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上海市農業農村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的通知
發(fa)文(wen)(wen)機關:上(shang)海市農(nong)業(ye)(ye)農(nong)村委員會 上(shang)海市司法局主(zhu)題分(fen)類:市農(nong)業(ye)(ye)農(nong)村委規范性文(wen)(wen)件(jian)發(fa)文(wen)(wen)字號:滬農(nong)委規〔2022〕10號發(fa)布日(ri)期:2023-01-18失效(xiao)日(ri)期:2028-01-31主(zhu)題詞:農(nong)業(ye)(ye)、畜牧業(ye)(ye)、漁業(ye)(ye)
各區農業農村委、區司法局,各相關執法單位:
為貫徹落實《上海法治政府建設規劃(2021-2025年)》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農業農村領域執法實際,市農業農村委會同市司法局制定了《上海市農業農村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以下簡稱《不予處罰清單》),現印發給你們,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不予處罰清單》的實施應當遵循以下要求:
一、對符合《不予處罰清單》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不予處罰。執法單位應當充分調查取證,不予處罰案件一般應當做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對不予處罰的當事人要給予教育指導,可以采取批評教育、約談、發送告知書等形式,充分告知其違法事實、應當履行的義務、認定違法的理由依據,并指導其改正,督促其依法合規開展活動。
三、對《不予處罰清單》未作出規定,但違法行為符合《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也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附件:上海市農業農村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
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上海市司法局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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