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
我國開始受理
農業植物新品種權申請
至今已有21年
截至2019年底
農業植物新品種權申請33803件
授予品種權13959件
品種保護從無到有
取得了較好的發展
01
制度的建立
20世紀90年代,受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和中國加入WTO的影響,我國于1997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1999年加入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UPOV),執行1978年文本。
法律方面 ·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植物新品種的知識產權。201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新增“新品種保護”一章,將《條例》的內容上升為法。
行政法規方面 ·
1999年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以下簡稱《細則》),2013年和2014年對《條例》進行修改完善,并同步對《細則》進行了修訂。其他配套規章制度還有2001年公布的《農業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審理規定》,2002年公布的《農業植物新品種權侵權案件處理規定》,2012年公布的《農業植物品種命名規定》等。
司法方面 ·
2001年實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會議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紀要的通知》,2007年實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02
機構設置
農業農村部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種業管理司承擔農業植物新品種權工作,包括受理、審查、測試和繁殖材料的保藏工作。復審委員會負責授權后的事務,負責審理駁回品種權申請的復審案件、品種權無效宣告案件和更名案件。
03
申請和授權情況
截至2019年12月31日,農業植物新品種權申請量33803件,授予品種權13959件。

2017-2019年品種權申請量出現井噴式增長,年申請量連續3年位居UPOV成員第1位。
井噴式增長的原因:
1. 社會公眾對品種保護認識加深,司法審判品種權的案件越來越多,數額也較大,比如,先玉335司法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判決侵權,并賠償敦煌先鋒公司500萬元。在利益的驅使下,育種者的保護意識逐漸增強,申請量隨之提升。
2. 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體系逐年完善,為申請品種保護提供了便利。
3. 受停征申請費、審查費和年費的刺激,各申請主體申請品種權的熱情高漲。
中國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申請程序
1》提出申請
申請人通過農業農村部政務服務平臺注冊并遞交農業植物新品種權的申請,申請時需要注意:一是外國人或外國組織必須委托代理機構辦理,中國公民或組織沒有限制;二是填寫的內容必須是真實、合法、有效,并按照統一的格式規范填寫;三是按質按量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請品種和近似品種的繁殖材料,需要辦理繁殖材料延期的提交延期申請書。
2》初步審查
審批機關在6個月內對申請品種的申請人性質、品種名稱、品種種屬以及新穎性進行初步審查。不符合要求的,審批機關將要求補正或者駁回申請。
3》實質審查
初步審查合格后,進行實質審查,也叫植物新品種DUS測試,DUS審查方式包括官方測試、委托測試、現場考察、書面審查以及購買境外測試報告。中國DUS測試按照UPOV的規范開展。
4》授權或駁回
根據《條例》第31條,一個申請品種經審查,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以及適當名稱,審批機關作出授予品種權的決定,并登記和公告,頒發品種權證書。不符合授權條件,將駁回該品種權的申請。對農業植物新品種授權或駁回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3個月內向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請求,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植物新品種保護既保護授權的繁殖材料,也保護品種權人。
獲得品種權的品種享有15~20年的保護期限(授權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樹和觀賞樹木20年,其他15年)。
獲得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權人享有排他的獨占權,享有生產、許可、使用、銷售、轉讓、處分等權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得用于商業目的(科研,農民留種除外),但為了國家和公共利益,規定了強制許可事項,強制許可必須支付使用費。或者該品種存在權屬爭議,當事人可在該品種受理申請之日至授權前,持當地知識產權法院或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品種權權屬糾紛的受理通知書,辦理中止程序。
中國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授權條件
1. 應當在名錄范圍內
農業農村部確定并公布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名錄,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必須屬于保護名錄中列舉的植物的屬或者種。農業農村部已公布的191個農業植物新品種種屬詳見“閱讀原文”。
2. 具備新穎性
將新穎性總結為4個特點。
1)商業行為:植物新品種,怎樣理解“新”?“新”與“老”“舊”相對。一方面,一個新培育的品種從未在市場有銷售行為;另一方面,申請品種存在過銷售行為則需要分情況審查。以買賣、易貨、入股、簽訂生產協議以及其他形式將申請品種的繁殖材料轉移給他人,即為有銷售行為。
2)銷售時間:當銷售行為發生后,申請品種喪失新穎性分3種情況:
在國內銷售繁殖材料超過1年;
在境外銷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樹和觀賞樹木品種超過6年,其他品種超過4年;
新列入的植物屬種,從名錄公布之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繁殖材料在境內銷售超過4年。
3)育種者許可:判定新穎性除了銷售行為、銷售時間,更為關鍵的是銷售必須是經育種者的許可,或育種者自己銷售,或授權他人銷售,或內部機構銷 售,或參股加入企業銷售,或其他方式的銷售,總之必須得到育種者的許可。誰是育種者呢?育種者是完成新品種育種的個人或者單位。
4)事實擴散:認定為喪失新穎性,品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依據播種面積確認已經形成事實擴散的;農作物品種已審定或者登記2年以上未申請植物新品種權的。
3. 具備特異性
特異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明顯區別于在遞交申請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種。

4. 具備一致性和穩定性
1)一致性和穩定性關系密切
一致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經過繁殖,除可以預見的變異外,其相關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穩定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經過反復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結束時,其相關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變。
對大多數類型的品種來說,如果一個品種足夠一致,則可認為該品種也具備穩定性,因此實踐中一般不對穩定性進行具體的測試。
2)不同繁殖方式一致性判定不一樣
一般采用異型株和標準差法判定一致性。
5. 適當的名稱
1)合法性。品種名稱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社會公德,不得夸大宣傳、與商標相同或近似(同意除外)等情況。(具體情形請”閱讀原文“)
2)唯一性。一個農業植物新品種只能有一個名稱。

問題及建議
提高法律位階,以嚴保護、強保護的姿態翻開現代種業新篇章
從國內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植物新品種與專利同為知識產權,但《專利法》的法律位階在《條例》之上,并且《專利法》明文規定不保護動、植物品種,但對生產植物品種的非生物學方法給予專利保護。
《條例》在中國實施已有20多年,植物新品種申請量連續3年位居UPOV成員之首,中國植物新品種保護從無到有,取得了巨大的發展。同時,相比其他知識產權,農作物可以繁殖的生物特性使農業植物新品種較易遭到侵權,而目前《條例》對于侵權行為懲罰力度弱,維權成本又高,不能有效地保護授權品種。
如果《條例》上升為法律,更有利于提高社會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加大研發力度,營造良好的創新環境,還可以設定更嚴格的懲罰措施,威懾侵權行為,規范種業市場秩序。
從國際上看,以歐美為首的發達國家非常重視植物新品種保護,各國都在全力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是現代種業發展的核心競爭力,提高植物新品種保護法律位階,制定單獨的植物新品種保護法,是最佳的立法選擇,并且可以將配套的規章制度融入保護法中。
完善保護制度,以高水平、嚴要求的措施促進品種保護的發展
1)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農業行業中常有“誰育種,誰就是冤大頭”的說法,投資人和育種家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培育的新品種投入到市場上很快被其他人模仿,或修飾性育種,成為原原種的實質性派生品種(以下簡稱EDV品種),這種與原原種僅在1~2個位點不同的EDV品種嚴重阻礙了創新,損害了品種權人的權利,不利于現代種業的發展。
例如,目前推廣的水稻雜交品種大部分是以培矮64S、廣占63S及其近緣系配組而成;分析小麥DNA指紋,大多數為濟麥22、魯原502、周麥22等品種的實質性派生品種;玉米新品種可歸納為先玉335系列、鄭單958系列等。長此以往,育種基礎將越來越窄,也會打消育種人的積極性,因此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是當下的迫切需求。
2)延長保護期限,并拓寬保護渠道。許多優良品種,如鄭單958、培矮64S、岳4A等,雖然保護期已經屆滿,但在市場上仍然保持著頑強的生命力。同時,根據《條例》,保護的客體僅限于授權的繁殖材料,限制了品種權人的舉證范圍,植物具有生物學、季節性特點,并且較易繁殖,侵權證據更難收集,特別是面對無性繁殖材料被侵權時,收集侵權證據更是難上加難。
建議延長期限,樹木和藤本植物的保護期限更改為25年,其他更改為20年,同時拓寬保護的客體,將僅限于授權的繁殖材料,拓寬到授權品種的收獲物、甚至是初級的加工產品,以便品種權人在沒有機會因被侵犯授權品種繁殖材料而實施維權時,還可以通過收獲物或者初級加工產品開展維權行動,切實保護品種權人的權利。
3)全面放開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名錄。目前中國僅有191種農業作物種屬在保護名錄范圍內,許多小眾作物和地方特色作物不在保護名錄范圍內,無法申請品種保護,限制了稀有種質資源的保存和利用,阻礙了特色作物的育種創新。
建議廢除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名錄,全面放開保護名錄,適用于所有植物屬種,為育種者提供公平的制度保護,也為農業轉方式調結構、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農民增收致富奠定基礎。
4)開展相關制度研究。加強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理論研究,跟蹤國內外發展趨勢,為持續規范開展工作提供保障,如實質性派生品種、SSR分子標記、DUS測試指南、品種管理、有效維權方式等方面的研究,推動理論、機制、制度創新,提高能力水平,保障育種者合法權利,激發育種創新,為現代種業發展保駕護航。
構建體系建設,以高質量、高水平的標準提高工作效率
一是建立一流的植物新品種測試體系。盡管中國已建立了1個測試中心、27個分中心、6個測試站的測試體系,但測試壓力極大,以2019年申請7032件來看,每個分中心需要承擔200多個品種的測試,并且現有的測試體系規模根本無法滿足如此大的申請量。
二是完善農業植物已知品種數據庫。已知品種數據庫由品種描述(性狀表達狀態、圖像、分子指紋)數據庫和活體指紋材料等形式構成,不僅是篩選近似品種的有力工具,也是中國品種管理的重要手段。
三是建設智能化的辦公信息化平臺。雖然已經逐步實現網上申請和審查,但申請系統還存在一些問題,建議跟進最新信息化技術,優化品種權申請、受理、審查、測試流程,提高效率,加快審查速度。
四是在農業學科下開設新品種保護專業。新品種保護涉及學科多、專業性強,并且隨著新品種保護的逐漸推進,急需這方面的人才。
建立社會管理機制,提高全社會保護意識
》建立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協會,加強社會團體之間的溝通、交流和學習,及時了解相關動態消息,加強行業監管和自律;建議從事知識產權相關企事業單位提高知識產權意識,設立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或者設專人負責該項工作;
》培訓機構開設植物新品種保護相關課程,或者開通網絡直播課程,分作物、類別系統介紹DUS測試,使希望從事品種保護的公眾有學習的平臺,同時也促使行業內人士溫故而知新,提高品種保護能力;
》鼓勵中介服務、知識產權代理公司、律師事務所以及對品種保護感興趣的企事業單位參與品種權申請、許可轉讓、價值評估、糾紛協調、涉外事務等,促進品種權事業的發展;建議建立統一的品種權轉讓平臺,開展第三方評估工作,促進成果轉化,營造有利于品種權創造、保護和運用的良好氛圍。
● 本文選自《中國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及發展的研究》
● 作者:鄧偉,崔野韓
● 單位:農業農村部科技發展中心
● 刊于《中國種業》2020年11期1-7頁 轉載請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