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5日下午,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在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知識產權特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海南某種業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一案。

原告向法庭主張,其系“T37”“WH818”玉米屬新品種權人之一,被告銷售的玉米種子 “彩糯10”的親本之一為“T37”的實質性派生品種,被告未經其授權或同意,為商業目的使用“WH818”“T37”重復運用于繁殖、生產“彩糯10”,構成對其植物新品種權的侵犯,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0萬元。
被告辯稱,“彩糯10”由其自主選育并通過省級品種審定,母本為“W18”,父本為“H66”,已辦理“彩糯10”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銷售“彩糯10”的行為合法。
原、被告向法庭提交了支持其主張的初步證據,并在法庭主持下進行了質證。被告認為,原告提交的測試報告,不能作為認定涉案種子的親本與原告主張品種權保護的品種具有實質性派生關系等依據。并結合答辯意見,就相關爭議向法庭提交了請求田間種植的現場鑒定申請。在法庭的主持下,原、被告雙方就鑒定內容、方法以及檢材的來源達成初步意見。
法庭宣布暫時休庭,將在后續鑒定結論的基礎上進一步審理。

海南省人大代表、海南省政協委員、海南省農業農村廳代表、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管理局及園區科研單位、企業代表旁聽了庭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2021年修正)
第二十八條 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可以將植物新品種權許可他人實施,并按照合同約定收取許可使用費;許可使用費可以采取固定價款、從推廣收益中提成等方式收取。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得生產、繁殖和為繁殖而進行處理、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出口以及為實施上述行為儲存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涉及由未經許可使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而獲得的收獲材料的,應當得到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許可;但是,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對繁殖材料已有合理機會行使其權利的除外。
對實質性派生品種實施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征得原始品種的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同意。
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的實施步驟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九十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十)實質性派生品種是指由原始品種實質性派生,或者由該原始品種的實質性派生品種派生出來的品種,與原始品種有明顯區別,并且除派生引起的性狀差異外,在表達由原始品種基因型或者基因型組合產生的基本性狀方面與原始品種相同。
來源: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
文:羅靜怡;圖:符琳
編輯:覃清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