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新疆金粒種業賠償幸福村村委會經濟損失117萬元。一審判決后,原告、被告雙方都提起上訴
(記者 周泰來 實習記者 丁慧 張榕瀟 黃晏浩)新疆非法制種轉基因玉米案民事訴訟一審宣判,隨后原被告雙方均提起上訴。該案中,因農業部門鏟除轉基因玉米致農戶損失巨大,案發后村委會向種子公司提起民事訴訟求償。近日,法院一審判決種子公司賠償117萬元。判決后,原告、被告雙方都提起上訴。
據該案的刑事案件一審判決書,2016年,羅濤、徐振杰、徐龍、仲志廣四人,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圖壁縣五工臺鎮幸福村和園戶村鎮馬場湖村制種玉米。羅濤提供“金慶707”、部分“世賓338”轉基因玉米親本種子,派出技術員為轉基因玉米生產制種進行技術指導以及支付技術員的工資,仲志廣提供了部分“世賓338”轉基因玉米種子以及帶有新疆金粒種業連鎖有限公司公章的空白玉米雜交種合同,徐龍、徐振杰以轉基因玉米種子冒充非轉基因玉米種子,以新疆金粒種業為甲方分別與五工臺鎮幸福村、園戶村鎮馬場湖村122戶農民簽訂玉米雜交制種預約生產收購合同。
2016年5月,呼圖壁縣農業局檢測出兩個村子的制種玉米含有轉基因成分,對玉米做報廢處理。其中幸福村種植1900畝制種玉米。司法鑒定稱,幸福村因玉米被砍除,造成經濟損失308萬元。(參見報道“新疆非法制種轉基因玉米案二審 律師做無罪辯護”)
案發后,幸福村村委會將新疆金粒種業訴至呼圖壁縣法院,要求種子公司賠償其損失。呼圖壁縣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并于2016年8月25日,2017年6月5日,2018年4月13日多次開庭審理該案,最終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民事判決。
據民事一審判決書,該案的爭議焦點為原、被告簽訂的《五工臺鎮幸福村玉米雜交制種預約生產收購合同》的效力如何,以及原告主張損失有無依據。
幸福村村委會為證明與新疆金粒種業之間存在制種收購合同關系,向法院提交《五工臺鎮幸福村玉米雜交制種預約生產收購合同》。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該合同第6頁落款處蓋印“新疆金粒種業連鎖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真偽進行鑒定。司法鑒定稱,合同上蓋印的印文與樣本印文是同一印章印文。因此法院對該合同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據《種子法》,主要農作物和主要林木的種子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玉米作為主要農作物,其種子生產實行許可制度。本案所種植的玉米種子“金慶707”、“世賓338”系已經退市,并需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的不具備完全使用效能的玉米種子,并無種子生產許可證等。因此本案合同涉及玉米種子違反《種子法》的強制性規定。據《合同法》,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因此本案合同無效。
但《合同法》又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認為,本案種子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符合《種子法》規定的合格種子,這是導致本案合同無效的根本原因,新疆金粒種業作為過錯方,應當對幸福村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至于賠償金額,法院認為,幸福村要求以鑒定意見作為主張損失的依據,因該鑒定意見中包含了可得利益損失,不符合《合同法》的補償原則,法院結合2016年呼圖壁縣域制種玉米生產成本確認原告的損失總額為每畝1400元乘上1900畝,即266萬元。事發后,報廢玉米做青貯飼料收購挽回農民損失81萬元,該款項應當從被告的賠償款中予以扣除。而刑事被告人仲志廣在事發后向原告賠償67萬余元,該款項亦當從被告的賠償款中予以扣除。因此,幸福村的損失為117萬元,對原告主張的超過部分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新疆金粒種業賠償幸福村村委會經濟損失117萬元。
2018年7月9日,幸福村村委會向昌吉州中級法院提起上訴。據上訴狀,村委會認為本案損失應該按照司法鑒定的損失308萬元計算,一審按成本計算不符合法律規定。此外,仲志廣給村委會賠償的67萬余元是為了減輕自己的刑事責任而支付給上訴人的補償款,村委會和新疆金粒種業之間的訴訟,仲志廣不是合同的相對方,不應將第三方支付的款項從此案中扣除。
7月17日,新疆金粒種業也向昌吉州中級法院提起上訴。新疆金粒種業相關負責人對財新記者表示,公司業務為代繁,即利用新疆的土地為東北、河南的種子公司生產種子。新疆金粒種業與仲志廣合作多年。2016年,仲志廣介紹新疆金粒種業給內蒙古通遼市厚德種業制雜交種子,并稱可以在幸福村找到地。由于幸福村地好、產量高,新疆金粒種業將蓋有公章的制式合同交給仲志廣去落實。2016年5月中旬,新疆種子管理總站聯系新疆金粒種業,告知呼圖壁縣種轉基因的事情,稱簽的合同是新疆金粒種業的合同。
新疆金粒種業稱,仲志廣在幸福村制種轉基因玉米并未向新疆金粒種業報備,新疆金粒種業并未授權徐龍等人代表新疆金粒種業對外簽訂合同,轉基因的親本種子也不是新疆金粒種業提供的。仲志廣對財新記者表示,認同新疆金粒種業上述說法。
此外,新疆金粒種業再次質疑《五工臺鎮幸福村玉米雜交制種預約生產收購合同》的真實性。新疆金粒種業稱,公司向仲志廣提供的是蓋有公章的制式合同,《五工臺鎮幸福村玉米雜交制種預約生產收購合同》不是制式合同,而是一份經過修改的新合同。公司的公章由專人保管,且蓋章都有記錄,公司并沒有找到該份新合同的蓋章記錄。而且公司的相關人員都沒有見過有人來蓋這份合同的章。新疆金粒種業稱,一審中公司對公章的鑒定意見提出質疑,申請再次鑒定,但被駁回。新疆金粒種業將會在二審中要求再次鑒定。
幸福村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梁偉對財新記者表示,因為五工臺鎮是制種大鎮,每年要制種幾萬畝玉米,為了替農戶規避風險,村里會變更合同的一些條款。《五工臺鎮幸福村玉米雜交制種預約生產收購合同》不是新疆金粒種業的制式合同,是一份經過幸福村修改后的新合同。當時是徐振杰帶幸福村的村主任去的新疆金粒種業,和新疆金粒種業的副總一起在他們的行政辦公室,由公司工作人員給新合同蓋的章。
梁偉稱,在本案中新疆金粒種業和仲志廣等人之間為出借資質、收取管理費的合作關系。知情人士對財新記者稱,據相關訴訟材料,徐振杰給仲志廣付過3萬塊錢,徐振杰認為3萬塊錢是他們付給新疆金粒種業的掛靠費用,但仲志廣稱3萬塊錢是徐振杰欠他的錢。另據刑事案件的一審判決書,證人張某于2016年8月1日在呼圖壁縣公安局所做的證言證實:是由他于2016年4月初給仲志廣提供了通遼市厚德種業有限公司資質材料、新疆金粒種業連鎖有限公司的資質材料和2份帶有新疆金粒種業連鎖有限公司公章的空白玉米雜交制種合同。仲志廣未給公司好處費。
(來源:財新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