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業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如何?
如何加強植物新品種權保護?
新型生物技術在其中能發揮什么作用?
品種權人維權時會遇到什么困難?
下一步該怎么辦?國家和行業有什么計劃?
海南如何建設種業知識產權特區?
3月22日,2021中國種子大會暨南繁硅谷論壇種業知識產權保護論壇在海南三亞舉行。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黨組書記夏君麗,農業農村部科技發展中心主任楊雄年,海南省知識產權局副局長謝廷光等出席論壇。農業農村部種業管理司市場監管處副處長呂小明,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副庭長周翔,UPOV理事會副主席、農業農村部科技發展中心研究員崔野韓,江漢大學植物分子生物學實驗室教授彭海,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李菊丹,袁隆平農業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風控法務部部長江華,先正達集團中國知識產權律師胡國群等作報告。美國種子貿易協會高級顧問John Duesing博士,美國種子貿易協會分子標記協作組負責人Barry Nelson博士以線上方式作報告。
會上還舉行了“農業農村部科技發展中心——崖州灣科技城分子檢測實驗室”揭牌儀式,就“共商海南自由貿易港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建設種業知識產權特區”進行嘉賓對話。論壇由農業農村部科技發展中心植物新品種測試處處長陳紅、大北農集團作物科技產業副總裁李軍民主持。

論壇現場。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黨組書記夏君麗

農業農村部科技發展中心主任楊雄年
| 現狀1:行政執法較弱,打擊力度有待加強
種業知識產權保護是凈化種業市場、加快種業發展的重要保障。我國自頒布《種子法》以來,對假冒偽劣種子的打擊力度顯著提升,種子“劣”的問題得到根本解決。
但是,“侵權套牌”現象仍較突出,侵權行為時有發生,主要表現為:有的企業“舊瓶裝新酒”,用已審定老品種的名義銷售未審定的新品種;有的直接以自己名義銷售產量高的其他優良品種;還有的企業種子生產方式落后,在親本繁育時優中選優,經過幾代的選擇,和原來審定品種的典型特征已有顯著差異。
2020年,全國立案查處種子案件5023件,查沒假冒偽劣種子106.1萬公斤,涉案金額超1900萬元。“全國有2000多個縣,平均每個縣才查處了兩件,很多縣是‘0查處’。”呂小明表示,我國品種權行政執法仍較薄弱,主要因為行政保護的責任主體不夠明確,跨部門、跨地區行政協作機制缺失,特別是品種真實性快速鑒定的機制不健全,侵權鑒定難,加上部分執法人員認識不到位,認為品種權是私權,與社會公共利益關系不大,導致執法積極性不高,相關案件久拖不決。

農業農村部種業管理司市場監管處副處長呂小明
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院成立,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設機構統一審理全國范圍內包括品種權在內的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上訴案件,是我國知識產權專業化體系建立健全的重要標志。
據周翔介紹,在2020年新收3176件案件中,植物新品種權案件有40件,僅占1.3%,較2019年的20件增長一倍。涉案品種涵括水稻、玉米、小麥等糧食作物,也有棉花、辣椒、草莓、黃瓜等經濟作物。案件類型主要是侵權糾紛。“查處的品種權侵權案件的數量仍然偏少。”李菊丹強調,而且賠償額普遍偏低,超過100萬的極少,大部分在50萬以下,甚至不足10萬。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副庭長周翔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李菊丹
| 現狀2:未加入UPOV公約91文本,原始創新活力亟需激發
從全球的種業發展歷史來看,強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是激勵種業創新非常重要的因素,所有種業創新都要有法律的支持。李菊丹表示。
我國于1997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建立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于1999年加入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UPOV),執行UPOV公約1978年文本,同時開始受理國內外植物新品種權申請,對植物新品種權等種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有所提升。
但由于我國仍未加入執行UPOV公約1991年文本的行列,導致接受的國外品種權申請數量遠低于國內申請數,品種“引進來”存在較大難度。而且導致品種同質化問題嚴重,尤其是水稻、玉米、小麥等主要農作物,許多品種的遺傳背景極其相似,差異化品種過少。
崔野韓解釋,UPOV公約91文本有“實質性派生品種(EDV)可以申請品種權保護,但商業化開發必須經過原始品種權人的許可并支付相應的許可費”的規定,能夠建立起原始品種權利人與EDV權利人在EDV商業利用中的利益分享機制,不僅有助于保護原始品種權利人的權利,而且對于突破性品種選育或種質的原始創新有很大的激勵作用。而這一規定,正是UPOV公約78文本所缺失的。

UPOV理事會副主席、農業農村部科技發展中心研究員崔野韓
此外,20多年來,《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雖然為鼓勵植物育種創新、促進現代種業發展和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但隨著我國創新驅動和知識產權戰略、建設種業強國戰略深入實施,條例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新要求,迫切需要從制度層面進一步加大保護力度,提高保護水平,推進種業自主創新。
| 分享1:企業維權有何困難?
論壇上,企業代表分享了企業維權的經驗。江華介紹,目前企業維權采取的主要做法包括組織調研團隊開展市場調查、行政舉報投訴、提起民事訴訟和向公安機關報案。但在實際維權過程中往往存在特別是調查取證難、維權成本高、執法配合低和索賠執行難等問題。

袁隆平農業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風控法務部部長江華
李菊丹表示,企業維權過程中最突出的問題就是取證難。主要表現為取證程序繁瑣,大部分勝訴案必須通過公證取證或行政執法或法院證據保全;技術性強,大部分勝訴案件需要進行品種鑒定;取證環節少,只有證明未經許可生產銷售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證據才有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品種權人在維權時往往專注提供是否侵權的證據,忽視損害賠償證據,基本不提供,也不證明,讓法院自己判決,導致賠償額度普遍偏低。李菊丹還分享了多個典型案例(詳情可見→重磅!2020年植物新品種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發布)
胡國群介紹,種業方面有三個重大知識產權,即植物新品種、專利和商業秘密。商業秘密保護的法規層面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已有規定,但在實踐中需要完善具體的執行措施,如舉證責任在什么情況下歸于哪一方的強度問題。
此外,現行的專利法把植物和動物品種排除在專利授權保護范圍之外,導致目前除對基因有最基礎層面的保護,對于植物體的發明,包括植株種子、轉基因作物,在非品種意義上和品種意義上都沒有提供專利保護的。這導致企業在轉基因作物等領域的維權出現困難。

先正達集團中國知識產權律師胡國群
| 分享2:生物技術在種業知識產權保護中有何作用?
盡管維權難,但生物技術的發展進步還是為品種權人帶來曙光。
彭海介紹,MNP標記是一種新型分子標記,其多態性高,相對傳統的SSR標記提高了17%,對品種的區分能力顯著提升。而且在實際操作中更具準確性和高效性。只需通過一次實驗即可完成品種真實性、實質性派生品種的鑒定,還可以輔助田間DUS測試,兼容品種分子選育。

江漢大學植物分子生物學實驗室教授彭海
目前,彭海研究團隊已開發34種植物的MNP標記法,制定了第一個包括實質性派生品種判定的國家標準——《植物品種鑒定MNP標記法》,同時建立品種MNP指紋數據庫,科研單位在育種鑒定時通過與MNP指紋數據庫精準對比,放棄創新性不足的品種,可以節省大量育種資源,從源頭上改善我國品種同質化嚴重的現象。
此外,該技術在品種選育、品種授權審查中也得到廣泛應用。未來,彭海研究團隊打算與執法部門合作推出無人移動執法車,到市場、田間地頭現場取樣鑒定,解決取證難、行政執法難等問題
針對維權過程中DUS測試與分子鑒定的關系問題,李菊丹表示,植物品種鑒定方法中,DUS相對準確,但DNA分子鑒定效率高、速度快、成本低,準確性不斷提高,正越來越廣泛應用于各類侵權糾紛案件。“只要取證程序合法,證據鏈完整,DNA檢測結論就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存在與DNA分子鑒定結論不同的證據時,法院可能會采取DUS測試進行品種鑒定。”李菊丹表示。


美國種子貿易協會高級顧問John Duesing和美國種子貿易協會分子標記協作組負責人Barry Nelson在線上為大家介紹分子標記在植物新品種保護中的應用。
| 展望 :下一步行動與計劃
推動種業創新,必須保護創新者權益;保護創新者權益,必須保護種業知識產權。
針對品種權保護行政執法弱的問題,呂小明認為行政執法必須堅持,因為作為事前保護,行政執法有主動性、全面性、便捷性、程序相對簡單等明顯優勢,還有利于緩解司法資源不足的壓力,接下來需加強與司法保護的銜接。據了解,今年農業農村部將開展“種子監管年”系列活動,還將加快DNA分子指紋數據庫、大數據平臺建設和鑒定標準建設,為市場監管夯實基礎支撐。
周翔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二)(征求意見稿)》已發布(詳情看→最高人民法院征求意見,事關種業!),將廣泛征求社會意見,加強在植物新品種權的法律層面保護。
目前,提高植物新品種保護水平,強化對原始育種創新成果的保護,包括實施EDV制度已經基本形成共識。李菊丹呼吁加快執行UPOV公約91文本。植物新品種保護是知識產權領域種最具技術性的規則,目前相關規定分散在《種子法》《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中,由于涉及銜接問題,具體操作實施有不少困難。李菊丹希望制定專門的《植物新品種保護法》,我國是農業大國,植物新品種培育直接關系糧食安全和農業安全,工業領域的發明、專利、著作權、商標等領域都已專門立法,植物新品種保護也可以專門立法。
此外,育種創新成果的價值與侵權損害賠償計算標準之間的關系也需要厘清。“品種創新的價值如何認定?品種價值和種子價格之間的關系?”李菊丹認為育種創新成果的價值絕對不只是侵權人賣出去的那幾袋“白包種子”。
針對維權取證難問題,崔野韓建議探索拓寬品種權保護范圍,將保護鏈條延伸至生產、繁殖、銷售涉及的全過程,提高維權取證的效率。同時要延長保護期限、擴大保護名錄范圍以及規范農民特權等。
崔野韓還建議加快《種子法》《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及配套規章制修訂,探索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對簡單修飾性品種的育種、商業化行為加以限制,加大原始創新保護力度,提高保護水平和效率。
| 對話:探索建設種業知識產權特區
為解決“種源”卡脖子及重大科研攻關等問題,同時為全球動植物種質資源引進中轉基地的建設提供服務載體,海南正規劃在崖州灣科技城建立種業知識產權特區。
夏君麗表示,種業知識產權特區將對接國際最高規則,建立知識產權政策制度的高地,以打造南繁硅谷為契機,以強化種業知識產權保護為切入點,借力于國際最高保護水平接軌的種業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體系。
楊雄年認為,種業知識產權特區是先行先試的試驗田,既有制度的先行先試,也有體制機制的先行先試。
在謝廷光看來,海南是我國最大的經濟特區,具有實施全面深化改革和實驗的最高水平,開發政策的獨特優勢。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為知識產權保護體制機制創新提供了很好的平臺。
目前,崖州灣科技城知識產權特區的建設案正在起草過程中,參與對話的嘉賓也對建設提出了意見和建議。

海南省知識產權局副局長謝廷光

對話現場。
先正達集團中國知識產權律師胡國群表示,雖然就品種權侵權維權成功的案例不少,但在全國范圍之內,要遏制親本流失這個現象還是有很大困難。他建議在試點建設知識產權特區時,對親本流失采取特殊舉措,如從立法層面取得突破,減輕權利人在商業秘密維權時的舉證責任,再如加大行政查處力度或公安查處力度,真正做到在試點區有效管控親本流失,為推廣到全國奠定基礎。
打造種業知識產權保護特區要有世界眼光,要采用國際標準,崔野韓表示,“UPOV公約91文本已經30年了,而我們還沒有達到91文本的高度,我們要立足國際上最先進的標準,包括政策標準、制度標準及技術標準等,充分利用海南自貿港充分先行先試的政策優勢,把種業知識產權,特別是植物新品種保護這項工作落實、落地。”崔野韓表示。
實際上,UPOV公約91文本是在不斷變化的,除了關于實質性派生品種、繁殖材料的問題、新穎性鑒定和收獲材料未經授權使用等問題,還有信息化技術的應用,也就是社會發展到互聯網加階段以后,網上侵權怎么解決的問題,這是91文本沒有涉及,但亟需解決的。
海南省種子站站長劉春光表示,海南熱帶特色種質資源豐富,有10.7萬份左右,位居全球第二,需要進一步系統評價、精準鑒定,以獲得知識產權。申請植物新品種權時存在只注重新品種的問題,實際上,育種的中間材料和特色種質資源保護才是工作重點,需得到加強。
李菊丹表示,在育種科研的整個過程中,前期工作如種質資源的分類、整理、評價、鑒定、提取有用基因等,所需的投入和支持力度非常大,投資風險也很大。李菊丹建議種業知識產權特區在建設過程中能與國家專利局溝通,在專利審查指南修改過程中,增加植物專利審核內容,實現制度創新。另外,李菊丹建議盡快跟國際知識產權接軌,在特區中先行先試UPOV公約91文本。“一旦實施上述兩項制度,那么特區的種業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先進水平將非常相近。”李菊丹強調。
機制創新方面,李菊丹建議采用適當方式創建關于育種材料的惠益分享平臺,用合同和自愿的形式加入。同時采取MNP等先進技術,把存證和后續的維權聯系起來,為惠益分享機制提供技術的保障和制度的保障。現在正在制定海南自貿港法,李菊丹希望在海南自貿港法當中提供一個授權條款,授權海南探索實施一個更高水平的種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山東登海先鋒種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封紅兵建議研究確定哪些繁殖材料,尤其是繁殖的中間材料,可以在還達不到專利申請門檻時,列入商業秘密進行保護。同時建議在審定植物新品種時,如若發現該品種與已有品種差別不大,應該告知相關權利人。
崖州灣科技城管理局自貿港創新合作處主任楊洋認為,搭建好政策、法律法規及配套設施后,如何獲取國際認可也是重要工作,需要持續不斷努力。
總的來說,我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在短短幾十年內已邁入世界先進行列,但目前植物新品種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還有所落后,需要推進與國際的接軌。會議已經結束,而種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依舊任重道遠。

會上舉行“農業農村部科技發展中心——崖州灣科技城分子檢測實驗室”揭牌儀式。

農業農村部科技發展中心植物新品種測試處處長陳紅主持論壇。

大北農集團作物科技產業副總裁李軍民主持論壇。
記者丨張植宏
編輯丨農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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