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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丨我國植物新品種權的應用探析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1-12-16  來源:農財網種業寶典  作者:馮萬偉  瀏覽次數:1086
 
       植物新品種權是指完成育種的單位或個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的排他性獨占權。植物新品種權是知識產權的一部分,其具有知識產權的無形性、專有性、地域性和時間性特征。

      在我國,一大批農業科技專家致力于種子研究,截至2020年底,我國農業農村部累計授予農業植物新品種權16508件;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已授予植物新品種權2643件。

      國務院近日印發的《“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下稱“《規劃》”)明確,提高知識產權轉移轉化成效,支撐實體經濟創新發展,為植物新品種權的使用指明了新的方向。植物新品種權的應用形式隨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下稱“品種權人”)的需求變化而變化,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六種模式。

      植物新品種權的自主實施

      品種權人對授權品種享有生產、銷售授權品種繁殖材料和重復使用該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權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品種權人許可,不得為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品種權人自主實施是指品種權人運用自有品種及設備、材料、資金等生產資料獨立實施、開發生產銷售優良品種。

      品種權人如果是種子企業,其擁有自己的生產基地和銷售網絡,一般會自己開發自行銷售,實現利益最大化,如袁隆平農業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擁有自主研發團隊,研發基地,科研人員培育出的植物新品種由公司進行品種權保護申請,并實施推廣。

      品種權人如果是科研院所和教學單位,則需通過建立生產基地或創辦企業,來完成技術的商品化和產業化,如中蔬種業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京研益農(北京)種業科技有限公司等,需說明的是,相較于中蔬種業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直接由中國農業科學院蔬菜花卉研究所出資設立而言,京研益農(北京)種業科技有限公司由北京市農林科學院與其內部的育種專家張鳳蘭、許勇等共同出資設立,這種模式更利于激發科研人員積極性,提高科研成果轉化效率。

      植物新品種權的許可實施

      植物新品種權的許可實施是指品種權人保留植物新品種的所有權,而將其使用權通過協議約定等方式轉讓給他人,有條件的允許他人以商業為目的生產、銷售和使用其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

      品種權人是許可人,獲得植物新品種權實施許可的人是被許可人。許可實施包括獨占許可、獨家許可、普通許可、分許可、交叉許可。實踐中較為常見的三種品種權實施許可方式為獨占實施許可、排他實施許可及普通實施許可。

      排他實施許可即品種權人在已經許可被許可人實施品種權的范圍內無權就同一品種再許可他人實施;獨占實施許可合同即品種權人在已經許可被許可人實施品種權的范圍內無權就同一品種再許可他人實施或者自己實施;普通實施許可合同即品種權人在已經許可被許可人實施品種權的范圍內仍可就同一品種再許可他人實施。

      植物新品種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認為植物新品種權受到侵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品種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品種權人不起訴時,自行提起訴訟;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品種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品種權人與被許可人雖然簽訂的是《獨家實施許可合同》,但是該許可被限制在一定地理區域范圍內,被許可人取得的獨家許可實際上屬于普通實施許可,則被許可人不能單獨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此外,與前述三種常見許可模式不同的是,我國還建立了植物新品種權強制許可制度。《種子法》第30條、《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11條均明確,為了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可以作出實施植物新品種權強制許可決定,并予以登記和公告。但取得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實施權,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植物新品種權的轉讓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9條明確,植物新品種權可以依法轉讓。植物新品種權轉讓是指品種權人將其持有的植物新品種所有權轉讓給他人,受讓人取得植物新品種權的所有權成為新的品種權人,對該植物新品種權享有排他的獨占權。植物新品種權只能作為一個整體轉讓。植物新品種權客體是一個統一整體,不能只在該植物新品種權實施的某一地區進行轉讓,也不能只就生產、銷售和使用等行為中的某一種行為進行轉讓。

      根據發生原因的不同,植物新品種權轉讓分為法定轉讓和意定轉讓。需注意的是,中國的單位或者個人就其在國內培育的植物新品種向外國人轉讓品種權的,應經審批機關批準。國有單位在國內轉讓品種權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此外,轉讓品種權的,當事人應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審批機關登記,由審批機關予以公告。植物新品種權轉讓與專利權轉讓一樣,權利轉讓效力的發生以登記為準,如果轉讓人與受讓人僅簽訂了書面合同而未辦理登記,沒有其他效力瑕疵的情況下合同有效,但不發生權利變更效果。司法實踐中如果品種權轉讓未經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登記、公告,受讓人以品種權人名義提起侵害品種權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植物新品種權出資入股

      種子是農業的“芯片”,是關乎國家糧食安全的命脈。隨著國家對種業的重視,品種權的投資價值逐步被市場認可,以植物新品種權入股設立企業的模式也開始活躍于公眾視野。

      現行《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司法》第28條進一步明確: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以植物新品種權出資入股的一般流程為:股東共同簽署公司章程/發起人協議,約定各自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品種權人委托資產評估機構對擬出資的植物新品種權進行評估;品種權人與公司簽訂協議并根據公司章程將擬出資的品種權變更到公司名下并完成相應的備案登記;根據已經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注冊資本實繳備案登記。需注意的是,以植物新品種權出資的,植物新品種權必須產權關系明晰,即用于投資入股的植物新品種權必須同時具備兩個基本條件:一是出資人擁有完全、合法、有效的相關知識產權權利,產權關系明晰;二是用于投資入股的知識產權具有一定的價值,可以依法轉讓。

      此外,由于植物新品種的使用權具有明顯的財產價值,能夠以貨幣形式進行評估,且在植物新品種權權利人認可的情況下可在不同民事主體間進行轉讓,也不屬于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因此植物新品種的使用權也符合作為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所應具備的條件,也可用于出資入股,如德農種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將鄭單958使用權作為出資設立北京德農種業有限公司等 。其與以植物新品種權的所有權出資不同的是,以植物新品種權的所有權進行出資的,完成出資后公司成為植物新品種權的所有人;以植物新品種的使用權進行出資的,成立后的公司并不取得植物新品種權的所有權,而僅僅享有使用權。

      植物新品種權金融化

      植物新品種權作為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與專利、商標、著作權一樣,具有質押擔保的融資屬性。《規劃》指出,積極穩妥發展知識產權金融。優化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體系,健全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管理機制,完善質物處置機制,建設知識產權質押信息平臺。支持銀行創新內部考核管理模式,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用好單列信貸計劃和優化不良率考核等監管政策,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擴大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規模。鼓勵知識產權保險、信用擔保等金融產品創新,充分發揮金融支持知識產權轉化的作用。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推進知識產權金融服務創新。健全知識產權價值評估體系,鼓勵開發智能化知識產權評估工具。這也為植物新品種權金融化提供了平臺和契機。

      2021年1月,九圣禾種業股份有限公司以5個優質優產的玉米種子新品種權為擔保物,向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支行質押融資5000萬元授信額度,成為全國首單以農業種子植物新品種權質押融資的案例。2021年6月,三明市森彩生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以兩項花卉植物新品種權為質押,獲得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行40萬元貸款,成為全國首單花卉類植物新品種權證質押貸款。植物新品種權質押融資模式的運用不僅充分利用品種權的使用價值及財產價值,擴大農業企業的融資途徑,有助于社會資源的最大化使用,鼓勵更多農業型企業在育種上不斷創新、重視知識產權,更有利于提升植物新品種權轉移轉化效益,拉開了我國植物新品種權金融化的序幕。

      植物新品種權質押融資在實踐操作中可以參考出資入股的操作要點,即產權清晰,需要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并進行相應的質押登記。

      植物新品種權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指的是將缺乏流動性但預期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重新組合,轉變為可以在資本市場上轉讓和流通的證券的一種融資金融工具。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是指以可產生現金流的知識產權資產或其衍生債券作為基礎資產,并以其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預期收入)為支持,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其主要功能在于盤活存量知識產權資產、增強知識產權資產的流動性。

      2016年12月,國務院在《“十三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中首次提到了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探索開展知識產權證券化和信托業務,支持以知識產權出資入股”。2021年8月,國務院印發《關于推進自由貿易試驗區貿易投資便利化改革創新的若干措施》指出,以產業鏈條或產業集群高價值專利組合為基礎,構建底層知識產權資產,在知識產權已確權并能產生穩定現金流的前提下,在符合條件的自貿試驗區規范探索知識產權證券化模式。

      實踐中,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主要有3種模式,即以知識產權對應的應收賬款作為基礎資產、以知識產權作為售后回租標的或融資租賃標的、以知識產權收益權作為基礎資產三種模式,這些模式主要集中在專利、商標和著作權領域,但隨著植物新品種權金融化的展開及社會各界對種業發展的重視,相信首單植物新品種權資產證券化項目也會很快落地。

      總的來說,品種權人的利益與植物新品種權實施緊密聯系,品種權人單純地持有植物新品種權并不能為其帶來經濟回報,也不能促進種業的發展,植物新品種權只有被實施、被投入到實際生產中,其經濟價值才能體現,才能真正創造財富,從而為品種權人帶來經濟利益,品種權人應根據所持有的植物新品種的特性及企業發展需求來選擇適當的實施模式,實現植物新品種權效益最大化。

      作者丨北京瀾商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  馮萬偉

      編輯丨農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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