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金土地種業有限公司訴揚州今日種業有限公司、戴某某、楊某某侵害小麥“揚輻麥4號”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農業農村部種業管理司 農業農村部科技發展中心
【案情摘要】
江蘇金土地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土地種業公司”)為小麥“揚輻麥4號”的植物新品種權人。金土地種業公司認為揚州今日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今日種業公司”)未經其許可,生產、銷售“揚輻麥4號”侵權種子,訴請判令今日種業公司停止侵害并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戴某某、楊某某系今日種業公司原股東,未足額繳納其所認繳出資額,并在侵權行為發生后以零元對價將股權轉讓給明顯無經營能力的柏某某,轉讓后今日種業公司將注冊資本由680萬元變更為10萬元。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今日種業公司構成侵權,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故判決今日種業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金土地種業公司經濟損失(包含維權合理開支)20萬元,戴某某、楊某某在向柏某某轉讓今日種業公司股權時尚未履行出資義務,戴某某、楊某某對該20萬元中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柏某某對今日種業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今日種業有限公司、戴某某、楊某某不服,上訴認為其不構成侵權。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一審判決關于構成侵權行為的認定正確。關于民事責任的承擔,公司原股東明顯存在逃避出資的惡意,其轉讓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屬于濫用其出資期限利益逃避債務。今日種業公司減資后已不能償付公司減資前產生的侵權之債,今日種業公司原股東就公司不能清償的部分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被訴侵權方的兩個股東自公司成立至侵權事發的兩年內,雖公司正常營業但沒有任何實際出資,在品種權人侵權取證后,將全部股權以零元對價轉讓給無經營能力的第三方,經當地農業行政執法部門現場執法后,又將注冊資本由680萬元減至10萬元,通過減資程序后導致公司認繳出資數額明顯低于侵權損害賠償額,品種權人無法得到有效賠償。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了解到被訴侵權方“花式頂包”行為的真實意圖,認定被訴侵權方原股東具有濫用公司有限責任和減資程序逃避侵權債務的惡意,依據公司法相關規定,判決原公司股東就公司不能清償的賠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受讓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確保品種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救濟。
農業農村部種業管理司、農業農村部科技發展中心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