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一審、二審、申請再審,內蒙古呼倫貝爾市糧油經銷商韓廣永非法種植轉基因油菜案(an)的(de)再審(shen)申(shen)請被再次駁回。
2020年1月2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韓廣永與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行政處罰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內蒙古自治區高級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駁回韓廣永的再(zai)審(shen)申請。
官司的起因是,2017年韓廣永和合伙人白龍一起包地種油菜,這批油菜被查出了轉基因成分。2017年8月31日和9月4日,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分別做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二人停止生產未經批準的轉基因油菜,沒收二人違法種植的6681.28畝和4800畝轉基因油菜,并各處以10萬元罰款。
以下為《韓廣永與(yu)(yu)內蒙古(gu)自治區農牧(mu)業廳(ting)行(xing)(xing)政處罰(fa)再審審查與(yu)(yu)審判(pan)監督行(xing)(xing)政裁定書(shu)》、《韓廣永與(yu)(yu)內蒙古(gu)自治區農牧(mu)業廳(ting)行(xing)(xing)政處罰(fa)二(er)審行(xing)(xing)政判(pan)決(jue)書(shu)》、《白龍與(yu)(yu)內蒙古(gu)自治區農牧(mu)業廳(ting)其他二(er)審行(xing)(xing)政判(pan)決(jue)書(shu)》。
據悉,2017年韓廣永在通遼市所屬的霍林郭勒市包地21塊,面積6681畝;白龍在興安盟的科右中旗包地4800畝。雖(sui)然分屬兩個盟市,兩人的地其實(shi)緊挨著(zhu)。
韓廣永稱,他們在這塊共計1.1萬余畝的地上種的油菜品種叫“蒙4”,種子是從徐光華那里買的,徐光華在呼倫貝爾所轄牙克石市烏爾其漢鎮有個農場。韓廣永從徐光華那里收購了約20多萬斤“蒙4”油菜籽,他把其中大部分作為商品糧賣出,留了1萬多斤種子,2017年用于種植。
但這(zhe)批油(you)菜被查出了(le)轉(zhuan)基因成分。
呼和浩特市賽罕區法院作出的兩份行政訴訟判決書顯示,2017年6月29日,通遼市下屬霍林郭勒市農牧林業局接到實名舉報,稱有人在內蒙古東鑫農牧業有限責任公司四分公司種植轉基因油菜。7月4日,通遼市農牧局組織通遼市種子管理站、霍林郭勒市農牧局執法人員對被舉報的21塊地進行轉基因快速檢測,檢測結果均為陽性。7月19日,霍林郭勒(le)市農牧局又對涉案地塊(kuai)重新(xin)抽樣,并(bing)將樣品(pin)送至內蒙古自治(zhi)區農產品(pin)質量安全綜合檢測(ce)中心(xin)委(wei)托檢測(ce),檢測(ce)結(jie)果顯示所(suo)有樣品(pin)的轉基(ji)因成分均為陽性(xing)。
2017年8月31日和9月4日,自治區農牧廳分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二人停止生產未經批準的轉基因油菜,沒收二人違法種植的6681.28畝和4800畝轉基因油菜,并各處以10萬元罰款。
但韓廣永堅稱,出事前自己并不知道“蒙4”是轉基因的,“知道它是轉基因油菜,我還能拿著幾百萬往槍口上撞?”韓廣永認為,自己種植的“蒙4”在當地很普遍,他們將(jiang)市場上正(zheng)常流通的(de)產(chan)品(pin)留作種子(zi),并不知道該(gai)品(pin)種屬于轉(zhuan)基因。
韓廣永、白龍(long)提(ti)起行(xing)政(zheng)(zheng)訴訟(song),要(yao)求撤銷自治(zhi)區(qu)農牧廳(ting)的行(xing)政(zheng)(zheng)處罰(fa),但兩審(shen)他們(men)都敗訴了。
據悉,“蒙4”在內蒙古東部有十年以上的規模種植史。韓廣永估計,呼倫貝爾、興安盟和通遼種植量在80萬畝,種植者還包括大型國企農墾集團,油菜籽遠銷全國各地。2018年,“蒙4”種植被政府明(ming)令禁(jin)止(zhi)。但是,余種是否擴散無(wu)法說清(qing)(qing),甚至無(wu)人能說清(qing)(qing)轉(zhuan)基因油菜(cai)種子的源頭。
內蒙古自治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綜合檢測中心的檢驗報告顯示,韓廣永、白龍種植的油菜葉片被檢出Cp4-epsps基因,該基因能使農作物獲得抗除草劑草甘膦的性狀。也就是說,“蒙4”是抗草甘膦(lin)的轉(zhuan)基因(yin)油菜品種。
徐光華對財新記者稱,油菜籽確(que)實(shi)(shi)是(shi)他(ta)(ta)賣(mai)(mai)給(gei)韓(han)廣永的,是(shi)當作商品糧(liang)賣(mai)(mai)的,不是(shi)當作種子賣(mai)(mai)的。他(ta)(ta)賣(mai)(mai)給(gei)韓(han)廣永的那批油菜籽種子,是(shi)他(ta)(ta)前(qian)幾年自己留的種。霍林郭(guo)勒市公安機關(guan)確(que)實(shi)(shi)有找他(ta)(ta)核實(shi)(shi)過情況。
“蒙4”種子究竟從何而來?
財新記者查詢農業農村部種子管理局農業植物品種名稱檢索系統,無法查詢到“蒙4”這個油菜品種。最接近的是“蒙油4號”,審定年份為2000年(nian),審定單位是內蒙古自治區,選(xuan)育(yu)單位是海拉爾農管(guan)局油菜(cai)育(yu)種(zhong)組。
呼倫貝爾農墾科技發展公司拉布大林試驗站農藝師劉紅莉參與了“蒙油4號”的研發。劉紅莉對財新記者介紹,“蒙油4號”的母本是從陜西引入的CE1002,父本是黑龍江省農墾科學院1987年從瑞典引進的雙低油菜品種“格勞保”(Global),配成雜交組合后連續南繁加代選育,最后培育出“蒙油4號”。不過她表示,“蒙油4號”及(ji)其父母本都不是抗(kang)草甘膦的。
“我們最開始也以為‘蒙4’就是‘蒙油4號’,但是通過對比發現,‘蒙4’和‘蒙油4號’的生育期不(bu)一(yi)樣,肯定是兩個品種。”一(yi)位(wei)呼倫貝爾市政府(fu)人士對(dui)財新(xin)記者(zhe)表示。
韓廣永稱,蒙4最(zui)早就(jiu)是從呼倫貝爾(er)農墾集團拉布大(da)林農牧(mu)場流(liu)出(chu)的,“最(zui)開(kai)始(shi)大(da)家(jia)還要(yao)去拉布大(da)林買種子,后來大(da)家(jia)都(dou)有了”。
農墾集團農機科技部部長張更乾對財新記者表示,“蒙4”最早確是拉布大林農場弄出來的,農墾集團當時也沒有發現“蒙4”是轉基因的。拉布大林農場大概是2004年左右開始種植“蒙4”,集團的其他農場也都有種過。2006年農墾集團成立煉油廠,為確保煉出來的菜籽油沒有轉基因成分,農墾集團下了死命令,要求下屬農場絕對不能種“蒙4”。后來,抗草甘膦的“蒙4”在農墾集團的農場(chang)里漸(jian)(jian)漸(jian)(jian)沒了,但這個品(pin)種可(ke)能流出到了個體農場(chang)。
原中國農科院油料作物研究所基因工程與轉基因安全研究室主任、農業部轉基因植物環境安全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武漢)常務副主任盧長明對財新記者表示,油菜是最容易導致基因擴散的作物。原因之一是油菜的花粉可以隨著蜜蜂或者風傳播,花粉飛到哪里,哪里的十字花科植物就有可能帶上轉基因成分;二是油菜容易落粒,在收獲之前油菜籽就掉到地上了,這些掉落的種子形成地下種子庫,在隨后約10年時間(jian)里(li),每年會生長出來一點(dian)。“種過轉基(ji)(ji)因(yin)油菜(cai)的(de)地,再種其(qi)他油菜(cai),保準里(li)面會有轉基(ji)(ji)因(yin)成分(fen)檢測出來。”
“蒙4”到底是什么品種?
盧長明認為,很可能來自孟山都的油菜品種GT73。中國2019年1月批準巴斯夫種業公司的耐除草劑油菜RF3和孟山都遠東公司的耐除草劑油菜MON88302;2004年批準7個品種,即孟山都公司的抗草甘膦品種GT73和拜耳公司的6個抗除草劑品種(Ms8Rf3、Ms1R f1、 Ms1Rf2、OXY235、TOPAS19/2和T45)。這7個品種里,只有孟山都公司的GT73是抗草甘膦的。“好多年前就聽說有人在內蒙古種植孟山都的抗草甘膦油菜GT73,但當時并不知真假。”盧長明說,光測出“蒙4”里有Cp4-epsps基因還不能確認“蒙4”就是來自GT73,還需要相關部門的(de)進一步檢(jian)測。
據農業農村部公開的GT73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申報書,GT73為孟山都公司所研發的抗草甘膦油菜,轉的就是Cp4-epsps基因。加拿大是中國油菜籽的主要進口國,而抗草甘膦除草劑的GT73在加拿大的油菜生產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GT73油菜首先于1996年在加拿大商業化(hua)種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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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廣永與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行政處罰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
發布日期:2020-01-02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9)內行申120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韓廣永,男,1957年11月2日(ri)出生,漢族(zu),住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bei)爾市。
委托代理人(ren)張殿君,內(nei)蒙古環通律(lv)(lv)師事(shi)務所律(lv)(lv)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內蒙古自治區(qu)農牧業廳。
法定代(dai)表人孫振(zhen)云,廳長(chang)。
再審申請人韓廣永因訴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以下簡稱自治區農牧業廳)農業行政處罰一案,不服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內01行終37號行(xing)(xing)政(zheng)判(pan)決,向本院(yuan)申請再(zai)審。本院(yuan)依法組成合議(yi)庭(ting)對本案進行(xing)(xing)了審查(cha),現已審查(cha)終結。
再審申請人韓廣永申請再審稱,1.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單方檢測報告提出質疑。一、二審認定“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檢驗報告時,申請人在簽收時明確表示對檢驗報告無異議”,屬于申請人認識上的錯誤。申請人提出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重新鑒定而未被采納。一、二審適用有瑕疵的證據作出判決有失公正。2.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適用于轉基因生產種子及加工轉基因物種,不適用種植。申請人種植的油菜,在此地域內是普遍現象。申請人種植的油菜是否屬于轉基因范疇申請人不知,因申請人種植的油菜屬于市場流通的產品留作種子予以播種而不是在種子機構購買的種子,說明該油菜在市場正常流通而不是禁止流通,依據該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人既不是自己培育亦不是從銷售種子部門購買而無需申請人自己備案審批。3.二審認定申請人不是農民屬于機械理解,申請人為了謀生承包耕地予以種植農作物被認定為非農民不客觀。4.申請人種植的油菜產品是否屬于有害物,屬于待證的法律關系,并且在一審提交了鑒定申請,一、二審未能就此說明程序違法。并且對方出現三人代理。5.被申請(qing)人就(jiu)扣押、沒收的油菜予以拍賣(mai)的收益歸其所有,此行為利用公權(quan)力不亞于搶劫(jie)。請(qing)求撤(che)銷一、二(er)審(shen)判決、撤(che)銷行政處罰決定。
本院認為,《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2011年修訂版)第二十一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的,應當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四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生產、加工農業轉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準的品種、范圍、安全管理要求和技術標準生產、加工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生產或者加工,沒收違法生產或者加工的產品及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被申情人自治區農牧業廳作為內蒙古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針對未經批準生產農業轉基因生物的違法行為具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本案中,被申請人自治區農牧業廳接到舉報后,依法履行了調查、聽取陳述申辯等相關程序,最終依據具有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認定再審申請人韓廣永未經批準種植轉基因油菜,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一、二審判決駁回韓廣永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再審申請人韓廣永的再審理由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shi)》第一百(bai)一十六(liu)條第二款之規(gui)定(ding),裁定(ding)如下:
駁(bo)回韓廣永的再審(shen)申請。
審 判 長 侯曉靜
審 判 員 李 慶
審 判 員 博 赫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張 碩
書 記 員 張 碩

韓廣永與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行政處罰二審行政判決書
發布日期:2019-07-10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8)內01行終37號
上訴人(原(yuan)審原(yuan)告)韓廣(guang)永,男,無固定職業,現住內蒙(meng)古呼倫貝爾市。
委托代理人:張殿君,內蒙古環通(tong)律(lv)師事(shi)務所(suo)律(lv)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現住呼和浩特市賽罕區烏蘭察布東街70號。
法(fa)定代表人:孫(sun)振云,廳長。
委(wei)托代理人(ren):塔(ta)娜(na),內蒙(meng)古(gu)東日律(lv)師(shi)事務所律(lv)師(shi)。
委托代理人:蘇敏莉(li),系該廳科技(ji)教育處工作人員。
上訴人韓廣永因行政處罰決定一案不服賽罕區人民法院(2017)內0105行初40號行政(zheng)判(pan)決,向本院提起上訴(su)。本院依法組成(cheng)合議庭,公開(kai)開(kai)庭審理了本案。上訴(su)人韓廣(guang)永及委托(tuo)代理人張殿君,被上訴(su)人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ye)廳(以下簡(jian)稱農牧業(ye)廳)的(de)委托(tuo)代理人塔娜、蘇(su)敏莉到(dao)庭參加了訴(su)訟,本案現已審理終(zhong)結(jie)。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6月29日,霍林郭勒市農牧林業局接到實名舉報,稱有人在內蒙古東鑫農牧業有限責任公司四分公司種植轉基因油菜。2017年7月4日,通遼市農牧業局組織通遼市種子管理站、霍林郭勒市農牧林業局執法人員對舉報的21塊地進行抽樣快速檢測,檢測結果均為陽性,2017年7月19日,霍林郭勒市農牧林業局又對涉案地塊進行重新抽樣,并將樣品送至內蒙古自治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綜合檢測中心進行委托檢測,檢測結果顯示所有樣品的轉基因成分均為陽性,被告農牧業廳經立案調查后,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了內農牧(轉基因)罰[2017]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于2017年8月31日通過委托送(song)(song)達(da)(da)的方式向原告韓廣永送(song)(song)達(da)(da)了(le)該(gai)行政處罰決定書。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農牧業廳做出的內農牧(轉基因)罰[2017]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單位和個人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的,應當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本案中原告韓廣永種植的油菜經內蒙古自治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綜合檢測中心檢測,轉基因成分為陽性,原告韓廣永應當向主管部門申請批準而未申請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另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被告農牧業廳做出內農牧(轉基因)罰[2017]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無不當。首先,關于韓廣永提出的其所種植的油菜為普遍現象,而非獨家種植,因而認為農牧業廳的處罰有失公正的說法不能成立;其次,對于韓廣永稱對農牧業廳委托內蒙古自治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綜合檢測中心對其所種植的油菜進行檢測的結論不認可,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說法,因農牧業廳在向韓廣永送達檢驗報告時,韓廣永在簽收時明確表示對檢驗報告無異議,不申請復檢,亦即原告對于內蒙古自治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綜合檢測中心做出的檢驗報告是認可的,韓廣永的該說法亦不能成立;第三,對于韓廣永所說的,其所種植的油菜是否為有害物尚不明確的說法,因《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罰的是未經批準進行生產、加工的行為,而非對種植有害物的行為進行處罰,故該說法亦不能成立。農牧業廳做出的內農牧(轉基因)罰[2017]1號行政(zheng)處(chu)罰(fa)決(jue)(jue)定(ding)(ding)書(shu)證據確(que)鑿,適用(yong)法(fa)律、法(fa)規正(zheng)確(que),符合法(fa)定(ding)(ding)程序。韓(han)廣(guang)永(yong)要(yao)求撤銷該行政(zheng)處(chu)罰(fa)決(jue)(jue)定(ding)(ding)書(shu)的訴(su)(su)訟(song)請(qing)求不能成(cheng)立(li)。綜上所述,依照《農(nong)業轉(zhuan)基因(yin)生物安全管理條(tiao)例》第二十(shi)一條(tiao)、第四十(shi)七條(tiao)、《中華人(ren)民共(gong)和國(guo)行政(zheng)訴(su)(su)訟(song)法(fa)》第六十(shi)九條(tiao)之規定(ding)(ding),判決(jue)(jue):駁回原告韓(han)廣(guang)永(yong)的訴(su)(su)訟(song)請(qing)求。
韓廣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撤銷被上訴人作出的內農牧(轉基因)罰[2017]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2、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上訴人韓廣永系呼倫貝爾市宏超糧油購銷儲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為降低成本,承包土地后種植油菜6577.53畝。2017年8月31日,被上訴人農牧業廳向韓廣永送達了內農牧(轉基因)罰[2017]1號行(xing)(xing)政(zheng)處罰決(jue)定(ding)(ding)書,嚴重侵害(hai)了韓(han)(han)廣(guang)(guang)永的(de)(de)正常種(zhong)(zhong)植(zhi)(zhi)經(jing)營,造成重大經(jing)濟損(sun)失。首先,一(yi)(yi)(yi)審(shen)(shen)判(pan)(pan)決(jue)采用(yong)(yong)(yong)證據錯(cuo)(cuo)(cuo)誤而(er)導致判(pan)(pan)決(jue)錯(cuo)(cuo)(cuo)誤。一(yi)(yi)(yi)審(shen)(shen)采用(yong)(yong)(yong)農牧業(ye)廳(ting)的(de)(de)油(you)(you)菜(cai)檢(jian)測(ce)報告作(zuo)為(wei)(wei)定(ding)(ding)案(an)(an)依據,認(ren)為(wei)(wei)韓(han)(han)廣(guang)(guang)永種(zhong)(zhong)植(zhi)(zhi)的(de)(de)油(you)(you)菜(cai)檢(jian)測(ce)結果均為(wei)(wei)陽性,但一(yi)(yi)(yi)審(shen)(shen)判(pan)(pan)決(jue)并未明(ming)確該檢(jian)測(ce)報告的(de)(de)簽收(shou)人(ren)(ren),即使為(wei)(wei)韓(han)(han)廣(guang)(guang)永簽收(shou)也(ye)屬于本人(ren)(ren)認(ren)識錯(cuo)(cuo)(cuo)誤,故一(yi)(yi)(yi)審(shen)(shen)作(zuo)出韓(han)(han)廣(guang)(guang)永對該鑒(jian)定(ding)(ding)報告無(wu)異議認(ren)定(ding)(ding)錯(cuo)(cuo)(cuo)誤,應委托(tuo)有資質的(de)(de)鑒(jian)定(ding)(ding)機(ji)構(gou)(gou)重新鑒(jian)定(ding)(ding);其次,一(yi)(yi)(yi)審(shen)(shen)判(pan)(pan)決(jue)適用(yong)(yong)(yong)法(fa)律(lv)錯(cuo)(cuo)(cuo)誤。《農業(ye)轉基(ji)因生(sheng)物安全管理條(tiao)例(li)》二十一(yi)(yi)(yi)條(tiao)“單(dan)位、個人(ren)(ren)從(cong)事(shi)農業(ye)轉基(ji)因生(sheng)物生(sheng)產、加工(gong)的(de)(de),應當由(you)國務(wu)院(yuan)農業(ye)行(xing)(xing)政(zheng)主管部(bu)門(men)或省(sheng)、自治(zhi)區、直(zhi)轄市人(ren)(ren)民政(zheng)府農業(ye)行(xing)(xing)政(zheng)主管部(bu)門(men)批(pi)(pi)準,具體辦法(fa)由(you)國務(wu)院(yuan)農業(ye)行(xing)(xing)政(zheng)主管部(bu)門(men)制(zhi)定(ding)(ding)”,此(ci)規(gui)(gui)定(ding)(ding)適用(yong)(yong)(yong)轉基(ji)因生(sheng)產種(zhong)(zhong)子及加工(gong)轉基(ji)因物種(zhong)(zhong),而(er)不(bu)適用(yong)(yong)(yong)種(zhong)(zhong)植(zhi)(zhi)。該條(tiao)例(li)二十二條(tiao)規(gui)(gui)定(ding)(ding)“農民養殖、種(zhong)(zhong)植(zhi)(zhi)轉基(ji)動植(zhi)(zhi)物的(de)(de),由(you)種(zhong)(zhong)子、種(zhong)(zhong)畜禽、水產苗種(zhong)(zhong)銷售單(dan)位依照本條(tiao)例(li)二十一(yi)(yi)(yi)條(tiao)的(de)(de)規(gui)(gui)定(ding)(ding)代辦審(shen)(shen)批(pi)(pi)手續。”韓(han)(han)廣(guang)(guang)永對自己種(zhong)(zhong)植(zhi)(zhi)的(de)(de)油(you)(you)菜(cai)是否屬于轉基(ji)因范疇并不(bu)知(zhi)情(qing),韓(han)(han)廣(guang)(guang)永種(zhong)(zhong)植(zhi)(zhi)的(de)(de)油(you)(you)菜(cai)屬于市場流通的(de)(de)產品留作(zuo)種(zhong)(zhong)子予(yu)以種(zhong)(zhong)植(zhi)(zhi),而(er)非(fei)(fei)在(zai)(zai)種(zhong)(zhong)子機(ji)構(gou)(gou)購買的(de)(de)種(zhong)(zhong)子,亦(yi)非(fei)(fei)自己培育的(de)(de)種(zhong)(zhong)子,故無(wu)需(xu)備(bei)案(an)(an)審(shen)(shen)批(pi)(pi);再次,一(yi)(yi)(yi)審(shen)(shen)法(fa)院(yuan)審(shen)(shen)理此(ci)案(an)(an),程序錯(cuo)(cuo)(cuo)誤。上訴(su)人(ren)(ren)對于被上訴(su)人(ren)(ren)提供的(de)(de)油(you)(you)菜(cai)檢(jian)驗報告不(bu)予(yu)認(ren)可,認(ren)為(wei)(wei)應當由(you)具有資質的(de)(de)鑒(jian)定(ding)(ding)機(ji)構(gou)(gou)進(jin)行(xing)(xing)鑒(jian)定(ding)(ding),但一(yi)(yi)(yi)審(shen)(shen)法(fa)院(yuan)并未采信。上訴(su)人(ren)(ren)種(zhong)(zhong)植(zhi)(zhi)的(de)(de)油(you)(you)菜(cai)是否屬于有害(hai)物,屬于待(dai)證事(shi)實,并且上訴(su)人(ren)(ren)在(zai)(zai)一(yi)(yi)(yi)審(shen)(shen)提交(jiao)了鑒(jian)定(ding)(ding)申請(qing),一(yi)(yi)(yi)審(shen)(shen)未就此(ci)說明(ming)。
被上訴人農牧業廳辯稱,一、內蒙古自治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綜合檢測中心作出的《檢驗報告》合法并且有證明力。內蒙古自治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綜合檢測中心是農業農村部指定的在內蒙古自治區唯一一家具有對轉基因油菜及產品進行檢驗檢測資質的機構,同時根據被上訴人提交的2017年8月17日對上訴人所作的《詢問筆錄》可知,上訴人對該檢驗報告的結果是認可的并放棄復檢;二、一審適用法律正確。“種植”屬于《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二十一條規定的“生產”行為。“生產”包括“種植”是常識性知識。動物是養殖,動物和植物統稱為生物,種植和養殖統稱為生產;三、韓廣永對其種植油菜為轉基因油菜的事實明知,并且農牧業廳綜合考慮了上訴人的基本情情況,已對其作出最輕的行政處罰。根據農牧業廳提交的2017年7月11日對韓廣永所作的《詢問筆錄》內容可知,韓廣永對其種植油菜為轉基因是明知的,并且簽名確認對該筆錄內容并無異議;四、韓廣永稱“其種植的油菜在其所在區域內普遍種植,只對其處罰有失公正”、“其種植的油菜在市場上正常流通而不是禁止流通”以及“其種植的油菜產品是否屬于有害,屬于待證的法律關系”的說法,與本案并無關聯。農牧業廳作出的內農牧(轉基因)罰[2017]1號行政(zheng)處罰決(jue)定(ding)證據確(que)鑿,適用法(fa)律(lv)、法(fa)規正(zheng)確(que),符合(he)法(fa)定(ding)程序(xu)。
本院經審理查明(ming)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ming)的事實基本一(yi)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認定韓廣永種植的油菜屬于轉基因作物的主要證據是否合法充分,處罰是否適當;2、被訴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種植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生產行為;3、一審(shen)判(pan)決程序(xu)是否合(he)法(fa),即一審(shen)法(fa)院(yuan)是否應對韓廣永的(de)鑒(jian)定申請批準(zhun)鑒(jian)定。
首先,農牧業廳認定韓廣永種植的油菜屬于轉基因物種的主要證據是2017年8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綜合檢測中心作出的《檢驗報告》,該檢測中心是國家認證的轉基因油菜檢驗檢測機構,具有作出《檢驗報告》的相應資質,農牧業廳向韓廣永送達《檢驗報告》,在8月17日簽收時并未提出異議,并在同日的詢問筆錄中,韓廣永對檢驗結果明確表示認可并放棄復檢權利,故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合法充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4號)對單位和個人進行轉基因生物的生產和加工的程序,有明確的規定,行為人對其生產的生物是否屬于轉基因生物,需明確知情,才可進行后續的申請批準行為。本案中,農牧業廳對韓廣永的詢問筆錄中,韓廣永明確表示其知曉種植的油菜品種蒙4屬于轉基(ji)因(yin)作物(wu),故其應當對(dui)其種植行(xing)為進行(xing)申請批(pi)準。
其次,關于被訴處罰決定的合法性。生產是人類從事創造社會財富的活動和過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三條規定,農業指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產業。種植是將種子培育成植物的一種生產活動,植物種植當然包括在農業生產范圍中故韓廣永種植轉基因油菜的行為屬于生產轉基因生物的行為。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4號)第二十一條“單位和個人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的,應當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韓廣永未經批準進行轉基因作物種植的生產活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根據《內蒙古自治區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內農牧規發【2015】9號)第二條“未經批準生產農業轉基因生物的,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罰款”的規定,農牧業廳的處罰適當。韓廣永認為應當適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4號)第二(er)(er)(er)十二(er)(er)(er)條的(de)規(gui)(gui)定,由(you)種子出售單(dan)位代辦審批(pi)手續的(de)上訴理由(you),因該(gai)二(er)(er)(er)十二(er)(er)(er)條規(gui)(gui)定的(de)代辦對象(xiang)為農(nong)民,而(er)韓廣永并(bing)非農(nong)民身(shen)份,是(shi)從事農(nong)業生產的(de)個人,不應當(dang)適(shi)用該(gai)條規(gui)(gui)定。
再(zai)次,韓(han)(han)(han)廣(guang)永(yong)認為(wei)(wei),一(yi)(yi)審(shen)未對其申請“轉(zhuan)基(ji)(ji)因油(you)菜的(de)(de)(de)危害性”進(jin)行司法(fa)(fa)(fa)鑒定,程序(xu)違法(fa)(fa)(fa)。本(ben)院(yuan)(yuan)認為(wei)(wei),轉(zhuan)基(ji)(ji)因生(sheng)物(wu)對人(ren)體(ti)是(shi)(shi)否有(you)害目前是(shi)(shi)科學(xue)領(ling)域的(de)(de)(de)研究課題,屬于(yu)科學(xue)研究范疇,不屬于(yu)法(fa)(fa)(fa)院(yuan)(yuan)合法(fa)(fa)(fa)性審(shen)查的(de)(de)(de)范圍。我國(guo)屬于(yu)成文法(fa)(fa)(fa)國(guo)家,目前法(fa)(fa)(fa)院(yuan)(yuan)裁判(pan)的(de)(de)(de)依據是(shi)(shi)現有(you)的(de)(de)(de)法(fa)(fa)(fa)律規定,故(gu)對于(yu)韓(han)(han)(han)廣(guang)永(yong)種植轉(zhuan)基(ji)(ji)因油(you)菜的(de)(de)(de)行為(wei)(wei),法(fa)(fa)(fa)院(yuan)(yuan)僅審(shen)查其是(shi)(shi)否違反目前我國(guo)關(guan)于(yu)轉(zhuan)基(ji)(ji)因生(sheng)物(wu)管理(li)的(de)(de)(de)相關(guan)法(fa)(fa)(fa)律法(fa)(fa)(fa)規的(de)(de)(de)規定即可(ke),而(er)無需審(shen)查轉(zhuan)基(ji)(ji)因生(sheng)物(wu)對人(ren)體(ti)是(shi)(shi)否有(you)害,韓(han)(han)(han)廣(guang)永(yong)的(de)(de)(de)此項(xiang)上訴理(li)由(you)本(ben)院(yuan)(yuan)不予支持。經審(shen)理(li),內蒙古自治區(qu)農產品質量安全(quan)綜(zong)合檢測(ce)(ce)中心有(you)油(you)菜轉(zhuan)基(ji)(ji)因檢測(ce)(ce)的(de)(de)(de)相應資(zi)質,韓(han)(han)(han)廣(guang)永(yong)認為(wei)(wei)該檢測(ce)(ce)機構不具有(you)資(zi)質,一(yi)(yi)審(shen)未重新(xin)檢測(ce)(ce)程序(xu)違法(fa)(fa)(fa)的(de)(de)(de)上訴理(li)由(you),本(ben)院(yuan)(yuan)不予支持。
另外,一審審理時,農牧業廳委托了三位委托代理人進行訴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只能委托1-2名訴訟代理人的規定,但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de)(de)解釋》第(di)三百二十五條(tiao)規(gui)(gui)定(ding),不屬(shu)于一審(shen)(shen)法(fa)院(yuan)嚴(yan)重違反法(fa)定(ding)程序(xu)(xu)(xu),需要發回重審(shen)(shen)的(de)(de)情(qing)形,本(ben)院(yuan)在本(ben)判(pan)(pan)決中對此(ci)程序(xu)(xu)(xu)問(wen)題予以(yi)指(zhi)出(chu)。綜上,農牧(mu)業廳對韓廣永作出(chu)的(de)(de)行(xing)政(zheng)處罰決定(ding),認(ren)定(ding)事實清楚(chu),適用法(fa)律(lv)正確(que),程序(xu)(xu)(xu)合法(fa),原審(shen)(shen)判(pan)(pan)決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gong)和國行(xing)政(zheng)訴訟法(fa)》第(di)八十九條(tiao)第(di)一款第(di)一項之(zhi)規(gui)(gui)定(ding),判(pan)(pan)決如下(xia):
駁(bo)回上訴,維持原判(pan)。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ren)韓(han)廣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周 燕
審 判 員 任艷芳
代理審判員 盧曉瑛
二0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王 燕

白龍與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其他二審行政判決書
發布日期:2018-11-19
呼和浩(hao)特市中級(ji)人民法院(yuan)
行政判決書
(2018)內01行終36號
上訴(su)人(ren)(原(yuan)審原(yuan)告)白龍,無固(gu)定職業,現住內蒙古(gu)呼倫貝爾市。
委托代理人:張(zhang)殿君,內蒙古環通(tong)律師(shi)事務(wu)所律師(shi)。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現住呼和浩特市賽罕區烏蘭察布東街70號。
法定(ding)代(dai)表人:孫(sun)振云,廳長(chang)。
委托代理人:塔娜,內蒙古東日律(lv)師事(shi)務所律(lv)師。
委(wei)托代理(li)人:蘇敏莉,系該廳科技(ji)教(jiao)育處(chu)工作人員。
上訴人白龍因行政處罰決定一案不服賽罕區人民法院(2017)內0105行初39號行政判(pan)決,向(xiang)本院提起上(shang)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gong)開開庭審理(li)(li)了本案(an)。上(shang)訴人白龍的委托代理(li)(li)人張殿君,被上(shang)訴人內蒙古自治區農(nong)(nong)牧業廳(以下簡稱農(nong)(nong)牧業廳)的委托代理(li)(li)人塔娜、蘇敏莉到庭參加(jia)了訴訟,本案(an)現(xian)已審理(li)(li)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7月15日,興安盟科右中旗農牧業局接到實名舉報電話,稱韓廣永在興安盟科右中旗境內種植轉基因油菜。興安盟科右中旗農牧業局接到舉報后,向農牧業廳報告,后經農牧業廳責成當地農牧業局核實后發現當事人為本案原告白龍而非被舉報人韓廣永。2017年7月20日,當地農牧業局行政執法人員抽取了9份樣品,于次日送至內蒙古自治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綜合檢測中心進行委托檢測,檢測結果顯示9份樣品的轉基因成分均為陽性,農牧業廳經立案調查后,于2017年9月4日(ri)通過委托送(song)達的(de)方(fang)式(shi)向原(yuan)告白(bai)龍送(song)達了該行(xing)政處(chu)罰決(jue)定(ding)書。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農牧業廳做出的內農牧(轉基因)罰[2017]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單位和個人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的,應當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本案中原告白龍種植的油菜經內蒙古自治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綜合檢測中心檢測,轉基因成分為陽性,原告白龍應當向主管部門申請批準而未申請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另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被告農牧業廳做出內農牧(轉基因)罰[2017]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無不當。首先,關于白龍提出的其所種植的油菜為普遍現象,而非獨家種植,因而認為農牧業廳的處罰有失公正的說法不能成立;其次,對于白龍對農牧業廳委托內蒙古自治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綜合檢測中心對其所種植的油菜進行檢測的結論不認可,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說法,因農牧業廳在向白龍送達檢驗報告時,白龍在簽收時明確表示對檢驗報告無異議,不申請復檢,亦即原告對于內蒙古自治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綜合檢測中心做出的檢驗報告是認可的,白龍的該說法亦不能成立;第三,對于白龍所說的,其所種植的油菜是否為有害物尚不明確的說法,因《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罰的是未經批準進行生產、加工的行為,而非對種植有害物的行為進行處罰,故該說法亦不能成立。農牧業廳做出的內農牧(轉基因)罰[2017]2號行政(zheng)處罰(fa)決定(ding)書(shu)證據確鑿,適用(yong)法(fa)律、法(fa)規正確,符合法(fa)定(ding)程序(xu)。白龍(long)(long)要求(qiu)撤(che)銷該行政(zheng)處罰(fa)決定(ding)書(shu)的訴訟請求(qiu)不能成立。綜(zong)上所述,依照《農業轉基(ji)因(yin)生(sheng)物安全管理條(tiao)例》第二十(shi)(shi)一條(tiao)、第四(si)十(shi)(shi)七條(tiao)、《中(zhong)華人民共(gong)和國(guo)行政(zheng)訴訟法(fa)》第六十(shi)(shi)九條(tiao)之規定(ding),判決:駁回(hui)原告白龍(long)(long)的訴訟請求(qiu)。
白龍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撤銷被上訴人作出的內農牧(轉基因)罰[2017]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2、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上訴人為了農作物種植經營,于2017年3月15日承包金海軍位于興安盟科右扎木欽管理區格日哈達嘎查六零溝耕地,耕地面積2700畝,種植品種油菜尚未收獲,上訴人為此投入大量資金。2017年9月4日,被上訴人農牧業廳向上訴人白龍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嚴重影響了上訴人的正常種植經營。首先,一審判決采用證據錯誤而導致判決錯誤。一審采用農牧業廳的油菜檢測報告作為定案依據,認為白龍種植的油菜檢測結果均為陽性,但一審判決并未明確該檢測報告的簽收人,即使為白龍簽收也屬于本人認識錯誤,故一審作出白龍對該鑒定報告無異議認定錯誤,應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重新鑒定;其次,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二十一條"單位、個人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的,應當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此規定適用轉基因生產種子及加工轉基因物種,而不適用種植。該條例二十二條規定"農民養殖、種植轉基動植物的,由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銷售單位依照本條例二十一條的規定代辦審批手續。"白龍對自己種(zhong)(zhong)植的(de)(de)(de)油(you)(you)(you)菜是(shi)否(fou)屬于(yu)(yu)轉(zhuan)基因(yin)范疇并(bing)不(bu)知情(qing),白龍種(zhong)(zhong)植的(de)(de)(de)油(you)(you)(you)菜屬于(yu)(yu)市場流(liu)通的(de)(de)(de)產品(pin)留(liu)作種(zhong)(zhong)子(zi)予以種(zhong)(zhong)植,而非在(zai)種(zhong)(zhong)子(zi)機構購買的(de)(de)(de)種(zhong)(zhong)子(zi),亦非自己培育(yu)的(de)(de)(de)種(zhong)(zhong)子(zi),故無(wu)需備案審批;再(zai)次,一(yi)審法院審理此案,程(cheng)序錯誤。上(shang)訴(su)(su)人(ren)對于(yu)(yu)被上(shang)訴(su)(su)人(ren)提供的(de)(de)(de)油(you)(you)(you)菜檢驗報(bao)告不(bu)予認可,認為應當由具有(you)資質(zhi)的(de)(de)(de)鑒定機構進行(xing)鑒定,但一(yi)審法院并(bing)未采信。上(shang)訴(su)(su)人(ren)種(zhong)(zhong)植的(de)(de)(de)油(you)(you)(you)菜是(shi)否(fou)屬于(yu)(yu)有(you)害物,屬于(yu)(yu)待證事實,并(bing)且(qie)上(shang)訴(su)(su)人(ren)在(zai)一(yi)審提交了鑒定申請(qing),一(yi)審未就此說明。
被上訴人農牧業廳辯稱,一、內蒙古自治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綜合檢測中心作出的《檢驗報告》合法并且有證明力。內蒙古自治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綜合檢測中心是農業農村部指定的在內蒙古自治區唯一一家具有對轉基因油菜及產品進行檢驗檢測資質的機構,同時根據被上訴人提交的2017年8月29日對上訴人所作的《詢問筆錄》可知,上訴人對該檢驗報告的結果是認可的并放棄復檢;二、一審適用法律正確。"種植"屬于《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二十一條規定的"生產"行為。"生產"包括"種植"是常識性知識。動物是養殖,動物和植物統稱為生物,種植和養殖統稱為生產;三、白龍對其種植油菜為轉基因油菜的事實明知,并且農牧業廳綜合考慮了上訴人的基本情況,已對其作出最輕的行政處罰。根據農牧業廳提交的2017年7月19日對白龍所作的《詢問筆錄》內容可知,白龍對其種植油菜為轉基因是明知的,并且簽名確認對該筆錄內容并無異議;四、白龍稱"其種植的油菜在其所在區域內普遍種植,只對其處罰有失公正"、"其種植的油菜在市場上正常流通而不是禁止流通"以及"其種植的油菜產品是否屬于有害,屬于待證的法律關系"的說法,與本案并無關聯。農牧業廳作出的內農牧(轉基因)罰[2017]2號(hao)行(xing)政處罰決定(ding)(ding)證(zheng)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ding)(ding)程序。
本院經審理查(cha)明的(de)事(shi)實(shi)與(yu)原審法(fa)院查(cha)明的(de)事(shi)實(shi)基本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白龍種植的油菜屬于轉基因作物的主要證據是否合法充分,處罰是否適當;2、被訴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種植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生產行為;3、一(yi)審判決程(cheng)序是(shi)否合法(fa),即一(yi)審法(fa)院是(shi)否應對白龍的鑒(jian)定(ding)申請(qing)批準(zhun)鑒(jian)定(ding)。
首先,農牧業廳認定白龍種植的油菜屬于轉基因物種的主要證據是2017年8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綜合檢測中心作出的《檢驗報告》,該檢測中心是國家認證的轉基因油菜檢驗檢測機構,具有作出《檢驗報告》的相應資質,農牧業廳向白龍送達《檢驗報告》,在8月29日簽收時并未提出異議,并在同日的詢問筆錄中,白龍對檢驗結果明確表示認可并放棄復檢權利,故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合法充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4號)對單位和個人進行轉基因生物的生產和加工的程序,有明確的規定,行為人對其生產的生物是否屬于轉基因生物,需明確知情,才可進行后續的申請批準行為。本案中,農牧業廳對白龍的詢問筆錄中,白龍明確表示其知曉種植的油菜品種蒙4屬于轉基因作物,故(gu)其(qi)應當對其(qi)種(zhong)植行為進行申(shen)請批準。
其次,關于被訴處罰決定的合法性。生產是人類從事創造社會財富的活動和過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三條規定,農業指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產業。種植是將種子培育成植物的一種生產活動,植物種植當然包括在農業生產范圍中故白龍種植轉基因油菜的行為屬于生產轉基因生物的行為。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4號)第二十一條"單位和個人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的,應當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白龍未經批準進行轉基因作物種植的生產活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根據《內蒙古自治區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內農牧規發【2015】9號)第二條"未經批準生產農業轉基因生物的,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罰款"的規定,農牧業廳的處罰適當。白龍認為應當適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4號)第(di)二十(shi)二條(tiao)的規定,由種子出(chu)售單(dan)位代(dai)辦(ban)審批手續的上訴理由,因該(gai)二十(shi)二條(tiao)規定的代(dai)辦(ban)對象(xiang)為(wei)農民(min),而白(bai)龍并非(fei)農民(min)身份(fen),是(shi)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不應當適用(yong)該(gai)條(tiao)規定。
再次,白龍認為,一審未對其申請"轉基因油菜的危害性"進行(xing)司法(fa)(fa)鑒定(ding),程序違法(fa)(fa)。本院(yuan)認(ren)為,轉(zhuan)(zhuan)基(ji)(ji)因(yin)生物(wu)對(dui)人(ren)體(ti)是否(fou)有(you)害(hai)目前(qian)是科學(xue)領(ling)域的(de)(de)研(yan)(yan)究(jiu)課題(ti),屬于科學(xue)研(yan)(yan)究(jiu)范疇,不屬于法(fa)(fa)院(yuan)合法(fa)(fa)性審(shen)查的(de)(de)范圍。我(wo)國屬于成(cheng)文法(fa)(fa)國家,目前(qian)法(fa)(fa)院(yuan)裁判的(de)(de)依據(ju)是現有(you)的(de)(de)法(fa)(fa)律規(gui)(gui)定(ding),故對(dui)于白龍種植(zhi)轉(zhuan)(zhuan)基(ji)(ji)因(yin)油菜(cai)的(de)(de)行(xing)為,法(fa)(fa)院(yuan)僅審(shen)查其是否(fou)違反目前(qian)我(wo)國關于轉(zhuan)(zhuan)基(ji)(ji)因(yin)生物(wu)管(guan)理(li)的(de)(de)相關法(fa)(fa)律法(fa)(fa)規(gui)(gui)的(de)(de)規(gui)(gui)定(ding)即可,而無需(xu)審(shen)查轉(zhuan)(zhuan)基(ji)(ji)因(yin)生物(wu)對(dui)人(ren)體(ti)是否(fou)有(you)害(hai),白龍的(de)(de)此項上訴(su)理(li)由本院(yuan)不予(yu)支持。經審(shen)理(li),內蒙古(gu)自治區農(nong)產(chan)品質量安全綜合檢測(ce)(ce)(ce)中(zhong)心有(you)油菜(cai)轉(zhuan)(zhuan)基(ji)(ji)因(yin)檢測(ce)(ce)(ce)的(de)(de)相應資(zi)質,白龍認(ren)為該檢測(ce)(ce)(ce)機構不具有(you)資(zi)質,一審(shen)未重新檢測(ce)(ce)(ce)程序違法(fa)(fa)的(de)(de)上訴(su)理(li)由,本院(yuan)不予(yu)支持。
另外,一審審理時,農牧業廳委托了三位委托代理人進行訴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只能委托1-2名訴訟代理人的規定,但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de)(de)解(jie)釋》第(di)(di)三(san)百二(er)十五條(tiao)規定(ding)(ding),不屬于(yu)一(yi)審(shen)法院嚴重(zhong)違(wei)反法定(ding)(ding)程序,需要發回重(zhong)審(shen)的(de)(de)情形,本(ben)院在本(ben)判決中對此程序問題予(yu)(yu)以指(zhi)出(chu)。綜上,農(nong)牧業廳對白龍作出(chu)的(de)(de)行(xing)政(zheng)處罰決定(ding)(ding),認定(ding)(ding)事實清楚(chu),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原審(shen)判決應(ying)予(yu)(yu)維持(chi)。依據《中華人民(min)共和國行(xing)政(zheng)訴訟法》第(di)(di)八十九條(tiao)第(di)(di)一(yi)款(kuan)第(di)(di)一(yi)項之(zhi)規定(ding)(ding),判決如(ru)下:
駁回上(shang)訴(su),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yuan),由上訴人白龍承擔(dan)。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周 燕
審 判 員 任艷芳
代理審判員 盧曉瑛
二0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王 燕
(來源:中(zhong)國裁判文書網、財(cai)新網等(de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