據資金使用管理規定,及時向省財政廳提出資金具體分配方案及相關績效目標,確保履行資金報批程序后,省財政廳在規定時限內下達資金和相關績效目標。各地不得跨轉移支付項目整合資金,不得超出任務范圍安排資金,不得將種業創新發展資金直接切塊用于地方性政策任務。
第十二條 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應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余的種業創新發展資金,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應結合職能分工,各司其職、密切協作,督促項目單位加快項目建設和資金撥付進度。農業農村部門、科研院校根據資金使用單位項目建設進度和完成情況,憑審核確認后的材料,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資金撥付申請,財政部門在規定時限內撥付資金。
第十四條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組織核實資金支持對象的資格、條件,督促檢查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為財政部門按規定標準分配、審核撥付資金提供依據,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政策到期,以及已從中央基建投資等其他渠道獲得性質類同的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嚴格審核,不得申請種業創新發展資金支持。
第五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
第十五條種業創新發展資金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按照《中共黑龍江省委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黑龍江省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績效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設定資金績效目標、開展績效目標執行情況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工作,績效目標設定應與資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
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加強績效目標管理,按要求科學合理設定、審核績效目標。未按要求設定績效目標或績效目標設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調整的,不得進入轉移支付預算分配和資金分配流程。
預算執行中,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按要求開展績效監控,及時發現并糾正存在的問題,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預算執行結束后,科研院校和市(地)、縣(市、區)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按要求開展績效自評,并將績效自評結果報送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按程序匯總審核形成整體績效自評結果,并將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按規定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省級種業創新發展資金預算安排、資金分配、改進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據;按規定做好績效信息公開。
第十六條 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種業創新發展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綜合運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提升監督效能,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問題。
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防范和化解財政風險要求,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
第十七條 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審核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修改基礎數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或項目)分配資金或者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標準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占挪用種業創新發展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科研院校和市(地)、縣(市、區)農業農村、財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部門、本地區實際,制定本級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8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