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各界公布《2018年四川(chuan)法(fa)院知識(shi)產權司(si)法(fa)保護十大(da)典型案例》。
紅星新聞記者獲悉,一起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也位列其中。具體案情為,被授權人在授權期內購買了種子,但(dan)授(shou)權(quan)(quan)期滿后仍為了商業(ye)目的繼續使用該種子。法院認(ren)為,被授(shou)權(quan)(quan)人做法構成侵權(quan)(quan),應重新(xin)取得品種權(quan)(quan)人的授(shou)權(quan)(quan)許可。
授權期內購買的種子期滿后還能使用嗎?
安徽一家種業公司,是種子宜香305的品種權人。宜香305是采用水稻種子宜香1A與FUR305組配而成,其中所使用的“宜香1A”植物新(xin)品種權人為宜賓市(shi)農業科(ke)學(xue)院(以下簡(jian)稱宜賓農科(ke)院)。
2011年3月1日,宜賓農科院授權該種業公司在制種生產“宜香305”中使用“宜香1A”,授權有效期自2011年3月1日起到2011年12月31日止。
而2015年1月、2016年6月,宜賓農科院的被授權人宜賓種業公司在市場上分兩次購買了“宜香305”水稻種子,而該“宜香305”水稻種子的生產日期分別是2014年8月和2015年8月,不在上述種業公司所獲得的“宜香1A”授權有效期內。
隨后,宜(yi)賓(bin)(bin)農科院及宜(yi)賓(bin)(bin)種業(ye)(ye)公司將該(gai)種業(ye)(ye)公司告上法庭,認(ren)為(wei)該(gai)公司侵(qin)害其植物新品種權。
法院:授權期滿后繼續使用應重新取得授權許可
法院審理后認為,“宜香305”授權品種來源于“宜香1A”,盡管種業公司系“宜香305”品種權人,但其為了商業目的生產“宜香305”,仍需經得“宜香1A”品(pin)種(zhong)權人的(de)許可(ke)。
被告種業公司經授權在生產“宜香305”中使用“宜香1A”的有效期為自2011年3月1日到2011年12月31日,在授權有效期滿后,公司若在生產“宜香305”中使用“宜香1A”,應當(dang)重新(xin)獲得授權。
但該種業公司未經宜賓農科院許可,使用“宜香1A”配種“宜香305”并用于銷售,構成侵權。法院判決其賠償宜賓種業公司50萬元。
法院介紹,該(gai)案涉及植物(wu)新品(pin)種權的(de)(de)被授(shou)權人(ren)在授(shou)權期(qi)(qi)滿(man)后,將(jiang)授(shou)權期(qi)(qi)間購買的(de)(de)種子作(zuo)為商業目的(de)(de)使用是否(fou)構(gou)成(cheng)侵權的(de)(de)問(wen)題。被授(shou)權人(ren)通常認為,其在授(shou)權期(qi)(qi)內購買的(de)(de)種子已經獲得了授(shou)權,故其有權將(jiang)購買的(de)(de)種子使用完,不受(shou)授(shou)權期(qi)(qi)限(xian)約束。
但(dan)根據法(fa)律規定,被授(shou)權(quan)(quan)(quan)人雖然是(shi)在授(shou)權(quan)(quan)(quan)期(qi)內(nei)購(gou)買種(zhong)子(zi),但(dan)并不(bu)意味著授(shou)權(quan)(quan)(quan)期(qi)限(xian)屆滿(man)后其(qi)仍可(ke)(ke)為了商業目的繼續(xu)使(shi)用該種(zhong)子(zi),品種(zhong)權(quan)(quan)(quan)人的授(shou)權(quan)(quan)(quan)許可(ke)(ke)期(qi)限(xian)對其(qi)具(ju)有約束力。授(shou)權(quan)(quan)(quan)期(qi)限(xian)屆滿(man)后如需(xu)繼續(xu)使(shi)用,應重新(xin)取(qu)得(de)品種(zhong)權(quan)(quan)(quan)人的授(shou)權(quan)(quan)(quan)許可(ke)(ke)。
(來源:成都商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