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公布2022年全省農業行政執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甘農法函〔2022〕62號
各市州農業農村(畜牧獸醫)局,蘭州新區農林水務局:
2022年,全省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緊緊圍繞全省農業農村中心工作和重點任務,著力加強農業綜合執法工作,持續加大農資質量、屠宰檢疫、長江黃河流域禁捕、農產品質量安全等重點領域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為保障農業生產和糧食安全以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為進一步加大違法案件曝光力度,有效震懾涉農違法行為,省農業農村廳組織在全省農業農村系統評選了10起典型案例,現公布如下。
一、蘭州市七里河區某農資經營部經營未備案種子案
2022年5月25日,蘭州市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在對種子市場進行日常執法檢查時發現,七里河區某農資經營部涉嫌經營未備案的蔬菜種子。經查,該經營部于2022年3月3日購入不再分裝的架豆、油麥菜、蘿卜、菠菜等種子共計160袋。該批種子貨值金額共計530元,在未備案的情況下已銷售139袋,違法所得412元。當事人經營未備案種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經營未備案種子的行為,將剩余21袋種子下架,并指導當事人進行了補備案。2022年8月24日,蘭州市農業農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九條第五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二、嘉峪關魯某某生產經營假玉米種子案
2022年3月4日,嘉峪關市公安局和嘉峪關市農業農村局進行聯合執法檢查時,發現嘉峪關市某農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庫房內存放有規格為50公斤的玉米種子1498袋(大白袋),合計74.9噸,種子加工設備共8臺,玉米種子外包裝袋和成品包裝袋13059個,成品包裝袋標簽標識涉及10家種子生產企業、17個玉米品種,各種種子包衣材料161桶(未使用2桶、已使用完159桶),混合攪拌種子包衣材料大桶1個(內有混合好的種子包衣劑半桶),已包裝好的規格為1.8公斤的標稱MSA66玉米種子1袋和LK818玉米種子3袋。當日,嘉峪關市農業農村局以涉嫌違法生產經營假玉米種子為由立案調查,對涉案物品予以查封扣押。經查,該公司庫房內的玉米種子系吉林省長春市公主林市大嶺鎮二道村九組村民魯某某所有。當事人于2021年9月份從酒泉、武威購進國家未審定的玉米種子,租用嘉峪關市某農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庫房生產銷售假冒套牌玉米種子。當事人將已加工種子銷往遼寧、吉林兩地8000袋,每袋重量1.8公斤,合計14.4噸,每袋銷售價36元,非法所得28.8萬元;根據其銷售價格評估,庫房內存放的假冒套牌玉米種子貨值金額126.5萬元,涉案貨值金額共計155.3萬元。當事人生產銷售假冒套牌玉米種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已涉嫌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刑法》第一百四十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六條之規定,2022年3月30日,嘉峪關市農業農村局將該案件移交嘉峪關市公安局。
三、民勤縣馬某某、趙某某經營沒有標簽種子案
2022年4月6日,民勤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在“春季農資打假”專項執法行動市場檢查時,發現馬某某在其農資經營部經營沒有標簽的“白皮袋”玉米種子。經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該批玉米種子為假種子,系趙某某2022年2月從武威某種業有限責任公司購進200公斤,約定由馬某某在其門店銷售后均分利潤,已按每公斤30元的價格銷售109公斤,貨值金額6000元,案發后當事人主動召回了售出的涉案玉米種子,退還了購種款,其經營沒有標簽種子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2022年5月24日,民勤縣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種子,并處2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四、崆峒區某種子批零店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限制使用農藥案
2022年4月12日,平涼市農業農村局組織執法人員進行2022年春季執法護農專項執法檢查時,在平涼商城某種子批零店發現大衛溴敵隆等7種滅鼠藥共計1595盒(支、袋),均為限制使用農藥。經查,該種子批零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為農藥(限制使用農藥除外),并不具備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資格,1595盒(支、袋)涉案滅鼠藥貨值金額2117.50元,尚無銷售收入。當事人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行為,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2022年4月22日,平涼市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停止經營大衛溴敵隆等滅鼠藥,并對當事人作出沒收大衛溴敵隆等7種滅鼠藥共計1298支、200盒、97袋,并處7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五、環縣某農資經銷部銷售未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產品案
2022年3月24日,環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在本縣農資市場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環縣某農資經銷部在銷售外包裝標注由某市某農資物流有限公司生產的“提頓河”牌大顆粒氮肥,總氮≧23.5%(銨態氮≧20%)(含氯),規格為40㎏/袋。經查,當事人銷售的“提頓河”牌大顆粒氮肥不屬于《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十三條規定的備案或免于登記肥料,應當予以登記。截止執法人員進店檢查時,當事人已以60元/袋的價格售出涉案肥料89袋,銷售收入5340元。調查期間,當事人未能提供涉案肥料合法有效的登記信息,其銷售未取得登記證肥料產品的行為違反了《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2022年4月22日,環縣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警告和罰款5340元的行政處罰。
六、靖遠某某獸藥經營部經營假獸藥案
2022年5月11日,白銀市農業農村局在開展全市春季農業綜合執法督導檢查中,發現靖遠某某獸藥經營部貨架上擺放著5袋飼料添加劑“板青顆粒”無購銷臺賬。經查,當事人經營的涉案產品“板清顆粒”,系當事人于2022年4月份從蘭州某公司購進5袋,進價18元/袋,銷售價格25元/袋,貨值金額125元,尚無銷售收入。涉案產品“板清顆粒”其標簽標示的“產品介紹”“用法用量”中均有預防、治療畜禽等動物疾病的描述,依據《獸藥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2045號、第1773號之規定,應依法認定為獸藥,而非飼料添加劑。調查期間,當事人未能提供涉案產品“板清顆粒”的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獸藥追溯碼等信息,依照《獸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判定涉案產品“板清顆粒”為假獸藥。當事人經營假獸藥的行為違反了《獸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依據《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2022年11月2日,白銀市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產品“板青顆粒”5袋,并處罰款437.50元的行政處罰。
七、甘州區某獸醫門診部經營無生產許可證的飼料添加劑案
2022年4月14日,張掖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執法人員在甘州區某獸醫門診部開展日常檢查時,發現10袋無生產許可證號的飼料添加劑。經查,該批飼料添加劑為無生產許可證的飼料添加劑,系當事人從張掖市某獸藥有限公司以15元/袋的價格購進30袋,已按照25元/袋的價格售出20袋,銷售收入500元,貨值金額750元,其行為違反了《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2022年7月15日,張掖市畜牧獸醫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500元和涉案飼料添加劑,并處25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八、甘州區李某屠宰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案
2021年11月24日,張掖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執法人員在轄區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一棟牛舍內正在屠宰牛。經查,當事人李某未經檢疫已屠宰2頭牛,貨值金額27417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2021年11月25日,甘州區動物衛生監督所依法對涉案動物產品進行補檢,出具了《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一百條第一款之規定,2022年5月27日,張掖市畜牧獸醫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3708.50元的行政處罰。
九、臨洮縣姚某某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案
2022年3月,臨洮縣公安局森林分局組織對省農業農村廳移交的案件線索“臨洮縣某快手號為‘XXXX’的網民在快手作品中發布捕撈疑似國家重點保護動物厚唇裸重唇魚”進行調查核實,經查,由于涉案漁獲物已被當事人食用,僅憑照片無法鑒定涉案漁獲物為國家重點保護動物厚唇裸重唇魚,認為當事人的行為未構成刑事犯罪,即于4月2日將該案件線索移交臨洮縣農業農村局。臨洮縣農業農村局因該案案情較為復雜、社會影響較大,根據《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將此案報請定西市農業農村局直接管轄。定西市農業農村局經立案調查,當事人姚某某于3月11日在臨洮縣洮河內非法捕撈10余條魚后帶至家中發布快手并于次日食用,其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結合相關依法應予從輕處罰的情形,2022年6月13日,定西市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十、安定區某寵物診療中心將人用藥品用于動物案
2022年4月26日,定西市安定區農業局執法人員對定西市安定區某寵物診療中心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一樓寵物配藥室內放置有人用藥品注射液,二樓寵物診療室內患病的寵物狗正在輸液,同時查看了執業獸醫師楊某某對治療該患病寵物狗及其他患病動物開具的處方箋,均清楚寫有人用藥物及其劑量,且都有其簽名。經核查,當事人在一樓寵物配藥室內存放有復方氯化鈉注射液(國藥準字H37022023)等人用藥品共計15種118瓶/盒。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守有關動物診療的操作技術規范,使用符合規定的獸藥,其在治療患病寵物時使用人用藥品的行為,違反了《獸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款之規定。依據《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之規定,2022年6月20日,定西市安定區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將人用藥品用于動物的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甘肅省農業農村廳
2022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