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最高人民法院消息,為進一步總結和發揮典型案例積極作用,切實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從其2022年審結的3468件技術類知識產權和壟斷案件中精選20件典型案例,現將關于植物新品種保護案例總結如下(點擊查看全文)。
1 “YA8201”玉米植物新品種侵權案
【四川雅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云南金禾種業有限公司、云南瑞禾種業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783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789號
【基本案情】雅玉科技公司系“YA8201”玉米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人。雅玉科技公司以金禾種業公司以商業為目的重復使用“YA8201”生產“金禾玉618”和“金禾880”玉米種子,瑞禾種業公司向金禾種業公司出借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為由,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金禾種業公司、瑞禾種業公司停止侵害并連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一審法院認為,金禾種業公司構成侵權,瑞禾種業公司構成幫助侵權,判令兩公司停止侵害并在兩案中分別連帶承擔懲罰性賠償10萬余元和45萬余元。雅玉科技公司、金禾種業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金禾種業公司明知“YA8201”為雅玉科技公司享有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仍非法向他人租借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實施有關侵權行為,構成情節嚴重的故意侵權,應當從嚴適用懲罰性賠償;金禾種業公司拒不提供財務賬簿,構成舉證妨礙,可以采納品種權人主張的利潤,并考慮“YA8201”品種權對“金禾玉618”“金禾880”的貢獻率,認定懲罰性賠償計算基礎。改判金禾種業公司在兩案中分別賠償雅玉科技公司69萬余元和152萬余元;瑞禾種業公司因非法出借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兩案系對租借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行為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件。兩案中人民法院秉持有利于權利保護的司法理念,合理確定親本品種權對侵權利潤的貢獻率并從嚴適用懲罰性賠償,為凈化種子市場提供有力司法支持。同時,準確適用舉證妨礙排除規則,為有效破解品種權人“舉證難”問題開辟新路徑。
2 “楊氏金紅1號”獼猴桃植物新品種侵權案
【四川依頓獼猴桃種植有限責任公司與馬邊彝族自治縣石丈空獼猴桃專業合作社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211號
【基本案情】依頓獼猴桃種植公司為“楊氏金紅1號”獼猴桃植物新品種實施被許可人,經品種權人授權可以自己名義維權。依頓獼猴桃種植公司以石丈空獼猴桃合作社未經許可種植涉案授權品種獼猴桃樹7000株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石丈空獼猴桃合作社無需停止侵權,但向其支付許可使用費至不再種植或品種權保護期限屆滿為止。一審法院判決石丈空獼猴桃合作社支付依頓獼猴桃種植公司2019年12月18日至2021年7月16日期間的品種許可使用費11萬余元;從2021年7月17日起,按每株每年10元的標準支付許可使用費至停止種植之日,最長不超過授權品種保護期限;并支付本案維權合理開支3萬元。石丈空獼猴桃合作社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石丈空獼猴桃合作社的種植行為不屬于“私人非商業性使用”,應當認定為未經許可生產繁殖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侵權行為;對于多年生植物,應當肯定和鼓勵品種權人以給付許可使用費的請求代替停止侵害請求。在確定許可使用費時,既要尊重授權品種的市場價值,也要保障種植者通過勤勉勞動、科學管理從種植行為中可以獲得的合理預期利益。因一審確定的許可使用費標準已考慮了上述因素,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涉及無性繁殖品種的種植行為侵權判斷,同時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鼓勵以許可使用費代替停止侵權,既有效維護品種權人合法權利,又合理兼顧種植戶的經濟利益,有利于在切實保護種業知識產權的同時避免資源浪費,發揮多年生植物的長久經濟效益,實現多方共贏。
3 “彩甜糯6號”雜交玉米親本植物新品種侵權案
【荊州市恒彩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與鄭州市華為種業有限公司、甘肅金盛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13號
【基本案情】恒彩農科公司系“T37”和“WH818”玉米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共有人,其使用上述品種作為父母本選育的“彩甜糯6號”通過國家玉米品種審定。恒彩農科公司認為,鄭州華為種業公司生產并銷售、金盛源農科公司銷售的“彩甜糯866”種子是重復使用“T37”和“WH818”作為親本生產的繁殖材料,侵害了涉案植物品種權,故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兩公司停止侵害,共同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2萬元。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恒彩農科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被訴侵權玉米種子與“彩甜糯6號”屬于基因型相同或極近似品種,基于玉米遺傳規律,可以初步推定被訴侵權玉米種子使用了與“彩甜糯6號”相同父母本。重復使用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生產另一品種繁殖材料的侵權行為人不得銷售其生產的該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是制止生產者侵權行為、防止侵權損失擴大的應有之義。遂改判鄭州華為種業公司停止生產、銷售“彩甜糯866”種子,并全額支持權利人的賠償請求。同時,對于鄭州華為種業公司、金盛源農科公司未經審定推廣主要農作物種子的涉嫌違法行為線索,依法移送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典型意義】人民法院結合玉米遺傳規律適時轉移舉證責任,運用事實推定認定被訴雜交玉米種與授權品種的親子關系,為品種權人提供了有利保護。同時,判令重復使用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生產另一品種繁殖材料的侵權行為人停止對該另一品種繁殖材料的銷售行為,進一步擴展了品種權保護環節,為品種權人提供了有力保護。此外,將未經審定推廣玉米種子的違法行為線索移送行政主管部門處理,也體現了加強司法保護與行政執法的有機銜接,推動構建知識產權大保護格局。
4 雜交玉米植物新品種親本“W68”技術秘密侵權案
【河北華穗種業有限公司與武威市搏盛種業有限責任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147號
【基本案情】華穗種業公司是“萬糯2000”玉米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人和“萬糯2000”的親本“W68”的技術秘密權利人。其以搏盛種業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為由,向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搏盛種業公司承擔有關侵權責任。一審法院認為,搏盛種業公司構成對“W68”技術秘密權益的侵害,判決其停止侵害,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150.5萬元。搏盛種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主張“W68”作為親本不屬于商業秘密的保護客體。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作物育種過程中形成的育種中間材料、自交系親本等,是育種者付出創造性勞動的智力成果,具有技術信息和載體實物兼而有之的特點,且二者不可分離;如其具備不為公眾所知悉并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等條件,可以作為商業秘密依法獲得法律保護。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起涉及育種材料的商業秘密案件。判決明確了雜交玉米植物新品種的親本作為商業秘密的保護條件和保護路徑,是人民法院綜合運用植物新品種、專利、商業秘密等多種知識產權保護手段保護育種成果的積極探索,有利于激勵育種原始創新、持續創新,推動構建多元化、立體式的育種成果綜合法律保護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