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河北省武邑縣有關違法銷售套牌假種的刑事判決書公布,一個反映玉米種子市場套牌侵權亂象的典型案例也因此浮出水面。
01
玉米畝均減產400元,受害農民聯合維權
2016年10月,河北省武邑縣這個糧食大產區迎來了玉米豐收,但部分農民卻發現自己所種的玉米發生異常嚴重減產。受害農民經過溝通發現,他們所使用的玉米種子均來源于同一渠道,而且是包裝相同的品種,于是前往當地農業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異常減產事件引起了被侵權企業、媒體以及當地農業主管部門的高度重視,并迅速采取有關措施。
當地農業部門先將涉案的玉米種子送北京玉米種子檢測中心鑒定,確定為套牌的假玉米種子。經過專家現場測產,并比對當地正常玉米產量,確認涉案種子導致受害農民每畝減產約400元,涉案面積超過一萬畝。在確認基本事實之后,農業機關立即將案件移交給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在公安機關偵查下,迅速確認了銷售該批種子的是范某、賈某、馮某、王某4名經銷商。根據4名犯案人對案情的交代,這起假種案的上下游鏈條逐漸清晰。
02
2015年11月,河南種子批發商郭某(因身體原因無法開庭,需要另案處理)從甘肅省酒泉原種場購進一批玉米種子,分裝到自制長城(魯單)981、隆平(濮單)6號玉米包裝桶中,并偽造相關手續及證書,后將該玉米種子以長城981、隆平6號的名義出售給被告人范某。
而范某明知該批種子是假種子,仍將1400箱(12600桶)玉米種子以長城981、隆平6號的名義出售給武邑縣的種子零售商,零售商再出售給當地玉米種植戶。
該批種子因為質量問題,導致購買了該批種子的農戶遭受異常嚴重減產。經過統計, 購買了長城981假種子的受損面積為8800余畝,每畝損失358.1元;隆平6號假種子的受損面積為1300余畝,每畝損失423.5元。
而涉案的另外3人,種子也由甘肅購入。2016年3、4月,山東經銷商賈某將在甘肅省某制種企業購進的部分玉米種子分裝到由另一名經銷商馮某提供的金玉88和新錦玉28玉米品種的包裝桶中,后馮某買下了該批種子,并銷售給下游經銷商王某。
王某明知該批種子為套牌假種,仍以金玉88和新錦玉28玉米種子的名義銷售給武邑縣玉米種植戶,致使購種農戶遭受異常減產。
其中金玉88假種子導致的受損面積為2000余畝,每畝損失368.5元;新錦玉28假種子受損面積200余畝,每畝損失373.3元。涉案4人合計造成玉米種植戶損失超過450萬元。
涉案的經銷商均有一個特點,就是都從甘肅育種基地非法購進大量散裝玉米種子,簡單包衣后做成套牌玉米種子大肆銷售給農民。
據了解,購貨渠道主要來源于三家大型種業公司,部分涉案品種為市場上暢銷的先玉335玉米種子。
經過一年多司法程序,2017年12月29日武邑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賠償農民損失共計458萬元,范某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罰金25萬元;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罰金20萬元;馮某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罰金30萬元;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罰金45萬元。
03
種業人之思
本次判決中,關于套牌減產因果關系、銷售者的主觀故意、不同性質責任承擔等復雜疑難法律問題均有涉及,值得每一個種業人學習和反思。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均提出數個常見理由意圖推卸法律責任。
最常見的是“別人都種這個品種,為什么就你種的地里減產了,一定不是品種的原因”,或者是“我只是一個賣種子的,我怎么能知道種子是不是套牌假種,我沒有責任。”對于這兩個說法,法院均沒有給予支持。
1、關于套牌種子與減產的因果關系
辯護人提出造成農業減產因素為氣候原因,套牌種子并不是引起減產的直接原因。而法院則認為“涉案種子與氣候的特殊性,并不影響銷售假種子事實的認定,辯護人的該項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按照《種子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品種與標簽標注內容不符為假種子。套牌種子在法律上即界定為假種子,況且每一個玉米品種特性、適用氣候、栽培要點、病蟲害防治均不一樣,農民應該根據當地環境和氣候條件選購正確的玉米品種,套牌種子屬于“掛羊頭賣狗肉”欺詐行為,導致農民基于錯誤的信息購種,一旦發生農業減產,理所當然構成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況且,套牌種子銷售嚴重侵犯了國家關于種子的管理制度,種子源頭的三家大型種業企業沒有相關品種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種子法嚴禁銷售散裝玉米種子(法律規定為假種子)同時也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法院呼吁相關企業主動承擔相應責任。
2、關于主觀故意
辯護人認為銷售者不知道該批種子為假種子,不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法院認為:“關于被告人范某、王某是否明知問題,同案犯郭某的證言與范某某的供述相印證,同案被告人馮某的供述與王某某的供述相印證,且被告人范某、王某常年從事玉米種子銷售,特別是范某某還是農技人員,應具備沒有相關手續保證質量的種子不能銷售的常識,故相關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此項辯解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對于法院的這項判斷,可以認定是《種子法》與《刑法》的完美對接——《種子法》規定了銷售授權、備案制度,規定了經營者必須建立銷售臺賬,當經營者故意逃避法律的監管義務甚至故意隱瞞銷售數量,銷售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玉米種子都符合《刑法》中關于推定為“明知”的主觀故意,從而涉及刑事責任。
3、對于賠償金額
被告人提出認定的賠償金額過高。從法院判決書可以清晰看出,被告除被判處有期徒刑外,分別被判處了20-45萬元不等的罰金,在附帶民事判決中還將承但458萬余元的民事賠償。
《種子法》第四十六條 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問題或者因種子的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不真實,遭受損失的,種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賠償。賠償額包括購種價款、可得利益損失和其他損失。屬于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責任的,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追償;屬于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責任的,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追償。
該案中受損農民完全可以向最終違法出售散種子的三家大型種業公司索賠,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相關責任人除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可以發現,此案可以說敲響了種業人法律意識淡薄的警鐘,對于仍存僥幸心理的人,應早日學法守法,勿再做出損農不利己的經營行為。
04
假種產業鏈條長,案涉上市企業
農業是第一產業,是國計民生的基礎。農民背朝黃土面朝天地從事農業生產,不僅辛苦而且弱勢。
種子等農資堪稱農民的生命線,假冒偽劣種子的肆虐流入市場,將對農民造成巨大的傷害。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在本次假種案中,武邑縣的涉案經銷商均已落網,但事情遠未結束。因被告4名經銷商無力承擔賠償,農民并沒有獲得相關賠償款。
一名知情的律師告訴筆者,犯案經銷商的購種渠道主要來源于三家大型種業公司,其中更有一家主板上市企業涉及其中,整個案件鏈條極長,本次刑事判決只是處罰了武邑縣當地經銷商。
接下來,相關法律援助律師將一如既往地協助農民追究非法種子來源的三家大型種業公司的刑事和民事責任,還受害農民一個公道。(來源:農財種業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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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目驚心I河北破獲建國以來最大假冒種子案,涉案金額超3000萬元!
2017年,河北省武安警方組織專案組,克服重重困難,輾轉全國各地,歷時半年多時間,行程20余萬公里,成功摧毀一個建國以來規模最大的生產銷售假冒玉米種子的犯罪網絡,抓獲團伙犯罪嫌疑人6名,查獲假冒玉米種子945446.8斤,涉案價值超過3000萬元。該案的成功偵破,有力震懾了種子領域制假售假違法犯罪行為,保障了農業生產安全,維護了農民群眾權益。
春種一粒粟,秋收萬擔糧。種子的優劣是農業生產的根本,事關糧食產量,涉及農民利益,牽涉社會穩定。2017年年初,武安市公安局按照公安部、省廳和市局的統一部署,組織全警強勢開展了專項行動,將嚴打鋒芒直指生產銷售偽劣種子、套牌侵權、無證生產經營等違法犯罪活動。
清查中,一些對外保密的單位成了清查的“盲區”和“死角”,如武安現有3個國家儲備單位,由于涉密原因,公安機關不便進行檢查。即將進入農耕備播時節,農民已經著手開始種子的選購。為防止出現遺漏,武安市公安局食藥安大隊對位于該市西部山區已經對外經營的物資儲備庫(國家儲備局“537儲備庫”)進行秘密調查。
調查發現,該儲備庫的幾個倉庫已經棄用,地處徘徊鎮夏莊村的儲備庫也已經對外承包經營。但主要庫房白天大門緊閉,晚上有機器作業的聲音,尤其是到凌晨時分常有神秘貨車出入。
這一反常舉動,立即引起民警的高度警覺。經連續多日化裝偵查,發現該處為一疑似生產假玉米種子窩點。在掌握相關證據的基礎上,2017年4月24日,果斷采取行動,組織百余名警力,將倉庫團團包圍,并由食藥大隊民警進入現場開展調查。
現場情況觸目驚心,3個倉庫內堆放著數百噸玉米散粒,4名工人正在進行“包衣”生產,另有2名工人正隨意向各種包裝袋內進行灌裝;另一個倉庫內,存放著大量印有“登海3631”“北京德農鄭單958”“北京德農浚單20”“甘肅天寶”等品牌廠家字樣的種子包裝袋。
經進一步查證發現,這4個倉庫均由一個名為劉某俊的魏縣籍人承租,但其一般不在生產現場,只是雇傭幾名工人在此悄然生產,未經任何部門許可,是一個非法加工玉米種子的“黑窩點”。民警通過現場稱重,共查獲玉米種子945446.8斤。
發現了非法加工玉米種子的“黑窩點”,查獲了大量的無證玉米種子,為該案的突破掀開了冰山一角。根據《種子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種子真偽鑒定必須有嫌疑人在場并簽字,否則不具法律效應。由此,盡快抓捕犯罪嫌疑人劉某俊到案便成為重中之重。
在省公安廳、邯鄲市公安局的技術支持下,上案民警鍥而不舍,使用多種偵查手段,轉戰多地跟蹤追捕。專案組民警專門奔赴杭州“阿里巴巴”總公司,運用“大數據”技術,開展信息研判,并鎖定其在河南省安陽縣一個偏僻農村出現的重要信息。
但當民警趕赴該村后,極其狡猾的嫌疑人又聞風潛逃,抓捕工作再度跌回了原點。時間已進入夏季,種子屬于易腐敗物品。種子鑒定刻不容緩,抓捕工作不容拖延。
專案組提出正面觸碰上線“打草驚蛇”,繼而“引蛇出洞”的抓捕策略。民警迅速趕赴遼寧,對前期偵查確定的其中一個“上線”鄒啟發進行調查,發現該鄒在暗中通過嫌疑人妻子的手機與嫌疑人父親劉某國進行“通風報信”。隨后,民警又通過對嫌疑人妻子的手機通訊進行梳理研判,最終于2017年7月將劉某俊抓獲歸案。
劉某俊到案后,為種子鑒定工作提供了條件。但劉某俊供稱“這個種子加工車間并不是自己的,實際操控人另有其人”。經查,實際操控人為其父親劉某國,專案民警連夜將其劉某國控制。經審訊查明,自2010年以來,劉某俊父子為掩人耳目,采取“打一槍換一個地方”的方式,在邯鄲各地搭建生產窩點。
2016年6月份,又憑借“537儲備庫”位置偏僻這一地理優勢,在武安境內重新搭窩,由新疆甘肅等地購進大量不合格散玉米種子,并通過河南鄭州一不法作坊制作各種品牌包裝,繼而在“537儲備庫”租賃4個倉庫,雇傭多名工人,進行生產包裝,隨后又通過其在邯鄲市科技貿易城經營的一家名為“金豆種業”的銷售門市,陸續將假冒玉米種子銷往邯鄲地區及山西、江蘇等省市,從中牟取暴利。
劉某俊父子對生產銷售假冒玉米種子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主動配合警方進行了種子真偽鑒定。至此,該案取得了突破性進展。
為將該犯罪團伙一網打盡,武安警方先后輾轉遼寧、甘肅、新疆等地,行程20萬余公里,歷經半年多時間,采取多種措施,克服種種困難,先后將向劉超俊父子提供假玉米種子的“上線”鄒某發、馬某、王某清、薛某國等4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來源:搜狐網)













