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四川省草品種審定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科學、公正、規范地審定四川省草品種,充分發揮優良品種在草牧業生產及生態保護中的作用,保障育種者、生產經營者和使用者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草種管理辦法》,結合全省實際,我廳起草了《四川省草品種審定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于2022年5月12日前通過來電來函等方式反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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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川省草品種審定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四川省農業農村廳
2022年4月11日
附件
四川省草品種審定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公正、規范地審定四川省草品種,充分發揮優良品種在草牧業生產及生態保護中的作用,保障育種者、生產經營者和使用者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以及原農業部《草種管理辦法》的要求,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四川省境內草品種的審定及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草品種,指經人工選育,在形態學、生物學和經濟性狀上相對一致,遺傳性狀相對穩定,適應一定生態條件,并符合生產要求的草類群體,包括育成品種、地方品種、野生栽培品種和引進品種。
第四條 四川省農業農村廳設立四川省草品種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負責全省草品種審定工作。
第五條 四川省草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品審辦”)設在四川省草業技術研究推廣中心,負責委員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委員會組建品種審定專家庫,承擔草品種審定試驗的評價鑒定等工作。
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
第七條 委員會接受個人或單位(包括組織、機構等)的草品種審定申請,包括品種試驗申請和品種審定申請。
個人申請的第一申請人應當為四川省戶籍或四川省境內常住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單位申請的第一申請單位應當為四川省境內注冊、登記、備案,且運營正常的獨立法人單位。
第八條 申報育成品種直接向評審辦提出申請;申報地方品種和野生栽培品種須經種源地市(州)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申報國內外引進品種須提供國外、省外登記證書(或公布的品種名錄)和品種權人授權在四川省內申請草品種登記的證明。
第九條 申請區域試驗的草品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人工選育、馴化、引種并成功栽培,性狀優良,具有推廣利用的經濟價值或生態價值;
(二)與現有品種(已審定通過或已受理的其他品種)有明顯區別;
(三)遺傳性狀相對穩定;
(四)形態特征和生物學特性一致;
(五)具有符合《草品種命名規則》(GB/T30394-2013)的名稱;
(六)完成同一生態類型區品種比較試驗:一年生和二年生品種不少于2個生產周期;多年生品種不少于3個生產周年,飼用灌木類不少于4個生產周年的。
第三章 品種試驗
第十條 品種試驗申請應當向品審辦提交四川省草品種區域試驗參試申請書(并提交電子版),包括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包括草種種類和品種暫定名稱;申請主體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聯系號碼;所在地證明材料;
(二)草品種選育、馴化、整理、引種報告,內容包括:親本來源或親緣關系、世代和特性描述、選育方法與過程;品種特征特性描述、標準圖片(整株植物、根、莖、葉、花、果實、種子);適宜的試驗區域和栽培要點;品種的主要缺陷及應當注意的問題;
(三)品種比較試驗報告,包括試驗目的、試驗品種、承擔單位、抗性表現、品質分析、產量及試驗數據、匯總結果等;
(四)品種或申請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第十一條 品審辦收到區域試驗申請材料后,于20個工作日內對該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者;不予受理的申請者可以在接到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陳述意見或者對申請材料予以修正,逾期未陳述意見或者修正的,視為撤回申請;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規定的,駁回申請;申請主體有爭議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品種試驗按照《草品種審定技術規程》(GB/T30395-2013)規定的條件,包括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
第十三條 區域試驗、田間鑒定由品審辦安排,生產試驗由申報者自行安排接受品審辦統一監督管理,品種抗性測試由委員會指定專業機構檢測。
第十四條 區域試驗布局在3個及以上的不同生態類型地區,試驗設計采用隨機區組,4次重復。試驗時間與第九條(六)要求一致。試驗對品種的豐產性、穩定性、適應性、抗逆性等進行鑒定和品質分析。
第十五條 區域試驗設置不少于2個對照品種。對照品種選擇同類型已審定登記品種,或當地應用最廣泛品種,或在育種目標性狀上表現最突出的品種和親本。
沒有相同類型品種作為對照的,可選用同一生態類型區、同期生產上種類相近、用途相似具有良好代表性的已審定品種。
第十六條 生產試驗在適宜的不同生態類型區,每個生態區至少安排一個試驗點(合計不少于3個點)。每個生產點種植面積不少于5畝,合計面積不少于20畝,試驗時間與第九條(六)要求一致。
第十七條 申請者可根據草品種特性申請抗性測試。
第四章 品種審定和公告
第十八條 按規定完成品種試驗后,品種審定申請應當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品審辦提交四川省草品種審定申請書(并提交電子版),包括下列材料:
(一)《四川省草品種審定申請表》;
(二)品種選育、馴化、整理、引種報告;
(三)品種比較試驗報告;
(四)區域試驗報告;
(五)生產試驗報告;
(六)營養成分檢測報告;
(七)田間鑒定報告;
(八)生產應用證明;
(九)知識產權無異議承諾書;
(十)其他佐證材料。
第十九條 品審辦在申報截止日后10個工作日內進行形式審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者。品審辦組織專家對通過形式審查的材料進行初審,初審結果提交委員會表決。
第二十條 品種審定以會議方式進行,委員會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到會委員達到委員總數的2/3以上時,會議表決有效。經到會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的品種,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品種,委員會上報農業農村廳進行公告。公告內容包括品種名稱、申報類別、申報單位、申報者、用途及適應地區等。
第二十一條 未通過審定的品種,由品審辦在1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者,并說明理由。
申請者對審定結果有異議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委員會提出復核。
第五章 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草品種審定實行回避制度。申請者或者相關利害關系人認為參加審定的委員可能影響審定結果公正的,可以向委員會提出回避請求,委員會正、副主任研究確定是否回避。參加審定會議的委員與被審定品種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的,應提出回避申請,由主持會議的主任或副主任確定是否回避。
第二十三條 通過審定的品種,申報者須提供一定數量的種子或種莖,交由品審辦指定的種質資源保護單位保存,由品審辦進行編號登記,并頒發《四川省草品種審定登記證書》。
第二十四條 審定通過的品種在使用過程中出現不可克服的缺陷、品種退化等情形應當退出。
第二十五條 申報者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三年內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 委員會委員、專家及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公正廉潔,對在審定過程中獲知申請主體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不依法履行職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自處分決定做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品種審定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未經申報者同意,任何人不得擴散申報品種的種子及其繁殖體。一經發現,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四川省草品種區域試驗參試申請書》《四川省草品種審定申請書》及附表格式由品審辦統一制定。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2014年3月17日原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印發的《四川省草品種審定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四川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